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一名水库承包老板和员工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偷鱼,尔后双方发生冲突,2名偷鱼者船翻落水而死亡。8月16日,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谭伟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谭伟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向两名死者家属赔偿25万多元的损失。(《广州日报》8月26日)
不少公众看到这样的新闻,心中第一思维得出一个结论:明明是有人偷东西,鱼塘老板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及时发现他们的行为后,进行阻止。在这个过程中,导致偷鱼者中2人落水身亡。鱼塘老板却吃了官司不说,还被判刑,外加经济赔偿。好像有点冤枉,鱼塘老板也准备向上级法院上诉,寻求公正的判决。
初审法院的判决看似有违正义,实则是站在尊重生命的角度,将整个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区别对待。
首先,偷鱼者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侵犯鱼塘老板的合法利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理应受到惩罚。在发现有人偷鱼者时,鱼塘老板应该及时拨打110,由警察来处理该事件。在警察难以在最快的时间内抵达时,鱼塘老板可以采取不侵害别人身体致残致死的原则下,可以抓住小偷,等候警察到场来处理。在该案中,当发现有小偷时,鱼塘老板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自行制止偷盗行为的继续发生,双方发生扭打,导致恶劣的后果,两条生命溺水身亡。
其次,在所有的犯罪行为中,不管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别人的生命。除非是危及自己的生命时,而实施的正当防卫。在这起事件中,鱼塘老板眼见偷鱼者落水,而冷漠地、眼睁睁地看着水性不好的两名偷鱼者被淹死,却不实施及时的救助,有违起码的道德,漠视生命,对生命缺乏起码的尊重。在生命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在遇到危险时,我们应该及时伸出援助之手,进行救助,而不是以为别人有过错,就冷漠无情。
在该起事件中,偷鱼者即便有错,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也不应该由鱼塘老板来裁决,而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偷了多少鱼,由法院来判决赔偿鱼塘老板多少损失。在这个过程中,鱼塘老板眼见偷鱼者落水,理应及时进行救助,偷鱼者的过错也不至于用生命作为代价。
(原载 新华网 人民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网 国际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