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小家庭,基本是由父母及未婚子女构成。“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是清代汉族农民理想的家庭生活。如乾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中载有陕西洵阳县赵仲供“年四十七岁……父母俱故,女人袁氏,两个儿子。”《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215页。等。也有由祖、父、子三代直系血亲构成的小家庭,也就是老两口、小两口,加上小两口的未婚子女。如乾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载有安徽定远李洪业供:“年三十二岁,父亲李鸣西,年六十四岁。母亲高氏,年五十四岁。弟兄两个,小的居长。妻子王氏、一个儿子,才六岁。”贵州王易珍供:“年四十四岁。父母都在,弟兄两个,小的居长,娶妻徐氏,生有二子一女”。《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240页,第233页。
在官僚、地主阶层中,个体家庭和直系家庭里的庶妻、庶生子女是屡见不鲜的。如:康熙福建水师提督施琅妻1人,侧室5人,子8人、女6人、孙24人;《温陵浔海施氏大宗族谱·世系》。乾隆江苏布政使陈奉兹妻桂氏三子二女,侧室蒋氏三子,侧室张氏一子。《江苏布政使德化陈公墓志铭》,《惜抱轩全集》卷十三。个别农民家庭也有此种情况,如乾隆广西博白刘亚六即有两母,嫡母廖氏生3个哥哥,俱已分灶;生母周氏年59岁,只生其1人,娶妻张氏。《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78页。而直隶献县李会白“素务农业”,妻李王氏,“家道稍裕,娶妾李氏。”《刑案汇览》卷七《户役·户律》。
清代家族家庭,是两三代的宗系家庭以及四代以上的直系家庭。如清初明史案中庄廷鑨家(浙江乌程),上辈有父亲庄胤诚,平辈有一兄一弟,弟兄3人都取有妻室,下辈庄廷无子,其兄、弟皆有子,均在一起生活,后分家。《书吴潘二子事》,《顾亭林诗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0页。再如清中后期武进张悦、张怡兄弟(皆生员)家,第一代有老母,第二代是兄弟2人,俱娶妻,第三代孙辈5人,张悦一子张怡四子,共同生活。后分家时,张悦谦让,提出不按第二代二房分,而按第三代小五房分,可知第三代孙辈们已成婚。这是地主士大夫的情况。《毗陵天井里第氏圣经公支谱》。
2“义门”家庭受社会尊重
清代前期,还有一种更为特殊的家族家庭,即累世同居共灶、受到官方旌表、褒之为“义门”的家庭。这种家庭历代皆有。清代“义门”家庭,似比前代数量少且规模小一些,其中多数是前代的延续。着名的如鲁山傅氏、泾阳张氏皆七世同居,乾隆曾给予赐诗旌奖。《清史稿·孝义三》。福建永春西溪陈氏,“同居十二世,家范简肃”;湖南沅江谯氏,“同居七世,有家训二十条,丧葬无失礼”;福建海澄李氏,“同居四世”,有祠堂、祭田、义塾、家规、法诫、子五福为顺治进士,官刑部侍郎,“兄弟八人皆友爱”《清史稿·孝义三》。
“义门”式家族一般设一名家长、数名副家长(有称主事、家督、族长的),统理全家族事务。另有不少家族设立主母一人(多数是家长之妻、其他长辈之妻或长子长孙之媳)主内,管理全家妇女,执中馈。设立宗子一名,主祭。家长、主母以下,设立相应的职事人员,分管户籍、税粮、庄务、帐目、收支、劝惩、奖罚等。家长一般规定由族众“公推产生”。公推的对象,实际是家中功名爵禄最高者,或最尊最长者。
汉族“义门”式家庭在宗族制度发达的南方比较多见,但比之于宋、明时代,在清代已呈衰落趋势。据方志记载,乾隆年间四川万县五世同居的大家族仅为32家。
