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氏族社会后期,一方面,仍以血缘部落族居为基本组织形态,另一方面,氏族部落之中的私有制萌芽,各种争端已显端倪,这时,与之相应的半血缘半地域性的人口编制方式产生。如《尚书大传》中说,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即以井田制的方式编制人口,平分土地,防止争端。其具体组织形式,就是前已述及的井一为邻(8家),邻三为朋(24家),朋三为里(72家),里五为邑(360家),邑十为都(3600家),都十为师(3.6万家),师十为州(36万家)。这种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户口编制的主要功能,就是通有无,均贫富,同风俗,共患难。
进入阶级社会后,历代的户口编制中,也都程度不同地保留了原始共同体时人口编制中的这种功能。管仲在齐国实行“三国伍鄙”时,就要求同一组织中人“死丧同恤,祸灾共之”。北魏“三长制”中,三长的职责之一,是使邻、里、党内人口互相救助。北宋推行保甲法时,明确要求保甲内人“力役相助,患难相恤”。当时有人这样说,实行保甲法,能使富人依赖穷人之力维持治安,不怕遭遇盗贼,穷人依赖富人土地为生,不怕贫困。使贫富之人相互依赖,安居乐业,再没有比保甲法更好的办法了。此话虽有些言过其实,但却道出了立法者的主观意图。至于元代村社制的互助特色,更为后人称道。明初,朱元璋曾十分感叹地说,古代风俗淳厚,百姓互相亲睦。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保相助。近世教化不行,风俗颓敝,乡邻亲戚,不相周恤。甚者,强凌弱,众暴寡,富吞贫,大失忠厚之道。我现在实行里甲制,百户为里,一里之中,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疾病、患难,富者助财,贫者助力。如此,百姓哪有穷苦急迫的忧虑。还有,春秋耕获之时,一家无力,百家助之。以此类推,天下老百姓还有不相亲睦的吗?
朱元璋以为只要把百姓按里甲制编管起来,要求各家有无相通、患难相助,贵族庄园图就能使天下百姓和睦相处,其实有点一厢情愿。有了一定的户口编制形式,并不一定能保证人们和睦相处。离得近了,交往多了,虽然客观上有利于加强感情联系,但,也极容易因此而产生矛盾和纠纷,所谓“亲兄弟,高打墙”,不能经常在一个锅里搅稠稀,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还要加强劝导和教育,早在《周礼》的乡遂户口编制中就有这一要求。比如在六乡之中,各级组织的负责人,都有按时“读邦法”(宣传法律)的职责。同时,在主持祭祀、婚丧以及乡饮礼等活动中,寓以尊老爱幼、忠信孝悌等道德教育的内容。秦国号称“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什伍组织中,尤重法律教育。汉代乡官的首要职责,是教化百姓,劝民为善。东汉以后,中央部门的各种政令,都要题写在乡、亭的照壁上,并且要组织乡民学习,随时加以更换。元代规定,每个村社中,设立学校一所,选择通晓经书者当老师,专门为社内百姓讲解经书要义,社长要时时留意社内人员言行,切实担负起“劝导乡里,助成风化”之责。
读法、明礼、兴学等,都是正面教育。这是助成风化的基础,但仅有此,也还不够,还需要在实际中奖善惩恶,才能更有效地起到“劝导乡里”的作用。明初规定,全国各地城乡都要建立“申明”、“旌善”二亭,凡是里甲内发生的善事恶事,都要写在上面,以示劝惩。里甲中的婚姻、土地、斗殴等纠纷,里老也在此调解、剖决,以案例现身说法教育百姓。之后又规定,军民之家中若有为盗贼经过劝导而不改正者,要大写“盗贼之家”四字于其门。能改过者,允许里老及邻人担保,除去所写内容。《大明律》明确规定,凡拆毁申明亭房屋以及毁坏照壁者,处以杖刑或流刑。但到明朝中叶以后,亭宇大都毁坏,里甲内的善事恶事也不在上面书写了。一些有志于教化百姓的地方官员,又设置善、恶二簿来替代申明、旌善二亭。如明代有名的清官况钟当地方官时,就竭力推行这二簿,要求里甲头目在这二簿上随时填庄各户人家的为善为恶之事,定期交县司收藏,遇有民间诉讼,以此查考。这一做法,同样起到劝善惩恶的作用。
最有效的劝导乡里、助成风化的方法,就是乡里组织的头目能够以身作则,本身堪为模范,因此,历代都比较注意这些人的选配。其具体标准和原则虽然前后不一,但大都要求有德行,能服众,明事理,善调解,有财力,可济贫。比如汉代推行乡亭制时,要求选择年龄在50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者充任乡三老,掌管教化。同时还设有“孝悌”、“力田”,顾名思义,就是能孝顺长辈、善待兄弟和勤于耕作之人。可见选择三老、孝悌、力田,是给乡人树立一个榜样,引导人们“尊老”、“淑行”、“勤劳”。在中国古代的乡间,也确有不少这样的人,对民间的道德礼仪起着支撑和导向作用。但越到后世,对这方面的要求越淡,而更多地注重是否有力有财,或者,干脆大家轮流坐庄,应付差事。于是,一些乡村恶老恶少以及游手好闲之徒,也得以出人头地,由于恶习难改,难免干出一些伤天害理之事,与“劝导乡里、助成风化”的初衷已相去甚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