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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2)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得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在此暴力性犯罪面前,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将这一规定称为无限度防卫、特殊防卫。本章案例导入中,田华面对黄某持刀抢劫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其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务训练】

万某在马路上见一男青年正在挑逗自己的女朋友,万某就上前指责,并跟这个男青年对打起来,一身穿便衣的民警路过这里,上前制止。万某以为民警是对方的同伙,拔出水果刀向民警刺了一刀,民警被扎成重伤。民警没有着装,无公开身份标志。

【问题】

万某伤害民警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

1.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

C.故意犯罪D.假想防卫

2.甲想杀乙,就故意向乙挑衅,乙被激怒,上前殴打甲时,甲掏出准备好的匕首将乙刺死,甲的行为是()

A.防卫过当B.正当防卫

C.故意犯罪D.假想防卫

3.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A.已经为实施侵害行为在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B.已经着手实行侵害行为C.已经造成危害结果

D.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已经结束

4.未成年人甲(15岁)独自一人在家,深夜12时乙闯入其居家,以暴力相威胁欲行抢劫,甲假装害怕,但积极作反抗准备,从炕头上抓起一把尖刀,转身猛刺乙胸腹部两下,致乙死亡。甲的行为属于()

A.防卫过当B.正当防卫

C.故意杀人D.故意伤害致死

项目二紧急避险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性质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性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虽然造成了较小权益的损害,但从整体上来看,它是有益于社会秩序的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鼓励与支持。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所以,其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条件更为严格,才能够做到对社会有益,才能认为是合法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相反

起因条件

假想避险

紧急避险

成立条件

相反目的条件

相反

时间条件

互相侵害、防卫挑拨、保护非法权益

避险不适时

相反对象条件

防卫第三人

相反

限制条件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一,必须有现实存在的危险发生,这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危险的来源多种多样,例如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侵袭、人的危害行为等。作为紧急避险前提条件的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避险人假想的。

第二,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条件。就是说,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采取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害。

第三,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这个条件首先要求危险的存在必须是真实的,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一个人如果误认为危险存在着,因而实行了“假想的避险”,致使另一种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这种情况不能叫紧急避险。例如,某人夜间行路,心中忐忑不安,误认为后面一个与他同方向行走的人是跟踪他的坏人,待行至一住户的窗下时,突然破坏该住户窗户,逃入躲避,这就不是紧急避险。这种由于自己认识上的错误,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理原则同“假想防卫”。其次,这个条件从时间上要求,是指危险已开始出现或者是处于迫在眉睫的状态。只有在这种紧急时刻才能实施紧急避险。对于尚未到来或者已经发生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是违法的行为。行为人应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相应的责任。

第四,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办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所谓“不得已”,是指在危险发生的紧急情况下,除了进行紧急避险外,已别无他法能够避免或排除危险,以至于不得不采取损害一个较小利益来保全另一个较大利益的避险方法。

第五,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根据紧急避险的特点和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确定的。具体说来,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要小。在两种合法权益相等的情况下也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

最后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根据刑法的规定,所谓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避险过当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即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

如:段某,男,24岁,汉族,河南省信阳人,河南某大学学生。2010年6月10日晚7时许,段某晚饭后走出校门,上大街遛马路,当他行走到一个胡同,突然遇一惊马拉车迎面狂奔而来,段某无法躲避,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段某为了自己不挨撞,猛地踢开一邻街住户的门,他随即跳进屋内。然而,此时住户家的3岁小孩正在门内玩耍,倒下的门将小孩砸倒,造成小孩双腿骨折。此案例中,段某在实施紧急避险时,应当料到,家家都有小孩子,一般都在房间过道玩耍,他不应该破门而入,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结果,其行为符合“避险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实务训练】

一居民住宅楼失火,许多人一齐拥到楼梯上,疏散的速度非常的缓慢。安某家住七楼,为快速下楼避灾,猛推前面的人,并大步跨越众人逃到楼外,被安某推倒摔伤腿的刑某,因行走不便,未能跑出,葬身火海。

【问题】

安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吗?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练习题】

判断题。

1.紧急避险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2.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义务的人及家庭中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3.刑法中的“避险不适时”,是指事先避险、假想避险和事后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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