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通常被人们理解为一种非正式的无言的契约,对大多数人都有一种松散的约束力。1、惯例的形成。惯例之所以能形成其原因有二:一是执行着帕累托改善。所谓帕累托改善指的是一种处境的变化。对这种变化,受其影响的一部分人持不反对的态度,这种不反对或弃权意味着这种变化是一种至少使一些人处境变好而又没有任何人处境变差的改善;二是产生共享益处。如果单独的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愿望行为,他自己既享受了由此而带来的全部益处,也接受了应付出的全部代价的话,那么在一个群体中大多数人为共同益处而按照惯例行事,则可以给该群体的每个人都带来益处。因此,惯例具有潜在的社会效益。2、惯例的发展。在由松散的自由主义向严格的自由主义转化的过程中,惯例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它按照“自我强制——依赖强制执行——合法强制”这样一种顺序变化着。第一,自我强制。虽然任何一个惯例的形成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如一周为七天,走路靠右行等,但是一旦所有的人都选择了它,并给选择的人带来一定益处之后,它以后的执行就带有强制性了。当然,这种强制性起初是一种自我强制。自我强制需要以理性为基础进行,它包括自我判断、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惯例形成以后,如果一个人通过自我强制执行了惯例将会得到益处,否则,可能会得到一定的恶的结果。第二,依赖强制执行。惯例在给大多数人带来益处的同时,也意味着会给少数人带来不便。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惯例的执行就需要用强制的手段。强制执行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当惯例受到危害时,如果有人出来维护它,那么大家都能受益;如果没有人维护它,在大家利益受到失去的危险时,则会刺激人们做维护惯例之事。一般来讲,强制执行具有两个结果:一个是大家受益,另一个是执行强制者个人受益。第三,合法强制。在惯例能带来共同益处和个人益处的前提下,惯例总会促进社会文明和个人进步。但是惯例的执行总是靠个人的自觉性和自发的执行是不够的,这不能保证它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因此,要真正能够长期有效的执行惯例,还需要实施严格的自由主义提出的合法强制。所谓合法强制就是维护、执行惯例的一切强制手段、措施都不能违背严格的自由主义的任何规范和原则。合法强制是严格的自由主义对惯例的新认识,也是社会有序发展的需要。
(二)权利的规范
前文已谈到权利是自由主义的核心问题,在松散的自由主义时期,它显现出一种泛化,而到了严格的自由主义时期,它被加以规范。严格的自由主义对权利的规范主要做了这样几项工作:1、权利的根源。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组织)拥有权利的根源是什么?松散的自由主义认为它可以来自于道德的判断,但这种判断往往受到其它道德判断的挑战,在难以说清的情况下,又不得不依赖于权威。严格的自由主义认为契约是权利的根源。从契约本身来讲,“契约是权利的显而易见,不言而喻的根源。只有契约才能证明相关的义务是得到义务人同意的。”〔71〕所以契约的存在和承认,确定了权利的存在,这样权利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授予,并得到一定范围内的认可,它带来的是双方的利益。当然,也有非契约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与契约权利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利益的享有者只是权利人一方,而非双方共有。2、契约的自由。契约在自由主义者眼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它的存在、实施和保障意味着人的自由权利的存在、实施和保障。因此,对契约的侵犯就是对人的自由的侵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严格的自由主义者提出了契约自由主张。契约之所以要得到自由,除了它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以外,还有就是契约是帕累托改善的最佳体现,它使双方得到的利益都是最大化的。为保证契约利益最大化,缔约者都必须是在平等基础上的自愿行为。否则,将既无公平,也无效益可言。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双方签订的契约对第三方不利怎么办?严格的自由主义者认为:一方面双方应该认真履行契约,另一方面对契约所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侵害应予以补偿。这样才不违反道德原则,并能有效的保证契约的实施。3、权利的分割。从经济学对严格的自由主义分析中,可以得出关于权利的分割启示。例如,德·雅塞在《重申自由主义》中举了阿尔门·阿尔奇安(A.A.Alchian)所讲的这样一个例子:在一块土地上,“甲可以拥有在上面种麦子的权利,乙可以拥有穿行的权利,丙可以拥有在上面吸烟和弹烟灰的权利,丁可以拥有驾机飞行的权利……这样权利均可以分割、分享,并在暂时的——甚至是永久的——基础上重新分配。”〔72〕权利可以分割说明了什么呢?是自由的缩小,还是自由的扩大?回答是自由的扩大。这是因为权利经过分割之后,对同一对象拥有权利的人更多了,这样自由就会随着权利的扩散而扩散。总之,权利的分割使更多的人拥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一种社会进步。
