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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生分制

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曾明确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这里的二男,有多种解释。即:一父一子为“二男”;或一父有二子,二子为“二男”;或一父另有一子已成年为“二男”。按常理推之,“二男”应指第三种情况,也就是说,一家之中,父亲之外,若有其他成丁男子者,成丁男子必须析出家中,另立门户。否则,就要加倍征收赋税。

按这一规定,若父在而子已成丁结婚,必须分家,故后人称之为“生分”。就在颁布“生分”令不久,商鞅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就是不准父子兄弟同居在一起,尤其是父母与子媳更不能住在一起。

商鞅为什么要实行“生分”呢?

一般说来,血缘群居范围的逐渐缩小,是社会进化的必然趋势。反映在统治结构中,则是依靠血缘关系的统治层次逐渐减少。比如,在领主制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各级领主的大家族,是处在最高统治者天子与农奴之间的重要统治层次。而在地主阶级统治下,由于私有经济的发展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社会变革,血缘同居范围逐渐缩小,个体小家庭得到普遍发展。反映在统治结构中,则是国家对百姓的直接控制,不需要经过独立或半独立的领主阶层。因此可以说,一定数量的范围广大的血缘群居的大家庭,是领主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而大量血缘同居范围较小的个体小家庭,是中央集权的地主阶级政权的统治基础。

秦国在商鞅变法前,还基本上处在种族奴隶制阶段。史称当时秦国沿袭戎狄等少数族风俗,父子无别,同室而居。而同时期的山东诸国,已先后出现了各种私家瓜分公室的变革,占有一定土地的个体小家庭的强大活力日益充分显示出来。在当时的秦国面前,有两条发展道路可供选择:或者保持落后民族的习俗,对范围较广的血缘同居之家不加分析,使社会缓慢地向封建领主制方向发展;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分家析产,缩小血缘同居的范围,促进生产商鞅方升及铭文力发展,迎头赶上山东诸国。在当时形势下,前者可能是死路一条,后者则大有生机。生在卫国,又曾在魏国游宦的商鞅,对此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因此把分家析产作为变法的斗项重要内容。

实行父子“生分”后,个体小家庭在秦国逐渐确立。这种家庭,就血缘世系而言,一般为两代层结构,很少有祖、父、孙三代以上同居者。就亲属关系而言,多是以一对夫妻为核心,加上未成年或虽成年但尚未结婚的子女而构成;就人数而言,多为五口之家。如出土秦简中引为典型案例的某甲家庭中有亲属关系者共四人,这种小家庭被作为范例,是因为其有普遍的代表性。从秦简有关条文和其他文献中,可得知秦时百姓住宅皆有垣墙环绕,与其他民宅隔绝,自成一区,宅基主体部分为“一宇二内”(汉称“一堂二内”)结构,宇室位居中部而稍后,坐北向南,中为堂,左右各有一内与堂相连为一体。这是典型的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独立个体小家庭的居室。

汉承秦制,“生分”制也应在所承之列。但汉初就有人对商鞅的“生分”制提出批评,认为这是不讲礼义,抛弃仁德的作法。还有人激烈地抨击说,当时秦国稍富一点的家庭,儿子一大就分家,稍贫一点的家庭,儿子一大就出去给人家当上门女婿;儿子给老子借个农具,就面有施德之色;婆婆向媳妇借把扫帚,媳妇就要嘀咕一阵子。父子婆媳之间,完全成了利益关系,毫无人伦可言,和禽兽没有什么区别!虽然这些语言可能言过其实,但也道出当时秦国“生分”制实行之彻底,同时也带来矫枉过正之弊。

随着儒家学说在社会上占据统治地位,以法家学说为指导的“生分”制的立足之地便越来越小。到了曹魏时,则正式在法律中废除“生分”制。《隋书·刑法志》说,魏文帝时改定刑制,“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并且明确“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科,是汉代刑事法规之一,也称“科条”。三国至隋唐都有“科”。这里的“异子之科”,不载于其他史籍,清代法学家沈家本、程树德以为是汉法。从“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之语中,可知大概就是秦创汉循的父子“生分”制,并且实际上已经不再实行,成为具文。

