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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贪污贿赂罪(2)

二者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4.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1)挪用的用途不一样。本罪的挪用是归个人使用,其本质在于公款私用;后罪的挪用是公用,其本质是违反了专款专物专用制度,表现为公款公用。

(2)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管理、支配、经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3)本罪以挪用数额大小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后罪则是以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

5.刑事处罚。

(1)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下,是指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在其他挪用公款犯罪情况下,是指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2)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

(4)如果挪用正在生息或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超过3个月案发前已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6)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获取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即都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受贿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和构成特征。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特征是:

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的贿赂。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以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实施了受贿的行为。受贿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形式,其构成条件各不相同:

受贿的行为方式

索取型受贿收受型受贿斡旋受贿经济受贿余权受贿

受贿的行为方式

第一,索取他人财物。索贿是指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索贿不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行为人在索取他人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论处。

第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即被动地受贿,要求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许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直接向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间接作出。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际兑现,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在收受贿赂之前、当时还是之后,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第三,斡旋受贿(又称间接受贿)。(《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而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同事关系、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亲友关系;必须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利益,即依法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第四,收受回扣、手续费。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

第五,余权受贿。离退休人员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相通谋,利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利益,从中收受贿赂的,以及离退休人员于在职期间为他人谋利益,约定在离退休后为此收受他人财物的,均应以受贿罪论处。对于离退休的原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贿赂物必须以财物为限,收受财物以外的利益不能构成受贿罪。

3.主体: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在索取贿赂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在收受贿赂时,行为人主观上不仅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意图。

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此案例中,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并收受其2万元购物卡,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论处。

(三)认定。

1.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明受贿的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个人受贿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按一般受贿行为论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与正当馈赠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1)给予方与接受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2)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接受方是否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其谋取利益;(3)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4)给予与接受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

(5)接受的财物的数额与价值。

3.与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1)国家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智力或体力劳动,获得报酬的,不能成立受贿罪。

(2)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获得报酬的,则应以受贿论处。

4.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污罪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5.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四)受贿罪的处罚。

1.与贪污罪的标准相同。

2.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实务训练】

李某是省烟草专卖局的副局长,分管人事工作。王某为了能够当上处长,送给李某现金3万元,还有金戒指、彩电等财物,折合人民币4万元,李某答应了王某的请求,违反规定提升王某为处长。案发前李某退休。

【问题】

王某的行为是何罪?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练习题】

选择题。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构成何罪?()

A.私分国有资产罪B.贪污罪

C.私分罚没财物罪D.单位私分财物罪

2.董某系北京市某国有饭店的经理,他与当地派出所民警白某关系甚好。董某向白某透露,饭店想提供色情服务,希望派出所能高抬贵手。白某暗示董某,派出所现在车子不够用,董某若舍得花钱,派出所不会难为他们的。董某遂将单位的两辆崭新的桑塔纳轿车送给派出所。两单位相安无事。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哪种?()

A.董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其单位不构成犯罪

B.董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单位构成行贿罪

C.董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单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D.董某的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何种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A.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B.救灾、抢险、建房、优抚、移民C.抢险、防汛、移民、修路、救济D.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环保4.下列情形中,数额较大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必要条件的是哪种?()A.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B.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C.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D.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未还的

5.下列哪些人员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6.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D.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公共财物7.1997年7月,某县财政局会计郑某贪污4500元,单位给予其警告处分。但是郑某不思悔改,于1998年10月贪污3500元,于1999年5月贪污4000元。1999年11月案发,郑某被依法逮捕,检察院以贪污罪对郑某提起公诉。请问,郑某的贪污数额是多少?()

A.12000元B.7500元

C.4000元D.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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