3家长制仍被强化
家长凌驾于全体族人之上,对外,是家族的代表。在同社会和官府的交往、联系中,全凭家长个人主观意志行事。家族有事,官府、社会也只唯家长是问;对内,是人格化的家族。家长如君主一样,家族中世无巨细,均由家长主之。家长实际上独占名义上归家族共有的全部土地财产,对之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家长并有权包办族人的婚姻,有权随意惩戒族人,从杖责、苦役、出族、直到处死,不必族议,全由家长个人说了算。也有的家族规定由小家庭按统一标准每月至公仓支取口粮,各自举炊;逢朔望全家族会膳。《清史稿·孝义三》。
二、宗族风俗
清代前期,南方汉族地区的宗族制度十分发达。汉族的宗族制度是以“聚族而居”为基础组织和发展起来的。聚族而居有举族迁徙、在迁徙地不断发展积淀而成;也有由一个始祖家庭经自然繁衍,不断裂变,成为同性聚居的村落。宗族组织则是人们出与种种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的需要,在聚族而居、各家各灶“家”的基础上,通过立宗收族的手段建立的。有的是官僚地主或有势力的素封地主自立为宗,向上追附共同的始祖,向下以自己的宗统收族,建立新的宗族组织;一种是在原有血缘宗统的基础上,按照宗族组织原则,通过择立族长等手段,组成宗族组织。
1族长专制强化
宗族组织中设有以族长为首的管理机构。族长又称族正、族首、宗长、祠长等。一般规定由族人推举产生,即所谓“合族公推”族公举。推举的标准,各族规定不一。有规定择“廉能公正,人望素孚”者,有规定择“辈分年高,德高望重”者,有规定择“官高厚禄”、“有功名者”等等。分别见《义门王氏族谱》卷一《宗约》、《濡须崔氏总谱》卷一《家规》、《云阳涂杨氏族谱》卷十一《族范志》、《京兆贵市世谱》卷上。最普遍的是辈分、德能与官爵、财禄相结合,其中后者又成为决定性的因素。清人顾栋高云:“夫使宗子(族长)无禄,何以收族人;不得爵于朝,何以为族人主。”顾栋高:《书适孙葬祖父母承重议后》,《皇朝经世文编》卷六四。寒族小姓,则按辈分、德能综合择举。
在清代前期的宗族中,族长是族权的代表,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犯有“忤逆奸盗”之罪的族人,得“以族法加挞罚”,直至随意处死;族众生子、嫁娶、立嗣、进主,一应涉及宗族户籍的事务,均由族长主持;族人分家及财产继承、买卖、过户、亦由族长主持、裁决和监督;族长并主持乡约、月讲、义塾等族内教化,定期对族人考核,进行劝惩;掌握族产的经营权、分配权等,在生产相对落后、生存环境较为闭塞的地区,宗族族长“正不啻南面王也”。凡族人家务巨细,必先关白,令行禁止,有“喝水断流”之喻。《合肥阚氏谱》卷二七《家传》。
2祠堂普遍建立
清代汉族宗族组织均建有祠堂。祠堂作为供奉祖先神主之处,是宗族组织和族权的象征。各个宗族均“以祠堂为重”,不遗余力出重金、“采文石、辇巨材”建祠堂,务求规模宏大、富丽堂皇康熙《石埭县志》卷二《风俗》。中等以上的祠堂大都为三进院落,内有安放神主的龛堂;齐子孙跪拜、议事、发号施令、仲裁的厅堂;接宾朋、讲圣旨的回楼;进子弟习诗书的义塾及两庑,此外还有帐房、仓房、庄房、豆房、收租院落等。合肥邢氏《家规》云:“家庙者,祖宗之宫室也,制度即隘,亦少不得三阵两庑,前门户,中厅事,后寝室。寝室之内,正面装大龛三座,正中上层奉始祖神主,以功德神主配之;两侧左昭右穆,依世次而减列焉。”《合肥邢氏族谱》卷一《家规》。
3族产制度更加完善
清代宗族组织均有族田、族山等族产。族田形态各异,名称不一。江浙一带多称为义庄、义田;两广福建一带多称为尝田、尝业、尝租;江西、安徽一带多称为公堂田;两湖及其他地区多称为祠产、祀产、祭产、公匣等。以内容而别,又有祭田、墓田、烝尝田、赡族田、义塾田等。清代汉族族田发展之速、数量之大,使当时文人留下了族田义庄“几遍天下”、“几遍宇内”的记载。
