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壮语词汇证明。今天的壮语是由古越语发展而来的,尽管有南部和北部两大方言之分,并且每大方言都化分为若干土语区,但它们在基本词汇上是相同的,其中包括hoiq(念作“灰”)这个字。Hoiq的说法至今在许多壮族地区还可以听到,它之所以被看作是奴隶制留下的一种重要“活化石”,据我们考证主要有如下的原因:从其深层内涵来说,有“奴仆”、“奴役”之意。比如,至今桂西一带仍有把“受苦人”说成“Bouxhoiq”(直译为“奴隶之人”)的习惯,有把“受奴役”说成“Guhhoiq”(直译为“做奴隶”)的习惯。因此,说这是过去时代“人奴役人”留下的痕迹,我们认为是符合逻辑的。从其借用角度来说,有“小我”的意思。Hoiq作为“我”的谦词,在广大壮族地区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其使用不是随意而是有一定讲究的。比如,在《布洛陀经诗·唱罕王》中,那个媒婆就经常有“Hoiqguhswq”(我做媒人)的说法。这种用法一般是相对于高辈分、有身份的人而言的,对于辈分和身份低于自己的人则往往自称“顾”(gou,即“我”之意)。这就说明,Hoiq自我谦称乃是过去年代奴婢“低人一等”心理的积淀和遗存。梁庭望教授也有类似的看法:“在明代的《嘹歌》中,有的几千行全无gou(我)字,以hoiq代之,有的hoiq、gou混用,以hoiq为主,对农奴主自称hoiq,对一般人或幼辈称gou。”[13]
当然,壮族奴隶占有制的发展是不充分的。首先,壮族奴隶占有制是从农村公社的躯壳上生长出来的,具有较大隐蔽性。农村公社是原始制向私有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组织,它由定居在一定范围内的家族组成,其土地公有,但分各家耕种,牲口、农具、住宅、收入也归各家所有,只是耕种时无偿互助,从而形成了至今在壮族民间还有残余的“多饶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都老”们通过公社占有或变相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从而成为奴隶主贵族或暴发户,但他们同时又兼有酋长、宗族长身份,因此又可以利用“多饶制”无偿占有奴隶及自由民、半自由民的劳动力,使得剥削变得相当隐蔽,不易引起尖锐的阶级矛盾。“这可以说是壮族特有的亚细亚的奴隶制,称为家内或家庭奴隶制似欠准确,应称为家族奴隶制,其占有制与宗族制度结合在一起,具有欺骗性。”[14]其次,壮族奴隶制受封建制的掣肘,具有不彻底性。在壮族奴隶占有制兴起之际,正是中原封建王朝在岭南设置郡县、推行封建制度的开始,因而使这种奴隶制的形成受封建制的制约,得不到充分的发展。其具体表现,一是在封建化背景下,尤其是在中原封建王朝诏令岭南释放奴婢的情况下,壮族地区的奴隶主比例不大,奴隶在人口总数的比例也不超过30%,而两者之间的自由民和半自由民则占多数;二是奴隶的分工不像中原汉族地区那样细致,凡是作为hoiq的,无论家务劳动和生产劳动都要出工出力,彼此地位相当,没有等级高低的不同。[15]
汉克斯指出:世袭贵族及其相应的国家政府与性别关系有着密切联系,“在许多情况下,它导致对妇女的限制及更大的性别区分。”[16]壮族奴隶占有制也具有明显的性别等级,但其中的对立性质没有那么明显。
首先从奴隶主阶级来说。由于奴隶制是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私有制形态,男性家长为了把财产传给具有自己血统的继承人,因而对妻子的贞操有着最为强烈的要求,“因此在许多国家社会里,上层妇女日益被幽闭深居”[17]。即是说,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妇女对于男子来说仍不过是他的婚生嗣子的母亲、主要的管理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因而妇女被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如《礼记·内则》规定:“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尚书·牧誓》则宣扬:“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悖”。比如,清道光时的黎申产对于汉时吕后、武则天等妇人专政,同样称其为“牝鸡司辰”,并说“武后千秋共恶名”。“人是政治动物”,这是西方人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但他这里的“人”是不包括妇女的,因为他把妇女和奴隶、儿童归为一类、相提并论。在壮族地区的奴隶社会阶段,“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也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划分。从《布洛陀经诗》来看,一旦有与“掠人为奴”有关的情节,比如争夺“邦”(Biengz,即地盘)、固色(Guhcaeg,即攻城掠寨)、“管邦”(Guenjbiengz,即管理天下)、“管国”(G.uenjguek,管理国家)、“固优”(Guhgvang,即做官)、“固主”(Guhcawj,即做主人)、“敢印”(Gaeminq,即掌印)等,都意味着男性主人的“出场”,而女性主人更多的是局限在家庭里。应该说,除经诗之外,在各类历史文献中涉及壮族女性政治权利的内容确实不多,这也是“将男性经历设为普遍经历”的思维在作怪。
