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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合同法(1)

第一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为契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权利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司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财产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赋予了一个特定名称的合同,法律上未作明文规定的合同是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①买卖合同;②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③赠与合同;④借款合同;⑤租赁合同;⑥融资租赁合同;⑦承揽合同; ⑧建设工程合同; ⑨运输合同; ⑩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不需要具备其他的条件;实践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除需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具备其他条件,例如转移标的物或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条件。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和手续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上未规定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即可成立的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同时又互享权利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不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不享有权利。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或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需要支付相应代价或对价的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又称为合同法律制度,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不论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2.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缔结合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自愿地选择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对等,要公平合理,要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强调双方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守信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守法与合同受保护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关系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合同受保护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除因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订立合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公民、法人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订立的形式,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意的表现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方式体现各方的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形式为意思表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对于那些交易金额小、内容简单并且能够即时结清的合同关系,采用口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可以提高效益,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

形式。

(三)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例7-1】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问题: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吗?

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例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应按照《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八项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不可缺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中必须明确。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是自然人,须明确其姓名和住址;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须明确其名称和住址,还须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

(二)标的

标的,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种类不同,合同的标的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说有以下四种:一是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如发明、商标等;三是劳务,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等;四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如承揽合同中的修理、加工、复制等行为完成的工作成果等。

合同对标的的描述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尤其是对无形财产、劳务和工作成果的说明要尽可能准确。

(三)数量

数量是合同中对标的加以量化的规定。数量条款是大多数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在约定数量条款时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并明确约定具体的计量方法。

(四)质量

合同的质量条款通常是指合同标的的优劣程度。对于有形产品质量的衡量可以用产品的成分、规格、性能、技术指标等标准来具体化;对于无形产品例如劳务、工作成果等的质量的衡量则更为复杂,因为无形产品的质量可以随时间、空间、使用效果等变化。

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条款加以规定,有国家标准的,应该按照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或者更高的标准约定标的的质量;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通常标准或企业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特定目的的标准来约定标的的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合同当事人取得标的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对于无偿合同来说,价款或报酬是不必要的条款。

价款一般是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具体表现为买卖合同中的价格、借款合同的利息等;报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具体表现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用、运

输合同中的运费等。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如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的时间界限等,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是确定合同能否按时履行的依据。履行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也不同,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履行地为提货地;卖方送货的,履行地为买方收货地。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合同的费用、风险由谁承担,以及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发生纠纷后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种类的合同,有着不同的履行方式。有的需要以转移一定财产的方式履行,如买卖合同;有的需要以提供某种劳务的方式履行,如运输合同;有的需要以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的方式履行,如承揽合同等。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

此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约定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如约定定金或违约金,约定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和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若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可以不进行约定;若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则要经过事先或者事后约定。若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方式,则还要明确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

由于合同类型和性质不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能有所不同。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除了上述的主要条款外,如有需要,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

四、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同《时,有些行业(如电力、煤气、自来水、铁路、邮政等商品供应或服务行业)需要进行频繁的、重复性的交易,在多次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形成了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既可能出现在合同文本中,也可能出现在店堂告示中。《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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