曹魏废除“生分”的“异子之科”后,父子同居合户就不再是违法行为了,而在长达数百年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一直处在分裂割据之中。入主中原的各少数族本身处在进化程度较低的习惯于血缘族居的阶段,战乱时期社会生产力遭受破坏,赋税徭役繁重,国家又没有限制血缘亲属同居合户的法令,这几个因素加在一起,使当时社会出现向血缘族居为特征的领主制退化的趋势。尤其是为了规避赋役,一些时期甚至出现“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现象,国家大量赋税被类似各级领主的地方豪强大族截留,直接危害封建国家的利益。

面对这一状况,隋文帝杨坚在统一全国后不久,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清查核实户口,同时鼓励相互揭发纠察,要求“大功以下,皆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这里的“大功”,指的是“大功”亲属。在隋唐五服亲中,大功亲属要包括堂兄弟、在室堂姐妹等。所谓“大功以下皆令析籍”,就是堂兄弟辈以下亲属必须另立户头,不得合户。允许合户同籍的,除了直系尊长亲外,主要包括嫡长子、长孙,以及未婚女期亲(期亲,指服丧一周年的亲属,未婚女期亲通常指未出嫁的姐妹,在家的姑等)。古代九族亲属可参下图与商鞅的“生分”制相比,隋文帝的析籍令允许同居合户的范围要稍大一些。“生分”制重在纠正血缘族居的落后习俗,“析籍”令重在纠正亲属合户、以避赋役的风气。但在要求分家析户这一点上,二者的要求是一致的。

从“生分”制到“析籍”令,前后相隔了近千年。在这千年之中,实际上出现过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在儒家孝悌思想的熏陶之下的血缘同居倾向。如《后汉书·独行列传》载,陈留人李充,家中贫穷,共有弟兄六人。李的妻子私下对李充说,现在家中这样贫穷,恐怕难以久长,我还有些私房钱,不如与其他弟兄分开来过。李充表面上答应,说,如果想分家,应当置办酒席,请乡邻一聚,共议才好。李妻很高兴,买酒请客。等客人都到齐后,李充当众跪在母亲面前,说,儿妻缺德,教唆儿子分家析产,应该把她赶出家门。当时就喝令妻子出门。李妻不敢言语,流泪而去。坐中的众乡邻惊叹不已,对李充肃然起敬。这件事表明,至迟在东汉时,儒家的孝悌伦理的威力已超过商鞅的“异子之科”。

由于第一种倾向的存在,导致了在千年之后“析籍”令的颁布;由于第二种倾向的存在,使得隋朝的“析籍”令比秦代的“生分”制宽容一些,即既要矫正北朝存在的大规模的同籍合户情况,又不失儒家亲亲、尊尊的孝悌伦理,颇有矫枉而不过正的精神。隋唐以后,由于社会上个体小家庭普遍确立,分家析户成为主流,类似商鞅的“生分”法令再未出现,类似隋文帝的“析籍”令也不多见了。

与“异子之科”相反的倾向,是累世同居。

商鞅的“生分”制,在儒家思想逐渐占上风的汉代,特别是东汉以后,实际上已成具文。故到曹魏时,正式废除了以“生分”为主要特征的“异子之科”。虽然隋文帝针对北朝一度出现的“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情况曾颁布“析籍”令,但较之“生分”制已宽容了许多。到唐朝永徽年间制定律令时则明确规定,一家之中,只要有直系亲属在世,即使是远隔四辈以上的高祖父母在世,子孙也是不能另立户籍,或分析家产的;即使父母令子孙析籍,也不允许,令子孙分家的父母还要坐罪。而且,直系尊亲去世后,也不能马上分家,须等丧服期满后,方可析籍。唐律还把“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列为“十恶”大罪之一,不在赦列。