其次从奴隶阶级来说。在有关历史文献中,那些涉及壮族奴隶阶级来源的记载,多有“俘掠百姓男女”、“以男女相质”、“典男鬻女”的说法,由此说明在掠奴、质奴、鬻奴的过程中,两性都成为不可避免的对象。而从劳动分工的角度说,凡是作为hoiq的,无论男女,彼此地位相当,没有明显等级高低的不同,这些或许是壮族男女相对平等的一种表现。但是,从“男逸女劳”的传统来看,凡是hoiq都要做家务、田活这个特点,可能预示着女奴需要付出更多的艰辛。“与生而自由的男人不同,女人生而就是奴隶”[18]。玛丽·阿斯特尔的名言虽然不乏偏激成分,但却道出了妇女与奴隶的天然联系和悲惨际遇。同样是在做hoiq,但壮族妇女确实地位更低。比如,据周去非《岭外代答》卷10《蛮俗》记载:“富豪之家结婚人寮,新娘之女婢成百,新郎僮仆数百,新郎对女婢稍有迁意即可随手刃之。”显然女婢的际遇更为糟糕。又如,《粤西丛刊》卷12有载:唐朝桂州押卫乐源前去招抚带头造反的“西原蛮”时,“贼帅黄少卿大喜留晏,悦其佩刀,请之。源虽自爱,念欲招怀之,不可拂其意,遂解刀以赠。贼帅赠小婢二人。”可见女奴常常是交换的对象。据说当年广西泗城府岑氏土官,虽名为土司统治,但仍畜有奴婢。其中,“地位最低的是土官家奴,是买来或赔嫁的女奴。”(《彝苗瑶僮各民族》,转自《写作资料馆》)
处于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自由民和半自由民,在政治地位上固然比奴婢要高得多,但其妇女同样也逃脱不了受奴役的命运。这是由于奴隶制作为第一个私有制形态,其所带来的家庭内部分工是全方位的,从而促进了“父权”的全面兴起,使平民阶层的妇女也沦为家庭的“奴隶”。由于稻作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以及社会传统等原因,壮族平民妇女在“忙里忙外”中肯定能够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但同其他民族的平民妇女一样,她们在这个方面也是不可能与男子同日而语的。《唐大诏令》卷109有云:“闻岭外诸州居人……迫于征税,则货男卖女。”自然,被当做买卖对象的,还是以女性居多。比如,《魏书》卷110记载:僚人“亲戚比邻,指授相卖”,“至有卖其昆季妻孥尽者,乃自卖”。在这里“妻孥”显然是处于更被动地位的。
三、壮族土司制度与“妻从夫职”土司制度是壮族地区进入封建阶段后的一种特殊社会形态。它被称为封建农奴制或封建领主制,既是从奴隶制脱胎而来的剥削制度,又是封建社会的最初阶段。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萌芽于汉唐时期的羁縻制度,于宋代中原封建王朝镇压依志高起义之后开始出现,于元世祖元年间普遍设立机构,于明朝实行司、府、县过程中获得发展,于清朝的大规模改土归流过程中逐渐走向消亡。土司制度在壮族地区绵延逾千年,在对经济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同时,也给壮族性别关系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土司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是指中央王朝授予少数民族地区的首领以官职,使其“谨守疆土”、“世有其民”,从而达到“以夷治夷”的目的。与羁縻制度的松散性质不同,土司制度有正式的衙门机构,有严密的承袭机制,有严明的赏罚条例,有严格的贡赋定制。实行土司制度后的壮族地区比过去与中央王朝有着更为紧密的关系。从壮族地区的政权层次结构来说,除最上层的中央王朝以外,接下来的土司等级依次是路、州郡、寨、土州县、土峒、村团,各级土司政权都委任当地的民族首领为官,并给予世袭地位,从而在壮族地区形成了一个封建统治网络。宋时,中原王朝在壮族地区设立了70多所羁縻州县峒,主要分布在广西的西部地区。明时,在土司制度获得蓬勃发展之时,其机构从广西西部扩大到东部(苍梧除外),以及相邻的云南和广东部分地区。它们主要是:桂林府、平乐府、梧州府、柳州府、庆远府、浔州府、南宁府、太平府、思明府、田州府、镇安府以及恩城州、上隆州、泗城州、龙州、向武州、罗白州等。不过,明代既是土司发展的时期,也是改土归流的开始,从此土司从鼎盛走向衰落。比如,明时壮族地区的土司府、州、县共计140多所,到清光绪末年就仅存小土司43所,到清末又“改流”了20余所,到民国十七年全部“改流”完毕。
