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武九姓胡商不仅把其祆教带到敦煌,吐鲁番,而且昭武九姓胡商还从敦煌、吐鲁番等地把中国商业制度带到了粟特本土。粟特语中“”一词意指“店铺、商栈”,与汉语中的“(店)有关。语应是“邸”或“店”的音译。“邸肆”是内地商胡的经营机构,可兼作客栈、货栈和商店,在队商贸易频繁的地方,是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粟特地区由中国邸店得名的直到10世纪一直在继续发展。其次是政府立法的影响。如果说习惯与观念性文化因素是伦理和风尚对人的内心约束,那么国家立法则构成了一整套正式的规则约束体系,强制性的规范控制人们的行为。如唐《关市令》规定“绵、绫、罗、縠、锦、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缘边诸州兴易。”律文又禁止国人擅自出关与“化外蕃人”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或将物与蕃人,否则,“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尽管实际情况往往是禁而不止,但这些法令对商人的制约作用却不容忽视。再次,自律性组织的规范作用。由于敦煌等地的商业繁荣,每行都设有行头,说明行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团体性质,这些行头通过与官府的联系,通过行自身的规范,对行内部商贾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第四节)粮食贸易与和籴政策
粮食贸易是敦煌等地商品贸易的主要内容。粮食贸易有几种形式,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和籴。和籴政策的实行,对于促进敦煌等地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何谓和籴?《白氏长庆集》卷41对此作了解释所谓和籴,则官出钱,人出谷,两和商量,然后交易也。”《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载百姓有粜易者,为收籴,事须两和,不得限数”。这是对“和籴”的简单解释,也就是说,和籴是百姓与封建政府之间的粮食交易。
为什么要实行和籴政策?《资治通鉴》卷214开元二十五年五月条对和籴政策最初实行的原因及目的、作用作了明确阐述。“先是西北数十州多宿重兵,地租、营田皆不能赡,始用和籴之法”。这是唐代在西北实行和籴之法的目的及作用,即为了满足边防驻军对粮食的需求。后来这一制度通过牛仙客推行,使和籴法由西北地方制度一变而成为中央政府制度。其目的与作甩都发生了变化。开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玄宗敕“天下诸州今年稍熟,价全或贱,或虑伤农。常平之法,行之自古,宜令诸州,加时价三两钱籴,不得抑敛,仍交相付领,勿许悬欠,蚕麦时熟,谷米必贵,即令减价出粜”。从上述这段文字可看出,和籴政策延续至开元二年时其目的作用已变成了唐政府保护农民利益、平抑市场物价,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负责和籴政策实施的专门职能机构是常平署,它的职责是“凡岁丰穣,谷贱,人有余,则籴之;岁饥馑,谷贵,人不足,则粜之。”常平署的作用就是谷贱时加价收进,以免伤农,谷贵时,低价抛售,平抑物价,此即“常平”之意。这个作用及目的在实际过程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开元十六年十月二日敕中的内容证明了这个问题。“自今岁普熟,谷价至贱,必恐伤农,加钱收籴,以实仓廪……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钱,及当处物,各于时价上量加三钱”在唐代和籴中,政府是以官商姿态出现的,据《通典》话载:自开元至天宝,政府每年要用80万匹绢于河西和籴。由于唐代河西地区实行的货币制度是“钱帛并行本位制”,因此,绢在和籴中执行货币职能。唐政府一反历代封建政府运用超经济的强制手段,成功地运用经济手段,利用政府强大的权威和雄厚的财力介入经济、发挥价格机制的杠作用自然调节粮食市场贸易)这不能不说是政府的成功之举,也是依附关系有所松弛的一种反映。唐政府和籴政策的积极意义还表宁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和籴使粮食价格相对稳定,起到了抑止兼并,打击囤亲居奇,防止垄断市场,人为抬高市场物价的作用,减少了富商责和地主利用年成丰欠盘剥农民的机会。
其次,和籴制度扶助了小农经济。不仅丰年增价而收,灾年减价而出,并且“若百姓未办钱物者,任准开充二十八年七月九日敕,量事赊粜……其赊籴者,至纳钱日,若粟麦杂种等时价甚贱,恐吏回易艰辛,诸价便与折纳。”扶助小农生产的良苦用心,于此可见-斑。这样,农民的苒生产甚至扩大再生产,便获得了相对保障。同时,农民的余粮可以卖到更多的钱物,和籴起到了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促进了农业生产。
再次,通过和籴获取了大量粮食,满足了军需、备战备荒,使政权更加坑固。此外,和籴搞活了经济,为丝绸之路商品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和籴活动只是唐前期河西粮食贸易的一部分,由于唐代西部甘州、凉州诸城镇居民很多,大抵不务农耕)城市工商业者的生活依靠买商品粮,加之丝绸之路贸易兴盛,过往商旅很多,需要大量粮秣,粮食贸易对于城市居民和过往商旅是一个重要的保证和条件,并且随着城市的繁荣和交通的畅通而兴旺发达,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唐代在丝绸之路沿线有很多的行客从事这种具有实际意义的粮食贸易。敦煌文书《唐年次未详河西节度使判集》有“肃州请闭籴,不许甘州交易”一案的判文,强调了“商贾往来,请无壅塞,粟麦交易,自合通流”的重要性。我们这里所指的粮食贸易的主要形式就是这种行客进行的买卖活动。行客专门从民户手里大批收购粮食,再按官府的价格成批交售。这是,种纯粹的贸易恬动,行客实际上是包揽和汆的粮商。粮食贸易的次要形式,是行客直接向消费者出售粮食,这些粮食消费者包括城镇工商业者、居民和过境行旅。其中,过境商旅数量不在少数,在丝绸之路畅通时,使团、商队、僧侣不绝于道,他们在进出河西走廊时,都要为下一阶段的行程准备足够的粮食,因此,这类粮食贸易的次数与规模也很可观。粮食贸易的再次形式就是粮食生产者在集市直接向消费者出售。
