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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企业破产法(7)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所谓适时,是指管理人应根据破产财产的性质、市场的调查及使其价值得到最大实现为目标,确定出售破产财产的时间。

3.变价出售的方式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的规定如下:

(1)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的拍卖,是指将破产财产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被拍卖财产的价金,并将其出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将需要变现的破产财产交由专业拍卖交易中介机构,按确定的竞卖程序,将破产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通过拍卖方式有利于充分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

(2)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破产企业全部变价出售,就是将破产企业整体出售;破产企业部分变价出售,就是将破产企业财产分别变价出售。破产企业变价出售时应尽可能整体变价出售。因为整体出售不仅有利于保持破产财产的价值,而且更能提高破产财产的出售价格,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例如黄金、白银等,不能采取拍卖的方式出售,而只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收购或依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1.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普通债权是指除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劳动债权以及国家税款以外的破产债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无财产担保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行使优先权后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部分。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管理人拟订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

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事项。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的三种提存的情形:

(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追加分配的情形

自破产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涉及债务人财产可撤销或无效的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又称破产程序的终止,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例5-15】丰和面粉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于2012年6月14日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6月20日裁定受理,并于6月23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7月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接管该厂。

在9月12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厂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

(1)该厂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675万元。其中包括: ①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 ②7月18日管理人发现该厂于上一年度1月5日无偿转让作价为140万元的财产,遂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8月25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③该厂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欠乙企业货款500万元的抵押担保,款项尚未支付。

(2)该厂全部债务为7246万元,其中包括欠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欠交税款80万元;管理人于7月15日解除了该厂与甲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给甲企业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诉讼费2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评估费3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

问题:

(1)该厂的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本破产案件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

(3)说明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

(4)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多少?

解析:

(1)该厂的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的产生均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该厂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该厂于某年8月14日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法院于8月20日裁定受理,在法定的15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8月23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在法定的5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9月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在法定25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在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

(2)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20万元、评估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共计100万元。

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以上的100万元破产费用和15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清偿,剩余的再清偿其他债权。

(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万元,800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万元货款,剩余的300万元用来清偿其他债权。

其次,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万元,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5万元。

再次,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800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万元,剩余1480万元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051万元。

(4)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万元。因为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即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在该顺序中占债权总额的比例进行清偿。剩余财产为1480万元,在本顺序中的债权有6051万元,因此清偿比例为24.6%(480/6051×100%),甲公司的破产债权为120万元,按24.6%的清偿比例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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