土司作为具有某些“自治”性质的政治制度,决定着它的司法制度、军事制度乃至土地制度也与众不同,这一点在壮族地区表现得尤其明显。从司法体系来说,土司衙门是审判机关,土官担当审判官的角色,其刑法有体罚和罚款两大类。在这样的体制中,土官既是行政、军事的长官,又行使司法审判权,而且其违法犯罪所获处罚又比流官轻,从而容易引发和助长他们的肆意行为,从而造成特权阶级和等级现象的泛滥。土司土官一般都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其士兵宋代称为土丁、壮丁,元代称为僮兵,明代称为俍兵。他们往往亦兵亦农,即平时训练之余耕种“兵田”,战时服从王朝征调,自备草粮出征。土司的士兵普遍受到严格的训练,有着较为严密的组织,加上作风枭勇和战术独特,所以战斗力历来得到公认,瓦氏夫人的“俍兵”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土司的土地制度也颇具特色。土官无朝廷给的俸禄,因此知州有印记者可得“养印田”,权州以下无印记者可得“荫免田”,即他们既是行政、军事的长官,又是土地所有者、农奴主。土官对境内的峒民则是“计口给田”,并规定不得典卖,自行开荒的除外,这就使土官和峒民形成了农奴主与农奴的关系。与奴隶相比,农奴虽依附于土官的田地,并且要向土官上交名目繁多的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但有较多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的财产,还可成家立业,所以生产积极性得到一定的调动,从而有利于壮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总之,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把封建统治与地方传统有效结合起来,因而具有适应壮族地区发展的一面;同时,由于具有独裁和割据的性质,它又有消极作用的一面。无论如何,壮族土司制度存在千年的事实表明,它与当地历史发展趋势具有某些契合性。
土司制度的地方性、民族性特点,决定着它在政治军事等方面对壮族性别文化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方面,土司制度对壮族“贵女”的传统有所确认,尤其对原来处于奴隶地位的壮族妇女给予一定的自由和权利。从统治阶级内部来说,土司制度给予上层妇女为官从政的一定权利。比如,《元史·仁宗本记三》卷26记载:“土官病故,子侄兄弟继之,无则妻从夫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明史》卷72《职官一》规定:凡土司之官,“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大明会典》卷106认为清承明制,洪武间规定:“土官无子弟,而婿为夷民信服,令婿袭,或许其妻袭。”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89《兵部》则说:“顺治初年定,土官无子者,许弟袭,无子弟,许其妻或婿为夷民所信服者一人袭”。这种给予妇女一定权利的规定在中原汉族地区是不多见的,因此实际上是中央政府从制度上认可了南方少数民族中大量存在的女首领、女土官的现实。在这样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下,壮族地区在元、明、清时期出现了不少女土官、女土司。比如,冼夫人因大力推动汉壮大融合,被尊为“岭南圣母”;瓦氏夫人在抗击倭寇中屡建奇功,成为中华民族的英雄。另外,明代的上隆州、上林司、泗城州,都有女土官力挽狂澜的故事。从被统治阶级的角度说,土司制度逐渐代替原来的奴隶主占有制度,无疑是一种得翻身求解放的机会。比如,农奴虽然被束缚于土官的田地,并且要向土官上交名目繁多的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但有自己的财产、可成家立业,因此与奴隶相比其自由和权利有了明显的提高。这对于妇女地位的提高,同样也是很有利的。另外,随着土司制度兴起和发展,也随着中原地区的封建性别文化加快了对壮族地区的传播,壮族妇女会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奴役,但中央王朝“胥从其俗”的策略和“与其历史传统分不开”的土官统治,[19]必然会使壮族“贵母尚柔”的优良传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存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