三、支持有限政府
松散的自由主义对政府的态度是消极的、否定的,事实证明这种态度是错误的、有害的。严格的自由主义则有所改变,提出了支持有限政府的观点,并就如何支持有限政府采取了相应措施。
(一)规范集体选择
在政治中,最基本的政治就是做出和执行集体的选择。集体选择就是克服集体内一部分人的反对,为该集体选定可选择事物的领域。这样的政治既可能带来大利,也可能带来大害。正因为如此,严格的自由主义对集体选择确定了这样两个标准:1、较高的帕累托改善。松散的自由主义反对政府的一个原因就是集体选择的帕累托改善较差。集体选择是实现有争议的、非一致的、非暴力的决定方式,其中总存在着意见的不统一,这就容易导致利益的侵害。之所以如此,一个主要的原因是集体选择并非真正集体做出,而是以集体名义做出的个人选择。这样由于选择的主体范围的缩小,而导致利益侵害的扩大,从而造成帕累托改善较差。因此,严格的自由主义针对这一点,首先明确提出集体选择的结果必须是帕累托改善较高,否则集体选择就毫无意义。2、成熟的集体选择。为克服集体选择中的个人选择,真正达到帕累托改善较高水平,严格的自由主义对做集体选择的集体做了相应的要求,这就是集体选择中的集体必须是一个成熟的集体。所谓成熟的集体选择:首先要有选择的敏捷性,对关系到集体利益的选择要迅速;其次要有选择的民主性,在选择程序、决策上都要体现出民主精神;再次要有选择的理论性,选择的过程要依据一定的科学理论,切勿感情用事;最后要有选择的前瞻性,选择的目光既要看到现在,更要面向未来。只有符合这四点才能做出合理的成熟的集体选择。
(二)制定最理想宪法
宪法是集体选择最基本的运行规则,没有它集体选择将变得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所以一系列合理的集体选择,在操作和运行的过程中必须依据理想的宪法,而不要被不理想的宪法所左右。理想宪法的特征是:1、尽可能少的人数做出集体选择。理想宪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由尽可能少的人参与集体选择,这个尽可能少的人数的最底线是在做出选择的集体中勉强过半数。为什么要有这样一个人数的规定呢?因为,“集体选择的意义就是:在其运行的大部分领域,集体选择对一些人是不利的。”〔73〕因此,参与集体选择的人数越少,可能获利者的人数就越多,也越能够体现出帕累托改善较高的要求。当然,对于选择范围的任何限制,都有可能成为对争取最大利益的限制。所以在现实中,为了摆脱限制,获得最大利益,往往将理想宪法的程序特征(过半数规则)同实体特征(民众拥有最高权力)结合起来。这是严格的自由主义在现代社会常采用的一种集体选择的方法。2、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无可置疑的合法性。但是,合法的宪法要真正能够产生合法的作用,还需要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程序上的合法性就是指在制定、颁布和执行宪法时,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并得到制定宪法的过半人数的认可。这一合法性的目的在于确定宪法的合法地位。实体上的合法性又是指宪法的实质内容一定要代表制定宪法的过半人数的利益,而这些人的利益又可以代表民众的利益。当宪法有了民众利益的性质,就可以视为具有了实体上的合法性。有了这些合法性,就可以说宪法真正合法了,这时一个有限政府就可以依据宪法制定各种具体法律、法规,保护民众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有效的发挥其政府职能。
(三)确立有限政府的合法性
严格的自由主义既批判了松散的自由主义对政府的否定,又没有完全接纳政府,故此,提出了有限政府的主张。有限政府具有:1、地位的合法性。有限政府在程序上要合法,在实体上也要合法。有限政府的程序上的合法性是构成有限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有限政府的实体上的合法性则确定有限政府合法存在的意义。在现实中,由于许多有限政府在程序上合法的东西超出了它在实体上合法的范围,这样就造成了遵守程序无实际意义,甚至不利于其实体合法性的存在,这就需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和统一起来,以便完整地确定有限政府的合法性。2、权力的有限性。有限政府的有限性主要是指其权力的有限性。在严格的自由主义者看来,任何政府的权力都应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按照这种观点,政府作为一个集体,它的选择,即决策的利益大小——帕累托改善——总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满足社会上所有人的利益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民众)就不应该将本属于社会(民众)的所有公共权利都交给政府,成为政府的权力。这样做的结果是将所有人的意志、利益,变成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利益,从而忽视了少数人的存在。严格的自由主义认为这是不公平的,还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安。因此,政府权力的有限性的确定是保障自由和自由最大化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