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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共同犯罪(2)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

主犯分为三种:

1.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共犯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

教唆故

教唆行为

被教唆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指挥者。

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从犯分为两种:

1.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

2.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为犯罪的预备、实行及犯罪后的“善后”提供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人。所谓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身体并没有完全受到强制,主观上仍有罪过,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人。具体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

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如果因言行不慎而客观上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则不能构成教唆犯。

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如:被告人王某对甲有仇,遂出资5万元雇使张某去除掉甲,张同意,并将欲杀甲的情况告诉其妻陈某,陈某不仅不加制止,而且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张买来一把尖刀用于杀甲。在陈某的帮助下,张某作了充分准备,于某晚潜入甲的家中,当时甲不在家,见甲妻乙正在床上睡觉,顿起歹意,就把乙给强奸了。等到甲回家,又把甲给杀死。此案例中,王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犯罪处罚,应定主犯。陈某是帮助犯,应当按照她所帮助的犯罪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张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强奸罪是张某临时起意所犯,属于实行过限,王某与陈某教唆与帮助张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对强奸罪既未教唆亦未帮助,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张某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

【实务训练】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

【问题】

本案中,高某与周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对二人应如何量刑?

【练习题】

一、填空题。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的犯罪人。

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或者()作用的犯罪人。

3.教唆犯,是指()的犯罪人。

4.胁从犯,是指()的犯罪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错误的是()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3.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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