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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合同法(3)

A公司的主张不正确,其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例中,王某和A公司就是在缔约过程中,两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却存在着缔约关系。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王某与A公司的谈判以及A公司负责人的承诺,就足以使王某产生合理的信赖,假如A公司意图提高费用等,也应当及时通知王某,而不是等到王某已经花费资金找到店址,需按承诺签合同时才告知。况且A公司派人调查了店址并表示同意,表明王某的履行并没有不当。因此,A公司仅以经营自主为由拒绝签合同并且不予赔偿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也没有理由。

第三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类。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止当事人履行义务。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附的条件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有效合同

(一)有效合同的概念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二)有效合同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来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合同的合格主体,但也并非是所有合同的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除此以外,必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它们的行为能力受其自身形态、职责、业务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愿望。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4.符合法律对合同方式的特殊规定

对于有些合同例如诺成性合同和要式合同,《合同法》对其成立的条件有强制性规定,如要求必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等,对于这些合同,只有满足了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生效。

三、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7)约定违法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例7-9】王某与张某约定,由王某向张某提供两只手枪和100发子弹,价格共1万元,张某三天后到王某处提货,货款当面交清,并且两人就上述事项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王某与张某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解析:王某与张某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是无效合同,自成立起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因为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他们实施了约定的行为,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法律规定,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在效力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仅有撤销的效力,还有变更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也可以申请变更。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的期限为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超过1年不提出的丧失撤销权。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且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可撤销合同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撤销。

【例7-10】甲企业是一家服装连锁企业。由于看好这个服装品牌的发展前景,李某决定加盟该品牌。双方协商后,李某与甲企业签订了加盟协议,协议中约定,李某支付该企业加盟费100万元,加盟店的所有经营权则归李某使用。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加盟费用。在接手加盟店后,李某发现该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伪造营业报表,存在欺诈行为。该企业发送给李某的电子报表与加盟店收银用的营业电脑中的营业额存在巨大差距,其结果足以影响李某是否同该企业签订合同。后李某打电话质问甲企业,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了极大影响,决定解除该合同。而该企业却矢口否认,在无奈之下,李某只得起诉至法院。

问题:李某主张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解析:

李某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李某与甲企业订立的加盟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例中,甲企业提供的电子报表致使李某以为该加盟店生意兴隆,而甲企业知道该营业额差距的存在却事先不告知,导致李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加盟协议,可见甲企业存在一定过错。如果李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差距确实存在而且足以影响李某做出决策,那么李某就可以申请解除该合同。

五、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要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但若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该类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7-11】王某17岁,在一家工厂工作,月收入能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他的邻居张某是8岁的小学生,张某的父亲给他买了一辆自行车,张某因缺零花钱,和王某约定,将自行车卖给王某,分两次付款,共500元。第一次付款后允许王某骑一段时间,第二次付款时交付自行车。王某第二次付款后张某却不愿意交付自行车,王某即向张父索要自行车,张父不同意卖车,但因为王某已经骑了一段时间,故只愿退还400元。

问题: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解析:

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张某只有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能为与其年龄与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张某的自行车是其父亲购买的,8岁的张某对于自行车的价值等并不完全清楚,可以认为其不完全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且未经其父亲同意。因此,其与王某之间的自行车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这类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而是否生效要看张某父亲的意见。

第四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全面实现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履行合同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履行的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因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法律上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互付义务,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以下两种:

(1)当一方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时,即应当同时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就享有也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2)当一方部分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当事人一方部分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提出抗辩,拒绝相应的给付,只履行对应的部分;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义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先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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