唐律规定的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成为后世遵循不替的准绳。有时,还要更严一些。如唐律规定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判三年徒刑,而五代十国时期后唐的石敬塘,发现民间有父母在而子孙另立户头、分异家产者,一律杀头。宋代的主要法律《宋刑统》,基本上是唐律的翻版,有关别籍异财的禁令,一如唐代。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又严于唐律。如对某些地方的别籍异财者,一度处以律所不载的“弃市”(即在闹市区斩首示众)极刑;对引诱人家子弟分家析产者,处以流配重刑;同时加重某些地方分家析产者的赋税。

到明清时,禁止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的法律仍然存在,但处罚明显减轻。如唐律规定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改为杖一百;唐宋律文规定,祖父母、父母令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二年,明律删去此款,后来明确规定为“父祖许令分析者听”,即只要尊亲允许,就可以分家析产,尊亲和于孙都无罪。

在禁止直系尊亲在世时子孙分家析产的同时,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祖、父、子、孙几代累世同居之家,采取提倡和鼓励的态度,或给予精神鼓励,如旌表门闾,以及把所在乡村改为“孝感”、“和顺”之类;或给予经济优惠,如赐粟帛,贷粮米,免除赋税徭役等;或给予政治待遇,如赐官,赐出身等。

早在汉代,一些士大夫已把“生分”视为“薄恩礼”的行为。当时有“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民谣,意思是朝廷在选拔官员时,秀才出身的人不识字,有孝廉名声的,却与父祖分开来住。显然民间已把父母在子弟分家析产作为与孝行相抵牾的行为了。与此相应,官府对民间出现的父母兄弟同居共籍的情况采取鼓励态度,如汉惠帝时,就曾对累世同居之家,免除军赋以外的其他赋税。

处在分裂割据的南北朝时期,对累世同居之家也持提倡态度。史载元嘉七年(公元430年),南豫州西阳县人董阳,三世同居不分家,而且“外无异门,内无异烟”,吃的是“大锅饭”。晋王朝在董阳家门口标上“笃行董氏之间”几个大字,并且免去一家的租布。北朝博陵人李几,七世共居同财,家中共有22房,198口,史称李家“长幼济济,风礼著闻”,也被旌表门闾,以彰其德行。

曾在统一全国后颁发“析籍”令的隋文帝,不久也对累世同居之家改变了态度。《隋书·孝义传》说,太原文水人郭弘文,家门和睦,七世同居,甚至“犬豕同乳,乌鹊同巢”,乡里人认为是郭家孝义感应所致。隋文帝听说后,派官员到郭家慰问,并让地方官旌表门闾,赏赐衣物。

隋末唐初,瀛州饶阳人刘君良,累世同居,家中财物共享,子弟无人有私蓄。隋末天下大乱,饥荒遍地,刘妻为了劝丈夫分家,偷偷把院中鸟巢中的鸟儿交错放在各不相同的窝巢里,让群鸟争斗。家人见状,都感到奇怪。刘妻趁机劝夫说,如今天下大乱,争斗不已,禽鸟都不肯相容,何况人们!刘君良开始没有发觉妻子的意图,听从了她的建议,但分家个把月后感到不对,是上了老婆的当。半夜起来,揽住老婆的头发大喊:“你是个破家贼!”当下召集众弟兄,痛哭流涕,告诉实情。当夜,刘君良把老婆赶出家门,重新与兄弟同居共财。唐初贞观年间,李世民听说此事后大加赞赏,下令旌表门闾。

号称“以孝治天下”的宋代,对累世同居之家的表彰更是不遗余力,见诸于史籍的累世同居之家也最多。颜真卿的后人颜诩,兄弟数人,孝敬继母,一家同居之人上千口,但家法严肃,男女有别,少长和睦,家产无主,饭菜一律,同居达数十年。另有同居达20余世的姚筠,每世都推举一位尊长主家政,子弟分工明确,并有专人守坟墓。早晚,大家都在堂上聚食,男女分开两行而坐,儿童坐地上,在同一个木槽中吃饭。饭毕,即锁厨门,无人能另开炉灶。男女衣服各存一架,但不分彼此,可以共用。一次,一个刚娶了媳妇的晚辈,偷偷在外面给媳妇买了点好吃的,媳妇不敢吃,报告了尊长,尊长便以家法杖责其夫。

