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用道德的态度来处理人和自然关系的矛盾,虽然是广泛的和重要的,但却不是万能的。因为能否起到解决这一矛盾的作用,关键还在于每一个人自身道德水准的高低,还在于社会舆论、教育和示范的程度如何,更重要的是付诸于人们的理智、觉悟等等,虽然这些亦为道德的调节功能,但还取决于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科技发展的水平。
(第四节)人类的生态道德责任
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爱大自然,保护环境,就是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它具有不可忽视的道德价值,应当成为我们行为的道德规范。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地遵守。
人类必须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这是人类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人类对于自然界所必尽的义务和权利。这个应尽的责任,可以分成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部分。
一、人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法律责任
作为人类,应该承担起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责任。我们先来看看人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法律责任。
法律主要是用行为准则来反映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法律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的批准或认可,它所凭借的是有组织的惩罚机关和系统的惩罚措施,是一种靠国家强制的力量。
为什么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方面,人们要负有法律责任呢?
这是因为,生态系统平衡与否,已经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若被破坏,便危及到人类的正常生活秩序,乃至人类生存的基础。因此,人类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时,必须负有法律责任,这既是由法律自身的职能和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由人类和自然的关系所决定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愈加感受到在维护生态平衡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德国为例,在德国各地旅游,树总像是影子似的伴随着你。即使在慕尼黑、法兰克福这样的大城市,也都有大片森林。原联邦德国全国森林覆盖率为20%,森林面积为730万公顷;31%是国有林,44%是私有林,25%是市镇所有;林业人员27000人。城市森林工作委员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联邦级会议,交流经验。为什么原联邦德国有如此丰富的森林资源呢?用巴登市的森林管理局局长、城市森林工作委员会主席安东·哈默博士的话来说就是:管得严。原联邦德国各级政府都制定有森林法,一级比一级严格、细致。其中,一个古老不变的原则是:砍伐量不得超过生长量,砍多少棵种多少棵。
法国林业发展迅速亦得益于森林法。法国有了今天的森林面积,首先是因为有一套完整严密的法规。法国从1115年制定的森林土地丈量法开始,到现在涉及全国性的法规有36种。
原联邦德国和法国的经验表明,以法治林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除了森林资源外,其实整个自然界都如此,只要我们制定相应的保护环境的法规,并且做到有法必依,相信生态系统的平衡是可以维护的。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保护自然生态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很好遵守,并没有很好地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中国科学院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郭方认为,这首先是因为目前的法规大多是政策性的,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使得执法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缺少量刑标准,无法制裁破坏行为。其次,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素质也差。他打个比方说,维护社会治安,我们有一支强大的公安部队,同样,保护生态也需要有一支阵容整齐的队伍。第三,对于生态保护法的宣传教育不够,在许多公民中,说杀人抢劫是犯罪,他承认,可是盗伐木材、非法狩猎也要坐牢,他就会有怨言:“难道动物、木头比人还重要?”实在令人哭笑不得。
中国的改革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不少农民片面追求生产而不注意甚至随意破坏环境和生态,如滥伐森林、任意捕猎珍稀动物等。我们的国家已颁布了《环境法》,召开了环境工作会议,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但实际贯彻起来却不是容易的事。有的地方往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流于形式。
中国差不多是世界上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生态的报复,使我们每个人都有深切的感受。沙尘暴就叫生态报复。新中国成立前50年,沙尘暴是17次,而最近50年是62-63次,而且越往后频率越高,20世纪90年代是2-3次,这几年,年年都有,大环境使人们对生态有认识。中国人对环境保护要有强烈的紧迫感,再也不能等闲视之了。如果我们现在立即采取措施,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生态进一步恶化的势头可以停止,甚至可望好转。这些措施当然包括资金、科技的投入,但在目前国力有限的情况下,加强管理、严格执法是保护生态免遭进一步破坏的更为切实的办法。