总之,在敦煌等河西地区的官私粮食贸易者中,和籴政策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面,和籴政策本身就是一种比例很大的粮食贸易。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实行“和籴”政策对小农的扶持,调动了农户积极性,为商品粮食交易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但是,自唐“安史之乱”以后,随着唐土地制度均田制的逐渐瓦解和其财政税收制度租庸调制的被破坏和籴”政策逐渐失去了其本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五节)商业管理制度
唐代由于其商品经济的渐趋活跃繁荣,为规范市场贸易,颁布了一系列商业管理制度。
首先表现为商人的税收管理0商人作为国家编户缴纳税金,始自唐初。唐武德六年(623年),按资产定户三等,九年改为九等,以户等征收户税,商人即被列为上等户。
商税也有不同种类。公元711年,唐政府开始设置盐官,课征盐铁之税。而敦煌、吐鲁番地区最基本最普通的商税是指关税和市税。《旧唐书崔融传》载,武周长安三年(703年),崔融在奏章中说夫关市之税者,谓市及国门、关门者也,唯敛出入之商粟,不税往来之行人”。这就是关税。吐鲁番出土《高昌内藏奏得称价钱账》文书中,每成交一宗生意,即得“称价钱“若干,如“正月一日,曹迦钵买银二斤,与何卑尸屈二人边得钱二文”。文书里“得钱二文”即指“称价钱”,亦即官府所征商税。此件文虽为高昌时期,但唐朝平定高昌置西州,设官市,其征税方式当与文书所记无大差异。史称“开元盛时,税西域商胡,以供四镇,出北道者,纳赋轮台。”唐政府在西域设四镇,保障了边防巩固、丝绸之路的畅通安全,给商业贸易创造了条件;反过年,从西域商胡得来的税收,又补充了四镇的给养,保证了军队开支。虽然敦煌等地的关税和市税的征收状况,未见直接记载,但从敦煌等地方政府对交通和市场的严格管理来看,按理政府的税收大约是必然的。
其次表现为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市场交易管理法规。从市场的设置地点到交易的时间,从商品质量到交易价格,从市场秩序到计量器具,唐政府都有了完整的管理制度。如在市场的设置方面,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规定交易时间为“其市当以下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在市场交易的商品质量方面,《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出售的商品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否则按所得利润的多少,以盗窃论处。“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者亦如之”。在交易价格方面,唐律规定,如市场管理官吏有意评物价错误以谋私利,“准盗论”。如果市场管理官吏评估物价有失公平,按“坐赃论”。
为了落实上述管理措施,唐政府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管理机制,为推行市场管理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唐会要市》载“……州县职员令,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为,通判市事,丞一人,常判市事,佐一人,史一人,师一人……又准户部格式,其市吏壁师之徒,听于当州县供官人市买。”从这段资料,我们可看出管理市场贸易官吏有市令、市丞、市佐、市史、市壁师等职。敦煌文书《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估》残卷对上述市场贸易官吏的名称多有所见,反映出唐时敦煌市行组织和商业管理制度的严密完善。
上述商业管理制度体现出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具有较大的封闭性。市场都在官方指定的地点设置,交易时间由政府强制规定。这种封闭性特点,是与商业贸易及市场的发展需求尖锐冲突的,但却也体现了当时商业贸易活动的实际状况。
二是强烈的行政干预。运用政府的权威与力量干预商业贸易活动,在我国早已有之。汉代的均输平准之法包括王莽时的五均六凳之制,是国家大规模插手商业贸易活动的典型方式。唐代虽然对商业贸易的控制干预有所放松,怛仍然采取了控制措施,如唐政府正式规定由官方每旬评估各种物品的上、中、下三等价格,作为市场交易的基准,并规定凡与官方交易,都按中等价格交易;凡买卖奴婢、牛、马,皆须官方公验立券等等。强烈的行政干预,在保障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又扰乱了更为基本的市场功能和市场秩序。但总体来说,由于贸易管理措施的加强,对促进敦煌等地商业贸易活动的兴旺发达起到了一定作用。
通过上述几部分的简要论述,我们可知敦煌文献中反映的商业贸易管理制度对规范西部丝绸之路贸易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西部地区悠久的商业传统,对于推动新亚欧大陆桥的进一步繁荣提供了可靠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