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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4)

2.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其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发生。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希望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实施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希望、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采取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阻止的意志状态。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

根据行为人的认识程度和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的不同,即其意志的表现形式不同,刑事立法上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类。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构成直接故意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明知”;二是“希望”。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构成直接故意。根据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危害性预见的程度不同,可以把直接故意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即“必然性”的直接故意。如甲欲杀死乙,他用枪对准乙的后脑射击,明知其行为的结果会致乙死亡,但仍为之。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能性”的直接故意。如甲欲杀死乙,但与乙相距较远且射击技术不佳,至于能否把乙杀死,没有充分把握,可是甲还是开枪射击了。即使乙没有死,也属于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故意犯罪的案件,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构成间接故意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明知”;二是“放任”。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能构成间接故意。如甲乙二人有仇,甲放火烧乙的房屋,以示报复。他明知乙的老母亲在屋内睡觉,可能被火烧死,此时他虽然不是希望烧死乙母,但因报复心切,却置乙母的死亡于不顾,仍然放火,结果乙母被火烧死。在这个案件中,甲对乙母可能烧死的结果所持的就是放任的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犯罪多数为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案件为数较少,但具有复杂性。通常认为间接故意在以下情况下发生:

(1)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时,而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了杀其妻,在其妻的碗里放了毒药。在这种情形之下,甲对杀妻显然是直接故意。但甲也应该预见到其妻可能用该饭喂幼子,甲虽然不想毒死儿子,但一心想毒死妻子,则不顾儿子的死活,仍然实施了投毒,结果自己的儿子中毒而亡,甲为了杀死妻子,却放任了其幼子死亡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在追求某一非法犯罪目的时,而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乙两人在某小学附近用气枪打鸟,甲发现有一只小鸟落在学校门口的石阶上,便举枪瞄准。乙连忙制止说:“别打,有人出来了,”甲反而说“打死活该,谁让他出来”。结果打中了因课间休息在校园内打闹而跑出校门的一个小学生。在这个案件中,甲用枪打鸟并非犯罪行为,但对小学生死亡结果的发生,却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这就是因为甲对可能打死他人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3)行为人实施某些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如甲因上车不排队而被乙干预,两人发生口角,甲拔刀将乙刺倒在地,扬长而去,结果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甲虽然明知乙可能被刺死,但并非希望乙死亡,而是抱着放任的态度。所以,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如:甲醉驾返家途中,被执勤交警查验,为了逃避处罚,甲在强行驾车逃跑过程中,拖带执勤民警乙数百米,造成其当场死亡。甲对乙的死亡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此案例中,甲对乙的死亡属于故意当中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构成间接故意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明知”;二是“放任”。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能构成间接故意。

(三)犯罪故意的司法认定。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作为故意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行为人在认识因素上都是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二者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排除希望发生的心理态度,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犯罪过失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也可以进行多种类的划分。既包括法定分类,也蕴含着学理分类。

1.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以下的特征:

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的。

②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③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履行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以致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主要有以下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出现违背行为人意愿。如某油漆仓库的保管员甲,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但烟瘾很大。有时上班期间,忍不住也会偷偷抽。甲当保管员多年,知道工作时抽烟有火灾的隐患。但他一直以为只要自己小心些,就可以防止火灾的发生。一日,终因其抽烟不慎引起仓库大火,致人员二死三伤,财产损失巨大。在本案中,甲主观上就属于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过失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它也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心理态度,是构成某些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但并非直接故意犯罪都以犯罪目的为构成要件,只有在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具有特定目的的犯罪中,它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如《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构成,须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查明有无犯罪目的,对于正确确定犯罪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犯罪动机。

所谓的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犯罪动机是人的行为动机,它产生于物质、生理或精神的需要。它不仅是形成犯罪目的的前提,而且是刺激、推动危害行为围绕实现犯罪目的进行活动的动力。因此,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绝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如对直接故意杀人罪来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其犯罪的目的,而促使行为人确定这种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即犯罪动机,可以是贪财、奸情、仇恨、报复或者极端的嫉妒心理等。可见,只有搞清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才能真正了解其为什么追求某种犯罪目的。如同样出于嫉妒的动机,有的是以杀人来满足,有的是以伤害来满足,还有的是以诬陷来满足,等等。

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它是犯罪主观方面的一项内容。这种认识错误有可能影响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态度。

(一)对法律认识的错误。

对法律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后果认识有错误。这种错误一般是由行为人不知法律和误解法律造成的,包括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要受处罚以及受何种处罚等,在认识上发生错误。这种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如有人把自己轻微殴斗、数额较少的盗窃、通奸等一般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误认为犯罪,在这种情形之下,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如张三抓住与自己妻子通奸的李四,便将李四捆绑起来吊打致重伤。这一行为本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张三却误认为吊打奸夫是情理所容,不算是犯罪。张三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3.行为人对其应成立的罪或应处刑罚的轻重认识上有错误。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自己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同的理解。如张三出于贪财的动机,偷割了正用于通信的电线,非法占为己有,张三自认为自己犯的是一般的盗窃罪,殊不知刑法将上述罪行规定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该罪的法定刑高于盗窃罪。对此,不能因为张三不知法律而影响其行为的性质及处罚的轻重,依然按刑法的规定追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刑事责任。

总之,行为人对法律认识的错误,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定罪,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客体的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如:某甲在公共场所调戏妇女,遭到一位老人的训斥后辱骂殴打这位老人,恰有外出执行公务的两个身着便服的公安民警路过,即上前将甲扭获,出示证件后将甲带往附近的派出所。行至途中,被甲的三个朋友乙、丙、丁遇见。三人认为甲是与人打架而被对方拿获,三人边走边小声商定要打对方个措手不及,救出甲来。待走近时,三人齐声一喝,即上前用拳头、酒瓶猛击两个公安民警,将两个民警打倒在地,造成了轻伤,甲、乙、丙、丁四人一起逃走。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乙、丙、丁三人知道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就构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但他们不知道对方是公安民警,误以为是与甲打架的公民,因而应认定他们构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即乙、丙、丁三人意图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却由于其认识错误,而实际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执行的正常公务活动。对这种客体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2.对象的错误。主要包括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的杀人行为、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等几种特定的情形。

3.行为性质的错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行为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如甲盗窃他人汽车一部,谎称是自己的汽车请求某汽车修理厂乙代为出售,支付给其一定的劳务费。此案中,乙不知自己代为销售的汽车是甲盗窃所得,对自己实施帮忙卖车的行为产生了误解,这就排除了乙犯罪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认定乙销售赃物。

【实务训练】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问题】

甲对于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故意还是过失?

【练习题】

判断题。

1.犯罪主观方面,又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2.犯罪故意只包括直接故意一种法定情形。()

3.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情形。()4.犯罪目的就是犯罪动机。()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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