二、人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道德责任
法律和道德虽然都是约束人们的行为的调节力量,但两者却又有着很大的区别。道德调节的范围比起法律所调节的范围来说要大很多。因为道德调节可以广及整个人类的社会生活,而法律则不能。正因为此,在调整人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法律责任的同时,更应该强调道德责任。此外,道德的调节是完全靠人们的自觉程度,“道德法庭”遍布于整个社会和每个人的心中,是由每个人自已来实行的。
在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中,人类所应负的道德责任会显得更为重要。就道德的功能来说,它可以具体化为:
(一)调节功能
它在道义上规范着个人、集体、社会和自然的关系,使其得到合理的调节。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问题上,道德的功能就是要求人们不再把人类自身看成是纯粹自身的事,而应该把它同整个自然界联系起来,并以后者为标准去正确地处理。
(二)认识功能
道德规范并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一定道德关系的反映和概括。道德规范一经确立,又反过来去指导人们的行为。我们大力提倡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就是要求人们总结人类在生态系统平衡的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正确认识自然和人的关系,认识人类自身的能力,认识人口增长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等等问题。
当人们普遍地认识到若不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就会失去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这一点的时候,就会自觉地或比较自觉地去实行人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道德责任,从而对人们的实践活动也具有指导意义。
(三)激励功能
道德总是以“善”和“恶”的双重形式反映出来的。它肯定“善”,就有助于人们去防止和克服“恶”;它批评“恶”,就有助于人们去行“善”。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道德责任包括着实行它是“善”,不实行它就是“恶”的含义。因此,这就有了比较和激励的作用,使“善”得到强化和发扬,而使那些“恶”的行为为人们所否定和抛弃。
人类来自自然界,自然界又是人类及其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因此,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不应该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应该是“共存共荣”、“互利互惠”的关系。人们如果置长远利益而不顾,急功近利,一个劲地“改造”自然,势必要破坏生态平衡,即打乱了生态系统中绿色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物质以及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之间的相对稳定,其结果必定会给人类带来灾难。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就是破坏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也就是破坏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人类一定要具有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道德责任。
一些有识之士和专家认为,多年来,我国的工农业生产取得了飞跃的发展,但这一成就的取得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的,也就是说,我们走的是一条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的道路。某省的一位副省长也曾在一个不算小的场合很坦率地说,虽然我是主管环境的人,当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我还是要经济效益的。
能完全责怪这位地方官的目光短浅、急功近利吗?多少年来,我国在制定政策时,在衡量各级政府的政绩时,生态问题总显得那么无足轻重。树砍了、卖了钱;开了田,打了粮,均是功劳,而生态失调所造成的潜在危机反倒忽略不计。这不是在有意无意地鼓励经济发展建立在生态退化上的吗?
我们从上到下,都缺少一种道德意识,一种对生态系统应有的道德意识。正是由于我们的生态道德意识淡漠,使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一系列的失误,比如我们曾为之骄傲的“壮举”——围湖造田、毁林开荒、垦草种粮,其结果不仅未增产粮食,反而使优质林地、优质草场退化为低产田,甚至变为沙漠,结果,在今天接受了大自然的惩罚之后,我们又不得不投人大量的资金、人力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须知,人类始终不能脱离自然界,我们永远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爱护大自然,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应当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规范之一,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
(第五节)中国历史上的生态伦理观
千百年来,人类在同自然界的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历史上,许多思想家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提出了许多观点或主张。现在,我们仅就中国先秦儒道两家的生态伦理观作简要的评介。
一、先秦儒道两家生态伦理观的哲学基础
