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884500000015

第15章 警钟长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与犯罪(1)

当前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特点?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及时研究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做好防范工作,降低发案率是一个重要课题。未成年人犯罪有七个特点:

一、向低龄化发展,犯罪情节较恶劣。过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在15至18周岁之间,而现在一些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胆大妄为,实施犯罪,且手段比较恶劣。

二、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许多被告的共同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未成年人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三、侵犯财产罪在未成年犯罪当中占相当比例。

四、外地来京打工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外地人员集中的部门,如建筑部门应当加强教育,防患于未然。

五、受成年人指使而参与犯罪者增多。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有些成年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或施以小恩小惠,或威胁利诱,拉其下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六、在校生犯罪数量增多。学校方面应加强法制教育,防止学生犯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七、单亲家庭子女犯罪呈上升趋势。从近两年来少年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看出,父母离异的子女犯罪占未成年犯罪的比重较大。据统计,此类案犯约占总数的1/3。父母离异后,子女有一种自悲感,且离异后的夫妻双方一般疏于对子女的教育,容易导致未成年子女犯罪。一个好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十分重要。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不应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工作。

哪些行为属“不良行为”?

有些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仍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正常成长,如不积极预防和及时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就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

为从源头上遏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对邻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有: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一)旷课、逃学;(二)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三)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四)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五)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六)偷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七)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八)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九)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十)吸烟、酗酒;(十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哪些行为属“严重不良行为”?

法律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指未成年人所从事的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共包括下列九类:(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这些不良行为如何进行矫治也相应作了规定。

如何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对未成年人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出如下规定: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任何公民,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和社会上的其他人都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将其严重不良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不能放任不管。

其次,对于已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家长和学校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未成年人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家长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互相配合,共同采取疏导、谈心、制定教育计划等正确方法来引导未成年人“弃恶从善”,矫正其严重不良行为。家长和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体罚、虐待和歧视,更不能开除其学籍,否则,有可能使他们走向犯罪的深渊;当然,也可以送他们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还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不得体罚,虐待或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其三,未成年人的上述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

其四,未成年人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构成犯罪,但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设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哪些行为属“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九款规定的“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包括前八种各种不良行为之外的各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从实践中看,常见的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二)调戏、猥亵妇女,偷看异性上厕所,露阴癖、恋物癖、异装癖等流氓行为,以及通过递条子、写情书等其他方式干扰异性学习、生活的行为;(三)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信件的行为;(四)骗取他人少量财物,伪造食堂饭菜票证等侵犯他人或公共财产的行为;(五)制造玩具弹药,故意毁坏移动车辆通过道路沟、井、坎、穴的覆盖物标志等轻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六)吸烟、酗酒行为;(七)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在禁火区玩火,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八)使用假身份证或私刻他人印章;(九)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景物、名胜古迹,破坏草坪、花圃等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学校应当做些什么?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知识、接受教育的场所,应当特别注意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二)发现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三)寄宿制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同意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二、对在校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一)为了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水平,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学校根据条件还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一)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如果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到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应当从哪些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的各个方面应当通力配合,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社会中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部门、组织、行业、单位和个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负有的具体职责以及违反该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加强治安管理,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一)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二)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已经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停业。

(三)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同类推荐
  • 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

    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

    本书不是进行学术讨论,对学术界存在争议的“回溯推理”未作介绍。在作者看来,强调侦查假设没有必要再强调“回溯推理”,回溯推理只是对假设形成路径的研究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思维形式。在作者看来,侦查假设与侦查回溯的共同存在难免给读者带来疑惑。这是一本运用最新科学技术及其方法讲述死人会说话的刑事侦察案例奇书。全书共分七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侦查、侦查逻辑学、侦查的历史、侦查逻辑的现状、侦查逻辑的研究方法和意义;第二、三章介绍了当代最新的鉴识技术以及依靠鉴识成功破案的典型案例,还向读者介绍了现场搜集证据的基本方法,学术界对观察有影响的理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

    近年来,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日渐成为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如何正确地处理各类医疗纠纷,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由于《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施行已久的医疗侵权纠纷二元化处理模式,医疗侵权责任不再按照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区分,而被《侵权责任法》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福妻驾到

    福妻驾到

    现代饭店彪悍老板娘魂穿古代。不分是非的极品婆婆?三年未归生死不明的丈夫?心狠手辣的阴毒亲戚?贪婪而好色的地主老财?吃上顿没下顿的贫困宭境?不怕不怕,神仙相助,一技在手,天下我有!且看现代张悦娘,如何身带福气玩转古代,开面馆、收小弟、左纳财富,右傍美男,共绘幸福生活大好蓝图!!!!快本新书《天媒地聘》已经上架开始销售,只要3.99元即可将整本书抱回家,你还等什么哪,赶紧点击下面的直通车,享受乐乐精心为您准备的美食盛宴吧!)
  • 霸天拳皇