入主中原的蒙古族建立元朝后,也对累世同居之家大力表彰,而且由于承前而来,同居之家的同居时间更长,人口更多,管教也更严格。《元史·孝友传》说,延安延长县人张闰,属军户,八世同居,家人上百口,和睦相处。每日使妇女聚一室,做家务女工,完工后,收起来藏于一库,各人没有私蓄。幼儿啼哭,不论是谁的孩子,见者抱起即喂奶。如果有某个媳妇回娘家,留下幼儿,其他媳妇共同哺乳,不问谁是自己的儿子,儿子也不知道谁是自己的母亲。另有浙江婺州浦江人郑文嗣,十世同居,长达240余年,家中财物共有,没有一钱一帛私蓄。郑文嗣去世后,从弟郑大和主家政,严而有恩,家中俨然如公府,子弟稍有过失,纵使头发花白的老者,也要鞭挞。每逢过年过节,郑大和坐在堂上,其余家人都穿戴整齐,排列堂下,逐次跪拜,然后肃容拱手,从右边缓缓退出,井然有序,听不到一点嘈杂声。凡见此状者,都感叹郑家有古代遗风。元朝皇帝听说后,免除郑家赋役,并在其门上书写“浙东第一家”。

在累世同居之家,共财(即家产共有)是基本前提,而共财的实质是家长独享财产大权,家庭中其他成员实际上没有财产使用权。为了能方便一些,有的家庭成员不得不动脑子,想办法。史载宋代的钱思公,家中富裕,几世同居共财。钱思公生性俭约,家中钱财管理严格,子弟辈很难从他手中讨得一钱半文。钱思公有一只珊瑚笔架,平时非常喜爱,常放在桌案上观赏。子弟中有想讨钱的,就偷偷把笔架藏起来。钱思公一发现笔架不见了就非常着急,写个榜文贴在家中,谁能找到,就赏钱十千。过上一两天,偷者佯装找到笔架,献给钱,钱欣然付给赏钱。一年之中,大概总要发生这样的事情好几次,钱终究还是没有醒悟过来是怎么回事。

对于累世同居之家中可能发生的弊病,一些有识之士早有看法,也是在宋代,就有人认为累世同居并不可取,主张兄弟之间,可以同财,但应分居,这样可减少一些摩擦。元代有人说,“兄弟以不分为义,不若分之以全其义”。到了明代,对累世同居的非议更为激烈。有人说,常看见累世同居之家相交相争,比旁人还厉害,所以兄弟之间,应该早分家。如能相爱,虽然分家析产,也不会损害孝义。如果有矛盾,勉强合在一起,还不如趁早分开过好。明代的大思想家邱浚则指出,汉唐以来,对于累世同居之家,旌表门闾,免除赋役,是因为那时世风不古,民俗不淳,有人能在道德沦丧之时,独行孝义,聚族而居,官府自然要大加表彰,以此劝民行孝为善。但这只是官方依靠权势的作法,并不是百姓亲族之间久处之道。因为天下土地有限,人口不断增加,所以唐代以后,民间累世同居者,很难超过十世,过此而不散者,寥寥无几。这是大势所趋,治国之道也应因此而有所变通。

在累世同居之家,妇女受压最重,本能的反抗也最强,前述几个例子中可以说明这一点。但在正统的封建思想家看来,这正好证明了妇女的“难养”。清代有人说,累世同居虽然是好事,但众口难调,尤其是子多妇多,妇人之性,最难一律,外边娶来的媳妇更是如此。你家产共有,她偷偷地私藏囊中。家长再严,也不可能处处防范。所以累世同居之家,往往贫穷。一旦家长撒手,兄弟妯娌之间,疑少争多,必然酿出家门之祸。因此,家长年届六旬,进入老年之时,就应该亲手写定分家析产的书契,免得身后家门发生不幸。虽然也认为妇女性情难调,但结论不是严加管教,而是趁早分家!

