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提示】
本章主要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知识以及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法律规定的内容,重点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并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解析。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 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应依法成立。公司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包含了三层含义:
(1)公司成立应依据专门的法律,即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的特别法律、行政法规;
(2)公司成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3)公司成立必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2.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具有法人的属性,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完全区别开来,从而使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二)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公司法》第一条则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有如下几个重要特征:
1.组织法特性。公司法主要规定公司设立及其条件、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公司章程制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公司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这些内容涉及到如何组建公司。因此,公司法首先是一种组织法。
2.行为法特性。公司法还规定了与公司组织直接相关的公司行为,如募集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利润分配等。
3.强制性规范特性。由于公司的运作不仅涉及股东的利益,更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把公司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以防止个人意志对整体利益的侵犯,由此,公司法除了有一些是任意性规范外,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干预和国家意志。
二、公司的分类
公司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公司对外活动的信用基础看,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从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看,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公司国籍看,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从控股程度看,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人资两合特性
所谓人资两合,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也是股东之间相互信任的结果。正因如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人,同时还规定,股东的出资,不得随意转让,如需转让,须经股东会,即其他股东的认可。
2.实行资本金制度
股东的实际出资构成公司的资本,并以出资额来量化股东在公司的权益。
3.筹资与经营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股东人数有法定最高限制。
4.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资本划分的等额性
股份有限公司将资本总额划分为若干等额的股份,每股面值金额与股份数的乘积便是资本总额。
2.筹资与经营的公开性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股东的人数不限;公司的生产与财务状况要向社会公开。
3.公司的资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础建立在资本之上而不是股东。
4.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仅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债务。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五十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的资本的最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其出资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③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④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公司设定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预先核准登记。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应当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5.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确定公司住所的主要法律意义是:
(1)便于确定诉讼管辖;
(2)便于确定登记机关;
(3)便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便于确定债务履行地。
(二)设立程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程序:
1.提出申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公司的筹建必须使用预先核准的名称。
2.订立公司章程
3.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不是设立所有有限责任公司都要经历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4.缴纳出资和验资
5.办理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提交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即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或机构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当国家成为股东时,应通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进行。
2.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分为法定权利和章程赋予的权利两大类。章程赋予的权利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股东的法定权利主要有:
①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②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
④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⑤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⑥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⑦共同制定并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的义务
股东义务也因股东资格而产生,并相对于股东权利而存在。股东的义务主要有:
①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②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③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④遵守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含的法定内容有: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的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