“主体同客体之间存在着三种基本关系: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 〔1〕前面我们从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分析了自由及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最后再从价值关系来分析这一问题。通过此,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当代意义。
§§§第一节 价值和自由的价值
对任何一个问题的认识和回答都必须要做出价值分析,即意义的阐发,这样我们对它的认识才能谈得上完整,在实践中也才能更加自觉。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价值概念的分析来揭示自由的价值。
一、价值的一般概念及其批判
现行价值概念的提出有这样一个逻辑思维:人们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而人们之所以又要去改造世界,就是因为通过改造世界可以满足人的需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这就是一个价值问题。这种逻辑思维的理论依据有:(一)人是最高的价值主体。马克思主义者也赞同这一观点,但对它的认同又是在劳动过程中体现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劳动是人的自我肯定;劳动能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劳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创造了世界,也创造了人,同时也正是劳动把人和动物区分了开来。所以人的价值就在于他是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人是一切价值中最珍贵的价值,是其它一切社会价值的源泉所在。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观点,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尤其是在物质生产发展史中无疑是我们认识和评价价值的重要依据。(二)利益是价值核心。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认为凡是有价值的事物或行为都能给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例如功利主义的奠基者,英国人杰拉米·边沁就认为:“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 〔2〕(三)人的个人的充分发展是价值取向。人本主义者认为:人所追求的价值一定要使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成为可能,否则就毫无意义。他们提出“以人的经验作为人对自己、对上帝、对自然了解的出发点。”〔3〕“按照你的意愿而行”,“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人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职业,安排生活,打发时日。”〔4〕这样才可以达到人的完美化,实现人的价值。
在这样一些理论的支持下,认为价值从根本上讲就是与人的需要相联系的,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关系状态,它包括人的实际的生活需要和精神需要。在国内价值论研究中,常常又直接以“主客体关系模式”来定义价值,认为价值是客体符合或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效应或属性。这种观点坚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存在、功能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无论是物质价值、精神价值还是人的价值都是人在创造和实现着,都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价值的实质就是人的创造同人的需要的一致。“这种统一必须是符合主体需要和内在尺度的,是客体为主体服务的,是主体性占主导地位的统一。”〔5〕这种价值关系是在社会实践中确立的。对价值的这样一种认识有其合理性。因为无论是价值的创造,还是价值的实现都需要在实践中,在人的劳动过程中才能得以创造和实现,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人始终应居于主体地位。
对价值的这样一种分析也有不合理、不完善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一)主客体关系模式看似对人的重视,实为对人的拒斥和消解。〔6〕之所以要这样讲是因为它把在认识论中的主客体关系机械地搬到了价值论中来,从而很难认识和判断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在价值论中,“所谓‘主体’,实践上是人的某种由特定关系所规定的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角色),而这种人作为‘主体’的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不过是人的诸多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之一,至少,人同时还作为客体而存在。”〔7〕例如,在人与人之间可以互为主客体。所以这种认识模式只是确定了人的一种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实则是对具体人的一种抽象和分割,它满足的并非是真正的人的需要,而只是抽象的主体的需要而已。也就是它只以主体的需要为价值判断尺度,而忘记了“人是万物的尺度”。价值一词“表示物的对人有用的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8〕它应以每个人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只是从主体的需要来讲,每个人的价值是完全一样的)。(二)以客体是否符合或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效应或属性为价值判断依据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一个事物满足主体需的程度越高,有用性越大,则其价值也越大;反之则不然。如果这种价值判断模式在人与物的关系中还算能说的过去的话,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则完全说不通。如前所述,在价值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可互为主客体,如果他对我没有用,不能满足我的需要,那么他就没有价值吗?这个设问表面上是价值问题,实际上关系到人的存在(生存权)的问题。推而广之,如果他物或他人对我无用,我就可以随便践踏、破坏、侮辱甚至毁灭它或他的存在,这样做行吗?按照实用主义原则可以这样做,但是按照我们目前正在倡导的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发展,共容共存的思想来讲,不行绝对。具体讲人与自然的关系,应是一种和谐、共存的关系,这其中不应该存在谁占有谁,谁支配谁,谁应单方面的去满足另一方面的需求。人与人的关系还要从社会角度来讲,当今社会正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讲求一种互助、互惠(双赢),更不应该存在占有与被占有,支配与被支配,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这是我们从实践得出的关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的新认识。由此看来,以客体是否符合或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效应或属性为价值判断依据,无论在人与物的关系中,还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都不适用,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判断。如果长期坚持势必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小则容易造成个人(自我)中心主义,大则容易造成大国沙文主义或人类中心主义。