其实不仅是妇女,不仅只是晚辈之人,就是男性尊长,也是饱受累世同居之苦的,《旧唐书·孝友传》说,郓州寿张人张公艺,九世同居。唐高宗有一次到泰山,路过郓州,亲临张公艺家,问及为什么能够如此长久累世同居。张公艺拿出纸笔,在纸上写了上百个“忍”字。高宗见了,流出了眼泪,赐给张家缣帛。清代大思想家王夫之读史至此,感叹地说,忍,必定有不可忍的事情,比如父子之间的矛盾,婆媳之间的纠纷,兄弟之间的争斗,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如果家中男女都真能和睦相处,还有什么要“忍”呢?

无独有偶。《清史稿·孝义传》说,河南偃师人任天笃,九世同居,治家有方,巡抚何裕成上报朝廷,皇帝赐诗,奖赏钱物,旌表门闾。官府有人问任天笃,如何能做到九世不分家产?任回答说,“不忍也”。后人认为,任天笃的“不忍”,比张公艺的“忍”含义更为深远。但实质一样,都反映出累世同居之家中,无论男女长幼尊卑,日子其实都不好过。

从张公艺的“忍”,到任天笃的“不忍”,道出了累世同居之家对所有家庭成员个性发展的压抑状况。现代科学特别是生物进化论表明,个体与人类的发展有同一的趋向,即独立性不断增强。就人类而言,在其原始阶段,几乎是与自然界浑然一体的。以后不断摆脱对自然界的依赖,形成在不同阶段不同程度地相对独立于自然界的人类社会。当然,就人类是自然界的产物而言,又是永远不可能彻底独立于自然界的。与此相似,作为个体的人,在其生命发端于母体之时,是与母体浑然一体的。在诞生之初及诞生之后一个较长时期内,其食、衣、住、行等仍然要完全或部分依赖于父母或其他亲人。而在正常情况下,则是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摆脱对周围亲人的依赖,独立生活于社会之中。当然,就他是人类社会的一员而言,又是永远不能彻底独立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外的。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表明,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特别是法制状况与社会成员独立化要求相适应,这个社会的进化程度就快就高,反之,就慢就低。秦汉特别是隋唐以来对分家析产的禁止和对累世同居的提倡,使得偌大的一个家庭之中,其成员既缺乏经济上的起码自主性,也缺乏言行上的独立性。正所谓“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一口众口,一身众身,纵然发白,仍如母体中的婴儿,没有自己的呼纳声息。“老子不死儿不大”,成了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关系的真实写照。即使老子死了,儿子还是大不得,因为礼教说:“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正因为如此,历代封建王朝的确据此培养出了一批批统治阶级所需要的孝子忠臣,其中固然也有对社会进步做出过贡献的栋梁人物,但大多数却因此成了对人类进化毫无价值的废料。

正因为累世同居有如此弊端,社会越发展,它的阻碍作用就越显示出来。尽管历代统治者大力提倡,但支持它的经济基础以及赋税制度发生了变化,它的存在必然难以为继。清末的大学者陈登原在论及累世同居时说,从前的累世同居,主要是为逃避按户口征收的赋税。以后的从户之税,改而按田亩征收。这时的累世同居,不过徒有虚名。所以,那些累世同居之家,不得不出于“忍”,不得不绳之以法。到了明初,只是笼统地讲不许分居,却又作出“父母许可者听”的规定。实际上等于暗示世人,只要你的父母不到官府告状,就可以分家析产,另立户头。究其根由,盖在于前期按户征收赋税较重,后期按田亩收税较重。越到后来,单靠道德提倡已无济于事,累世同居也就罕见了。

这是比较客观、公允的分析,道出了累世同居难以为继的经济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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