清代族田原则上禁止典卖,嘉庆《于潜县志》载曰:“族大多尊祀产,累代相设,鲜有变卖。”并避免与族人发生租佃关系。族田租入用于宗族公共活动的开支,如祭祀、饮福、及助残、赡老、抚孤、济贫,救荒、义塾助学、迎神赛会等。
4族规趋向严整
宗族内部有族规,又称家法、族范等,用以规范族人的思想行为、调整族人的相互关系,所谓“宗之有规,有国之有法也。”《宝山钟氏族谱》。清代族规的内容是一般包括祭祖宗、孝父母、友兄弟、敬长上、亲师友、训子孙、睦邻里、肃闺阁、慎婚姻、严治家、尚勤俭、力本业、节财用、完国赋、息争讼等诸多项目,其内穷人哽咽为广泛。如范氏宗族十条宗禁有“禁詈骂斗殴”、“禁窝留盗匪”、“禁奸淫伤化”、“禁健讼匪为”等。《范氏宗谱》卷二《宗禁》。有的族规还规定族人不得游手好闲;不得从事娼优、胥吏、屠户、奴仆等贱业;族中有争讼,须在祠堂解决,不得擅自告官,等等。
清代汉族社会宗族组织的族规所规定的对犯禁的处罚措施,比之明代,已更为严整具体。如麻城鲍氏规定“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盗者杖一百”,“游手好闲演弄拳棒者杖一百”,“与异性人歃血盟誓结拜兄弟者,送官治罪”。《祝氏宗谱》卷六。安徽桐城祝氏规定若有犯禁子孙,“众等合力齐心,锁赴祖墓,罚其亲父亲兄或亲伯或亲叔举手缴死不赦。倘其父兄叔伯图赖戒架告,即教纵为恶罪,均一体不赦”《麻城鲍氏族谱》。对于犯上作乱、忤逆不教的惩罚规定最重。费氏宗族规定“忤逆不孝大患也,责四十板锁祠内一月,再犯,公议暂革出祠,俟其悛该复入。三犯鸣官处死。”《费氏宗谱》卷一《宗规》。
三、乡里风俗
1.聚族成村普遍
汉族社会向来有“聚族而居”的传统风俗。村落的大小受历史沿革、地形地势及经济发展的不同而不同。相对而言,平原地区村落的分布比较集中,规模较大。如安徽泾县“人民聚族而居,村庄络绎。村之大者数万家,至数十万家,小者亦必数百家至数千家”。而且,各个村落轮廓分明,村落与村落之间有较为明显的距离。平原地区的村落通常由街区组成,村内房屋相连,村外或无独立房屋,或仅有少量散户。山区和丘陵地区的村落,由于受地势所限一般规模较小,而且没有明确的街道,房屋多依地势修建,高低错落,村落距离远近不均。有些交通不便,或自然条件较差的地方,则村落的分布特点是零星分散,或三五户为一村,或七八户为一庄,甚至独门独户散居成落,村落之间的界限较模糊。
清代汉族村落的名称有叫村、庄、寨、堡的,也有称墟、岭、湾、澳的。一般来说,东北地区的村落多以堡、窝、铺命名,中原一带以村、庄、宅、堡为称,南方水乡多名湾、澳、港、墟,山区则称为岭、寨。名称的不同反映出各个地区在地域上的特点和风俗习惯上的差异。
农村中的多数村落都是在家族聚居的基础上形成的,宗族成为农村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这就使血缘关系在农村社会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
2.乡族组织流行
许多地方的宗族出于种种原因和目的,往往会通过联姻、联族、联姓、联籍等方式把一姓或数姓扭合纠结成个一个大联合体,成为地方上强大的乡族组织。
在清代,乡族风俗的流行原因是多方面的。政治方面,如清初安徽爆发宋乞等领导的佃仆起义时,各姓巨族歃血盟神,成立了“七十二社”进行镇压。这是临时性的乡族组织。文化、社会救济方面,如全国各地星罗棋布的地方书院、义学、义仓、养济院、文会、祀孔会、关帝会、义仓会、义渡会等组织,经常举行的迎神、赛会、演戏等活动,也多以若干宗族的联合体为后盾。经济方面数姓共营水利、共管墟市为多,如鄱阳湖地区最大的圩堤之一古山圩,圩田6030亩,是胡、陈、张、段四姓共筑共营的;广东佛山水月宫码头由黄、冼两姓营业;江西吴城码头的卢、邹、章、樊、殷杨、万、段八大姓所垄断。此外,还有因械斗而联合的,如广东福建宗族械斗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联族、联姓、联乡、联籍而斗。所谓包、齐之斗的“包”、“齐”,并非两姓,而是以大姓欺小姓,所谓能包一切,故合为“包”姓;以杂姓抵大姓,谓能齐众力,故合为“齐”姓。黄爵滋:《黄少司蔻奏疏》卷十一《饬查械斗情形疏》。