从哲学认识论来讲,主体与客体是一种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种双方性,即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过程。这一过程的初衷是由于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主体便生出改造它的动机。但是这种改造与被改造虽从主体出发,又必须要以客体的可改造性和可利用性为前提,并且主体在改造客体时不能破坏客体本身存在的要求,这就是说,客体的存在并非就是为主体的存在而存在的,它有它自身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样一种关系的存在,就要求主客体之间要形成一种默契,应相互尊重,从而达到真正的统一,并以此来满足人的需要和保持自然平衡。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制约着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于人的关系反过来有影响着人与自然的关系。纵观人类历史,价值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遍及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无论在哪个领域和方面,“如果形式不是内容的形式,那么它就没有任何价值了。”〔9〕这是对价值的一种普遍的客观要求。
根据认识发展和理论分析,在价值论中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应是一种双向效益关系,即相互作用、互利互惠、协调发展。价值的概念也应重新定义为以主体身份出现的人与客体(包括人)之间的一种相互效益关系,即客体(包括人)以自身的属性(品质)满足人(他人)的某种需要,或人的某种活动满足客体的存在(发展)的双向效益关系。对价值概念的这样一种分析是进一步分析自由的价值理论的基础,否则,自由的价值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二、自由的价值
从哲学上讲,自由是人类主体意识的觉醒;从人类学上讲,自由是人的价值选择;从社会学上讲,自由是人没有约束的主动的成功的行动。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自由对人的存在,人的发展都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其中包含着一种值得珍视的价值。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人人都争取自由,许多人也为此献出了生命。由此看来,自由是人的首要价值。所以自由的价值就在于自由是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完美方式;它能体现出人的意志,人的尊严以及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协调发展、互利互惠的效益关系。
自由的价值非常重要,但如何认识自由的价值,却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这一方面来自于立场的不同,另一方面来自于方法的不同。例如,从立场不同来看,整体主义认为:自由是相对与法律而言的,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权利、一种范围,自由的价值是一种手段性价值,是为了人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来为社会创造价值。而个人主义认为自由是一种目的性价值,它并不是为了什么才具有价值,而其本身就是人性的一种内在要求,所以自由具有绝对性和根本性。与此相比,法律的价值才是一种手段性的价值。再如从方法不同来看,用阶级分析方法来分析自由,认为它是统治阶级的自由,自由的价值在于通过各种各样的国家机构和主导意识形态等维护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用矛盾分析方法来分析自由,认为自由与纪律是一对矛盾,两者既对立又统一。自由的价值只有在遵守纪律的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总之,这些认识都既有各自的合理性,也有各自的缺陷和不足。马克思主义认为:如同不能从抽象的人出发研究人的历史一样,我们也不能从抽象的人出发抽象地认识自由问题,因此,从这一根本原则出发,认识自由的价值应该在一定的关系当中(包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关系)进行历史的、逻辑的、客观的、全面的分析,而不是从主观到主观,支离破碎、断章取义的分析与研究。
(一)个人自由的价值分析
我们知道“社会发展的中心是‘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10〕,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核心。正因为如此,自由的价值目标就是使每个人都得到真正的自由,即达到个人自由。所谓个人自由,就是一个人从社会、他人和自然那里获得的自由的思想、行动的权利、机会和能力,它的获得既是个人努力的结果,更是社会发展的结果。那么个人自由的价值目标究竟是什么?它们又有什么作用?下面我们可以根据自由的价值涵义和个人自由的概念,从个人自由的个人价值,个人自由的社会价值,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三方面来加以分析:
1、个人自由的个人价值。个人自由的个人价值集中体现在个人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的满足上。其中包括:(1)个人自由意味着一个人有从道德或法律中要求和主张某种权利的资格。当一个人获得了这种资格,就表明他是自由的。作为权利的自由,其重要性在于,它从道德和法律上保证了个人追求自己的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个人自由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对于没有自由的主体而言,其他一切权利都是虚设。(2)个人自由表示着一个人具有各种选择的机会。个人自由意味着一个人是否能够获得与他人同等的权利或资格这样的机会;在面对真假、善恶、美丑、雅俗难以辨别清楚时,他是否有权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做出自己独特的选择,并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对个人来说,机会选择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证明了其作为人所具有的本质力量和自由个性。这是对人自身的肯定,是每一个人都应该非常珍惜的。(3)个人自由意味着主体实现自我潜能的能力。一个人所取得的自由的大小,既是他能力大小的标志,也是他能力发展水平高低的指示器。从一定意义上说,追求思想、意志、行动的最大可能的自由,是一个人的一种内在需要;而一个人实际获得的思想、意志、行动方面最大可能的自由,则表明他又有能力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愿望,达到“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11〕这是一个人本质力量和自由个性发挥程度的主要标志。总之,自由对个人来讲,是自我肯定和个人追求更高自由的前提和推动力。
2、个人自由的社会价值。存在于社会中的个人自由,必定有社会价值,必定会对特定社会与社会群体的存在和发展产生影响。当然这种影响必须由特定历史时期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来界定。一般来讲, 首先,个人自由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个人自由是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并为社会稳定所必需。这是因为个人自由的满足不仅对于社会的稳定是必要的,而且由于社会本身是一个开放复杂的巨大系统,个人是社会中最基本的要素,社会要获得存在和延续,就需要个人自由发挥能动性,否则社会将无法支撑下去。其次,个人自由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个人自由对社会发展和进步需要的满足上。发展和进步既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又是社会需要个人自由的主要理由。所谓发展和进步,就是在现有基础上获得新的进展和新的创造;发展和进步的实现,需要人们打破常规、大胆尝试、不断探索、勇于创新,这些都只能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反过来,个人自由又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最后,个人自由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个人自由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动力机制。个人自由不仅表现为竞争自由,〔12〕而且还是自由竞争的前提条件。通过广泛的自由竞争,一方面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另一方面人们还获得了与他们的贡献和付出相匹配的政治、经济地位,从而实现了社会公平。总之,个人自由(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发展和进步,因而获得了现代社会的认可和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