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现代生态伦理学主要思考的问题,也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两个根本问题,即所谓“天人之际”问题。汉代着名史学家司马迁在谈到撰写《史记》的宗旨时说:“欲以明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司马迁以前和以后的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天人之际”的问题,天人之际即是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针对这个问题,先秦儒家和道家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展开了激烈争论。
儒道两家虽然讲法不同,但实际上都肯定人是天地自然所生的,“天”与“人”既区别又统一。孟子说:“天之生民久矣。”肯定人是天所生的。荀子宣称:“天地者生之本也,天地合而生万物。”也肯定人是天地所产生的。道家的创立者老子关于万物生成问题明确指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孔子认为人的生死寿夭和富贵贫贱都受天命决定,天命决定一切,但是,孔子承认天命,却并不认为天可以直接对人发号施令。子日:“予欲无言。”子贡日:“子如不言,则小子何过焉?”子日:“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这就是说,天虽然是最高主宰,但它并不表现出自己的意志,自然界四时百物自己在那里运行生育,都是天意的表现,这是要人通过观察和行事去体会天意,这种思想,后来被孟子发展为“知性则知天,”如何知性就知天呢?孟子认为人的性是天所赋予的,性出于天,所以天与性是相通的。
孔孟这种关于天人关系的论述后来被发展为“天人合一”说。应该指出的是,这个“天人合一”是在肯定“天、人”区别的基础上再指出“天、人”的统一,这是一种辩证思想。
与孔孟不同,荀子不同意“天人合一”,反对天人感应说。他宣称:“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至人即是最高的人格,最高的人格是懂得天人之分的。荀子提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着名命题,认为自然界有其客观的必然规律,与人间的治乱、祸福并无联系。“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这是说“天”与“人”各有自己的功能和作用,阴阳变化,四时交迭,这是天的职责,人不应也无法干预。相反,修身治国,则是人的职责。不能依赖于“天”,也不能违背“天”道,去干预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是,人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完成自己应有的职责。荀子提出“制天命而用之”的改造自然的主张,在中国哲学史上呈现出独特的光彩。
老子之后道家学派的最大代表庄子,给“天”与“人”这对范畴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庄子·秋水》说:“牛马四足,是渭天;穿牛鼻落(络)马首,是谓人。”这个定义是用庄子所惯用的比喻手法下的,它的涵义鲜明而又生动。在庄子看来,所谓“天”,是指事物的本性或本然状态。所谓“人”,专指人的那些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或行为。这与儒家学者把“天”看成是所述现象的规律;把“人”看成是社会生活现象的观点是不同的。
二、先秦儒道两家生态伦理观的基本内容
先秦儒家和道家都看到了“天”与“人”的区别,肯定人是天地自然所生,并认为在天地之间有卓越的位置,人类与禽兽相比具有较高的价值。
《孝经》记载孔子的话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孟子肯定:“人人有贵于己者。”即肯定人人有自己的固有的价值。荀子明确指出了人与天、生物及其他有生物的异同,从而论证人为价值。他说:“水火有气而天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生有气有知亦有其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到战国时代,在儒家的理论着作《易传》中,以“天、地、人”为“三才”,但三者地位并非均等,“人之超然万物之上。”儒家一方面承认天命,另一方面又强调人的卓越、人的价值,很显然这必将导致一种调和论。孔子说:“尽人事而待天命。”孟子说:“吾之不遇鲁侯,天也!臧纪之子焉能使予可遇哉?”他们看来,在人的力量所无法达到之处有“天命”在冥冥之中决定着一切。但是,不可因此放弃人而诉诸命运,强调人应当积极行事。
到了苟子,他清楚明白地看到了主体性原则,喊出了一个响亮的口号:“人定胜天”,这显然是一种唯物主义的观点。
道家也肯定人与他物不同的卓越地位。道家的代表着作《老子》以“道、天、地、人”为“四大”“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认为人在宇宙中为四大之一,与天地同为一大,而非与物同等,实出于物之上。但是,在“道、天、法、地、人”的梯级结构中,人处于底层。道家认为“法天贵真。”只有自然,才是宇宙的第一原理,与无穷大之宇宙相比,人是极为藐小的,《庄子》的《外篇》及《杂篇》多有论述。《外篇》有这样的话:“吾在于天地之间,犹小石小木之在大山也。方存乎见少,又奚以自多?计四海之在天地之间也,不以暑空之在大泽乎?计中国之在海内,不似秭米之在太仓乎?号物之数谓之万,人处一焉;人卒九州,谷食之所生,舟车之所通,人处一焉。此其比万物也,不似豪末之在于马体乎?”《外篇》又认为,人毫无独立的地位,人只是天地之附属品而已。他说:“汝身非汝有也,孰有之哉?日:是天地之委形也;生非汝有,天地之委和也;性命非汝有,是天地之委顺也;孙子非汝有,是天地之委蜕也。”身体生命皆非人所有,即皆非人所能自作主宰,人毫无所有,不过是天地间偶然形成之寄生物。
人在天地之间是藐小的,不足一提的。并且,庄子在《秋水》中又进一步认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亦即人为或“人力”,是与自然、本然相矛盾相对立的。“人”应当顺从“天”,“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苟况曾批评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这个批评是恰当的。
既然,“天”与“人”的关系是这样的,亦即先秦儒道两家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见上)那么,人应该如何对待自然?儒家和道家各有其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