建筑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村落,通常会被某些大族或乡族组织所控制。巨姓大族的缙绅往往出任保、甲长,使族长、房长与保、甲长合而为一,从而把宗族制度与保甲制度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保甲为经,宗族为纬”的宗法社会结构。如福建省的一些农村,自明清以来大量兴筑家族土堡,以防御盗匪贼等外来侵略,保护本家族的安全。土堡的修建或者一姓共筑,或者一村共筑,或者数村数姓共筑,每一个土堡就是一个居民点,即村落。其中尤以一姓共筑的形式最为普遍,而名门望族的土堡往往达数十处之多。清代《平和县志》记载该县较大的土堡有130座,其中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即一姓共筑者有108座,约占土堡总数的78%;而由两姓以上合筑者仅31座,占22%。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第244~246页。这些居民点完全为家族势力所控制。许多强宗恃其人众势大,欺凌小姓,而小姓联合亲党,抵敌强宗,经常发生相互凌辱械斗的事件。由宗族矛盾而演变成的宗族或村落械斗,是清代汉族社会的重要社会问题。
在宗族制度不够发达的北方,则有以一个大官僚世家、家族为核心而聚合的关系松散的“核心”式乡族。《红楼梦》中所写的贾氏家族即是这种类型的乡族,以宗荣二府为核心,周围集聚着除贾儒等与之有血缘关系的同姓贫族寒族外,还有史、王、薛等异姓家族。清代小说《红楼梦》对这种大族以联姻结合的描述十分典型:地方官要保住头上的乌纱帽,心中须有一张“护官符”——“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阿房宫三百里,住部下禁令一个史;东海缺少白玉床,龙王请来金陵王;丰年好大“雪”,珍珠如土金如铁。”这里说的便是该地贾、史、王、薛四大家族。其中,贾代善娶了史侯的小姐为妻(贾母);贾政、贾链娶了金陵王家的王氏、王熙凤;王夫人之妹嫁与了“丰年好大雪”的薛家;薛宝钗又与贾宝玉成亲。“四家皆有联络有亲,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盘根错节,成为地方上能够左右官府、横行乡里的强大势力。
四、会社风俗
1.商社勃兴
商帮、会馆和公所都是汉族传统社会中盛行的经济组织。宋元以来,中国社会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商人们贩山负海,逐利天涯,聚集在通都大邑、城镇集市之中。客居他乡,特别需要建立一种组织,来联络感情和加强经济合作,于是以地缘为中心,以血缘、友谊为纽带的商人群体——商帮便应运而生。到清中叶,最负盛名的商帮有山西、陕西、宁波、山东、广东、福建、洞庭、江右(江西)、龙游(浙江)和徽州商帮,其中以晋商和徽商的实力最为雄厚。
以商帮为主体在经商客居地建立的同乡组织叫会馆,一般的地域划分。馆中供奉有本籍所尊崇的神祗和先贤。会馆组织松散,对成员无严格约束。会馆的主要作用一是“联乡谊”,作为联络本乡本省商业同仁的纽带;二是为在异地的落难同乡提供救济,包括助药、助丧、设义冢等;三是祀神;四是订立齐价和约,共同对付竞争者。清代各地的会馆中,较着名的有晋商的山陕会馆、粤商的岭南会馆、江西商帮的万寿宫等。
2.文人会社被禁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