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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正籍典章(2)

(3)关于官户部曲官私奴婢犯罪处理的规定。唐代法律将自然人划分为两类,以良贱对称。良指良人,又称百姓,凡人、常人、白丁,实质上是一般之平民。良人享有人身自由,同时对国家负有纳税,服役,征防的义务。贱指贱人,又称为贱类,包括官贱和私贱两种,官贱隶属官司,私贱为私人所有。官贱为官奴婢、官户和工乐户、杂户和太常音声人三个等级;私贱包括私奴婢和部曲两个等级。贱民,无论官贱、私贱,都不享有人身自由,也没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其中官私奴婢地位最低,列于资财,比作畜产,不同人例。部曲,官户和工乐户地位稍高,不同资财,杂户和太常音声人有独立之户籍,比较接近良人,是贱民中地位最高的阶层。因此,良人和贱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诸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人。若犯流徒者、加杖,免居作(即囚役)……若老小及废疾,不合加杖,无财者放免,即同主奴婢自相,主求免者,听减死一等。”通过这些规定,确立了处理官户、部曲官私奴婢犯罪的一般原则。

(4)关于涉外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见“化外人相犯条”之规定。化指教化,化外谓教化不及之处,即外国。《唐律疏议》卷6对化外人有明确的解释“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唐代法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意思是说,凡同属一国的外国人互相之间发生犯罪,按其本国法律规定处理;如是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发生纠纷及犯罪,适用唐朝法律。这一规定,既反映了唐政权统治者尊重外国人的风俗习惯,又体现了他们维护国家主权的严正立场。

(二)《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营造方面的规定,今传本《唐律疏议》载共24条。本世纪初出于吐鲁番吐峪沟的关于该篇的两个残卷,仅存三条。一被日本大谷探险队掠走,现藏日本京都龙谷大学图书馆,编号大谷8098。一在德国东方学与亚洲历史研究所,分别为8行、11行两卷,内容有《征讨告贼消息》、《主将守城》、《非公文出华戎仗》三条。

(三)《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今传本《唐律疏议》载共2条,吐鲁番发现的该文书一卷分成两个1碎片,仅三行,录《伪造御宝》、《伪写官文书印》两条。

(四)《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今传本《唐律疏议》共载54条,而出于吐鲁番的该文书为一个残卷,仅只三行,记录了《知略和诱和同相卖》条。是关于禁止买卖人口的规定。该条规定,凡略人或略卖人,即抢掠或诱骗人口出卖为奴婢、部曲或妻、妾、子、孙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徒、流、绞刑。略取他人奴婢以强盗论;私诱者以窃盗论,等等。

(五)《职制律》。有两个卷子,皆出于本世纪初的敦煌。其中一卷收藏于北京图书馆,是《永徽职制律》断片,文书编号为丽字85号,首尾皆缺,仅存三行,载《乘驿马舆和物条》及《长户及使人有犯条》之各一部分。另一卷,现藏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为法国人伯希和本世纪初从敦煌掠走,文书编号为抄录的是武则天在位时实施的法典,全卷由前后两个断卷组成,不仅抄录了《职制律》,而且抄录了《户婚律》、《厩库律》,其卷较长,共十纸,171行。其中《职制律》共计条。今本《唐律疏议》共三卷58条,敦煌发现的这两个残卷,共计53条,基本上反映出了《职制律》的全貌。

《职制律》实质上是唐政府有关官吏的行为规范及驿传方面的法律。

关于官吏的行为规范方面,《职制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有违犯,是按所犯罪行的不同予以处罚。如规定“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丧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卅,主司不知,勿诸论,有丧不自言者,亦如之”。如果家有丧事,还被派舡办事,对派事的官吏要笞五十,如被派》的陪从人员中家有丧事,对派事官员要笞卅;如果家里有丧事,自己不告知别人,罪刑一样。如还规定“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对在任官吏虚报政绩,立碑颂功者,法律规定要判处徒刑。如“诸在官长吏,实先改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对贪官污吏,《职制律》中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办法。”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不枉法者,一茂杖九十,二疋加一等,卅疋加役流。”各级执法官吏如收受贿赂枉法裁判,根据不同情况处以刑罚,罪止死刑。“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柱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此外,官吏如收受其管辖范围内人民的财物,猪羊供馈或役使其所辖区的人民;或向其借贷财物、奴婢、牛马以及接受财物而为人请求者,都以贪污论罪。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唐政府对各级官吏都设有严格的行为规范,对以各种形式贪污受贿,营私舞弊的官吏严厉打击,严加惩处。

关于驿传方面的法律。唐朝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强有力控制,及时下达朝廷颁发的政令,迅速上报地方上发生的各种重大事件,建立了严密完善的馆驿制度。唐代驿制有水、陆两种制度。凡陆驿都根据事务忙闲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马和驴。敦煌发现《永徽职制律》(断片)中的驿驴,即指驿站配备之驴。由于驿传事情关系国家的军政大事,所以唐政府在《职制律》中对驿站官吏的职责,驿马的使用用途都作了严格详细的规定。如果使用驿马作买卖,则按货物轻重予以处罚。唐代法律对驿使耽误日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驿使耽误日程,不按期到达,则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如贻误军情则加重三等,后果严重的处以绞刑。即所谓“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军机要速者,加三等P……以故陷败产口、军人、城戍者,绞”。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唐的统治,保卫国防有重大意义。