    霸天拳皇

    身为特种兵的李昊意外穿越到天风大陆,看本该是天生经脉缺陷的他如何在异世保护自己身边的亲人,从而走上巅峰的道路
  • 倒霉大侠

    倒霉大侠

    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武侠梦,锄强扶弱,劫富济贫?别开玩笑了,我还弱,我还贫呢。啥?行侠仗义可以增加幸运值?这样的话倒是可以考虑考虑……
  • 鬼影倾城青春永寂

    鬼影倾城青春永寂

    等不到蝴蝶蹁跹,满地残花无人葬殓;来不及许下诺言,时光变迁谁在流连;看不尽满地枫签,伴着眷恋洒满秋天;泪水却晕开画面,时间敷衍湿了笑脸。你说相聚是缘,离别并非缘浅,闭上眼往事如烟,而我讲不出再见。我说泪水微咸,牵挂反而微甜,怕将来梦萦魂牵,而你已换了容颜。等不到湖光潋滟,天边阴霾遮蔽晴天;来不及谱写诗篇,失宠纸鸢尘封搁浅;看不尽哀艳水仙,伴着桀骜怒放冬天;爱情却说了抱歉,往事摇曳断了琴弦。你说爱我不变,分开还会想念,拥抱后甜蜜断线,而我铭记你的脸。我说记忆缠绵,分手无法入眠,怕醒来泪湿枕沿,而你已不在身边。
  • 绝顶寻天

    绝顶寻天

    我要这天,不在遮我眼;我要这地,不在限我足。我既然还活着,就当凌绝顶,我既然还站着,就要战天尊。看重生少年,步步生莲,登凌绝顶,寻天道,战天尊,成就至尊之路。
  • 独孤主宰

    独孤主宰

    前世主宰大陆,却悄然陨落,今生生于地球,却卷入过去。一枚古戒,揭开尘封往事。一把重剑,划破历史沧桑。斩诸侯,天地为之动容,历史重演,谁人是以为英雄。剑刃破天,一步步走向巅峰!
  • 魅王宠妃:转世投胎

    魅王宠妃:转世投胎

    他,现代的王者,站在无人能及的高峰,他却把毕生的宠爱给予了一个傲娇的丫头;她,一只纯洁的绵羊,她却被他宠成一只老虎,她也深深的爱着冰山王子。一次偶然,穿越,让她们又成为了一对人人羡慕的情侣,他们之间又会有怎样的故事呢?
  • 夜雪清歌

    夜雪清歌

    除夕之夜,李青歌及三岁女儿被害于柴房,凶手竟是她曾经救过的好姐妹李碧如以及从小带她的奶娘张氏,而幕后指使者就是她的夫君高逸庭。再次睁眼,竟然重生到了十二岁那年。弟弟李青画和贴身丫鬟醉儿都活生生地陪在身边,还有张氏与其女红喜,一行人正陪同自己去往京城高家。李青歌记起,彼时的她,才经历父母离奇死亡,未来夫家高家又是父亲的至交,自然派人来接。想着前世在高家所受的种种屈辱,到最后枉死,李青歌心痛如绞。却不知,脱轨的命运更为她送来了两个脱轨的祸水——高家二少爷高逸轩和皇家三殿下赫连筠。此时的她,并未料到这两个前世的陌路人,居然会在今生带她走出高家的深宅大院,并搅乱她的复仇大计!
  • 福妻驾到

    福妻驾到

    现代饭店彪悍老板娘魂穿古代。不分是非的极品婆婆?三年未归生死不明的丈夫?心狠手辣的阴毒亲戚?贪婪而好色的地主老财?吃上顿没下顿的贫困宭境?不怕不怕,神仙相助,一技在手,天下我有!且看现代张悦娘,如何身带福气玩转古代,开面馆、收小弟、左纳财富,右傍美男,共绘幸福生活大好蓝图!!!!快本新书《天媒地聘》已经上架开始销售,只要3.99元即可将整本书抱回家,你还等什么哪,赶紧点击下面的直通车,享受乐乐精心为您准备的美食盛宴吧!)
  • 鬼灵婴

    鬼灵婴

    丁琦是一个活死人,一个存在却又不存在的人,存在于人的恶念之中,不存在于人的善念间…在她出生那天就被自己的父亲遗弃在乱葬岗,死在了那里沦为鬼婴……但沦为鬼婴的她却又被心有善念的丁克隆捡了回去,并把她抚养“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