(六)《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条文。完整的唐律《户婚律》共计三卷46条。敦煌发现的《垂拱职制户婚厩库律残卷》全文抄录了《户婚律》,从《脱漏户口增减年状条》至《嫁娶违律条》。

首先,法律严格保护国有土地和地主的私有土地。土地是古代人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此,唐代法律对此作了严格地规定。唐初实行均田制,由里正按法律规定授田、征收田赋及课税。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永业,佘以为口分。业田可以买卖,而口分田一般情况下不准买卖。对于私自买卖、盗耕种公私田者,处以笞刑或徒刑二年。同时法律规定:禁止占田超过法律规定,如占田过限,占过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最高判处徒刑一年。

其次,关于户籍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赋税是封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而户口则是国家征收赋税的基本根据,对稳定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户婚律》规定:

凡脱漏户口,隐瞒不报户口的,家长判处三年徒刑。各级官吏(包括里正),也根据所管辖地区脱漏户口的多少,分别处以笞刑或徒刑。

最后,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法律如下:

在婚姻嫁娶方面,《户婚律》对悔约行为、重婚行为等作了较详细规定。对于已报婚书及有私约,或受娉礼而辄悔者,杖六十。如果已有妻室再娶妻的,判处一年徒刑。对冒充顶替结婚的行为,唐律规定为违法行为,要处以徒刑。还规定良贱不得通婚,对于奴婢和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按准盗论。对家中尊长(主指父母、祖父母)被囚禁期间,有丧事期间而嫁娶者,法律规定要严加处罚。受到严格保护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七)《厩库律》。是唐政府管理国有与私有牲畜、仓库方面的法律。也见于敦煌发现的文书。文书第162行写道“《厩库律》第五,凡贰拾捌条。今本《唐律疏议》保存下来的完整的《厩库律》也共计一卷28条。文书残卷不全,共记录了28条中的4条内容,起自《牧畜产死失及课不充》条,讫止《乘官畜车私驮载》。

关于牲畜管理方面的法规。首先对管理牲畜官吏违反职责、失职的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诸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卅,三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新任不满一年,而有死、失者,计一年之内囝别应除多少,准折为罪。”并规定官有牲畜如疗养不得法以致死亡者,处笞刑和杖刑。利用官畜驮运私物,驮运超出规定数量及养官马不调习者,处以笞刑或杖刑。为保护畜力,法律对驿马每日的行走里数都作了明确规定,还规定,对故意杀死官私牛马者,处以一年半徒刑。这些规定促进了唐前期生产力的迅速恢复和发展。

关于仓库管理法规,唐律规定对进出仓库的人,必须进行搜检,以避免盗窃。否则,主管官吏笞二十。如果仓库被盗,主管官吏处笞刑乃至徒刑。对库藏物品保管不善而有损坏者,坐赃论。规定这些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官有财产不受侵犯。

(八)《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全文共一卷18条,本世纪初出于敦煌的《捕亡律》残卷,学者断为贞观年间抄写,所载内容为《贞观律》的一部分。为英国人斯坦因盗走,规藏于英国伦敦印度事务部图书馆,编号为0045,仅存十四行、记录了《捕亡律》中的《主守不觉失囚条》、《容止他界逃亡浮浪条》和《知情藏匿罪人条》,共三条。其主要内容为首先规定了追捕逃亡罪犯的期限及逾期追捕不到的法律责任。追捕不到、要判刑处罚。“皆听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除其罪。即限外捕得,及0已死、若自首者,各又追减一等、监当之官,各减主守三等。”对于故意放跑罪犯的,加重处罚,以罪犯所犯之罪处罚。“故纵者,不给捕限,即以其罪罪之如果放跑的罪犯尚未判决,放跑后又能自己追捕回来,减轻刑罚。“未断决间,能自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对于容留罪犯在管辖范围内的里正等各级官吏,也要处以刑罚。“诸部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卅,囚人加一等,县内,五个笞卅,十人加一等,州随所管县,通计为罪。(皆以长官为首,佐职官为从)。各罪止徒三年。”如果知道是逃犯仍然藏匿罪犯、或给罪犯资财,帮助其逃匿的,按罪犯所犯罪的刑罚减一等判处。“诸知情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

唐律共12篇502条,敦煌发现的唐代法律文书中,删去重复,现已知道对唐律中的八篇130条作了抄写。

(一)《名例律疏》残卷有三个。其中两卷本世纪初出自敦煌,一卷为法国人伯希和掠走,现藏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有104行,编号记录律疏卷一《名例律十恶》条之一部分,从《十恶》的疏语开始,至《六日大不敬》结束;一卷幸免被盗,现藏北京图书馆,计148行,编号为河字17号。卷尾题名曰《律疏卷第二名例》,实际只抄写了《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官当》条文一部分及《除名》条全部。另外一卷出自吐鲁番,现藏新疆自治区博物馆,有41行,起《称日者以百刻》条至《称加者就重》条。现按卷分述如下:开元名例律疏残卷。

该卷开篇先介绍了“十恶”罪名的来龙去脉广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典,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已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然后通过“议曰”、“注云”、“议曰”的格式,解释十恶罪的具体含义,如“一曰谋反”条:

、一曰谋反。议曰按《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报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匿,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注曰谓谋危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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