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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概述(1)

(第一节)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的内涵结构与特点

一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的内涵结构

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是指敦煌文献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文书资料。

敦煌文献,主要是指敦煌莫高窟藏经洞保存的文献资料。这些献本世纪初自敦煌发现后,即遭到英国斯坦因、法国佰希和等人的劫掠,现分藏于英国、法国、日本、德国、俄罗斯等国,连同我国的收藏,共有五万余卷号。其反映的历史跨度,上自前秦甘露元年(359年)下至北宋咸平五年(1002年)或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的《景德传灯录》残卷,上下600余年,是全面反映我国中古时期特别是隋唐五代乃至宋初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宗教、法律、风俗习惯、军旅、边贸、民族交往,特别是佛教原始面貌的真实记录。被称为我国中古时期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吐鲁番文书本世纪初叶在吐鲁番吐峪沟等地发现,50年代末70年代中期,吐鲁番哈拉和卓及阿斯塔那等地又陆续有大量古代文书出土。

上述两地出土的文书都包含有为数不少的古代法制文书,内容非常丰富,不仅有抄写的唐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律及律疏、令、格、式等的写本、制敕文书、法律档案资料、地方官府的判案文书,而且有大量的民间契约文书资料及唐中央政府及地方政权实施的经济法律制度。现将其内容具体分述如下:

(一)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律及律疏、令、格、式。这些都是唐代的遗留。其中敦煌出土的20件,吐鲁番吐峪沟、阿斯塔那等出土的8件,共计28件,计律10件,律疏6件,令2件,格5件,式4件,令式表1件。这些法典抄写本共记载律、疏、令、格、式约二百五十余条,涉及名例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诈伪律、捕亡律八律,名例、职制、贼盗、杂律四疏,田、禄、假宁、公式、职员、官品六令;刑部、吏部、户部、职方、兵部五格;吏部、度支、祠部、水部四式,保存了贞观、永徽、仪凤、华拱、神龙、开元及天宝历朝之制,为我们研究唐代律的发展读变供?参虫的史料,尤其是令、式等法典写本的保存4真补了正史典籍载时空白使我们对唐代法典的原貌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二)判集文书及争讼状牒。关于这方面的法制文书,据初步判断有几十件之多。这些判集有的是属于判诃样文性质的判集,通过对疑难案件的解析,揭示出深刻的法理,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指导规范地方官吏的司法判案。如敦煌发现的号《文明判集残卷》就属此类;而有的则是地方官府直接判决当财实人实事的判集,现已知晓的有出自敦煌的《麟德安判集》,《开元判集残卷》,《唐开元廿四年歧州郡县尉勋牒判集》及《河西巡抚使判集残卷》。出自吐鲁番阿斯塔那的《唐西州判集断片》。

除此之外,尚有一些散见于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地方官府判案的法律诉讼案卷,比较完整的如《唐贞观年间西州高昌县勘问梁延台、雷晚贵婚娶纠纷案卷》、《开元廿一年正月-二月西州都督府勘问蒋化明失过所案卷》、《宝应元年六月高昌县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事案卷残卷》、《后晋开运二年(945年)十二月河西归义军左马步都押衙王文通勘问寡妇阿龙还田陈状牒》等等。这些法律文书为我们了解当时诉讼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律在西部地区的贯彻实施状况以及当时西域地区的法制运转环境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契约文书资料。契约文书是重要的法制资料,它对于我们了解我国中古时期民商法律文化、特别是契约制度家庭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演变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丰富了我国的传统民商法文化J煌出土的契约文书约300余件,吐鲁番出土的契约文书资料数百余件。这些契约文书涉及买卖、互易、借贷、租赁、租佃、雇佣、扶养赠与、贴赁质典、分家析产等契约类型,成为出自当时当事人之手,研究敦炉吐鲁番地区普通民众经济交往关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珍贵原始记录。

(四)经济法律制度文书。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包含有大量的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内容。如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农田水利管理制度、手工业管理制度、商业管理制度等。这些经济管理法律制度文书对于我们全面研究和认识敦煌、吐鲁番两地乃至当时全国的经济管理方面的立法及执法情况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料(五)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文书。敦煌吐鲁番地区由于受多民族文化冲突融合的影响,使敦煌吐鲁番地区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现出自身的特点,如强制离婚制度与协议离婚制度并存、一夫多妻制、一夫多妾的婚姻形态并存等。丰富了我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文化传统。

二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的特点

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由于产生在特殊封地域环境中,历史人文条件又比较特殊,因此,这些法制文书表现出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其原始性。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直接来源于敦煌莫髙窟藏经洞及吐鲁番阿斯塔那墓等地发现的文献资料。这些法制文书,既有中央政府颁布的唐律及疏、令、格、式,也有地方官府制定颁布的配套实施细则;既有古代地方官府判案的直接法律挡案资料,也有当时人书写的争讼文牒等诉讼材料,还有出自当事人之手的契约法律文书,而且有的契约文书保存相当完好,真实地保留了原始风貌。加之这些法制文书中保存下来的令、格、式等填补了正史记载的空白及疏漏,是我们研究唐代法制及唐代法律在西北地区贯彻实施情况的原始凭据。

±是其宗教性。敦煌、吐鲁番是我国佛教东渐的桥头堡,又因敦煌系佛教圣地,寺院经济在当地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成为布施放贷、出租经营地产、碾碾、油梁等的重要力量,加之寺院道观、僧尼分有永业田和口分田,承担政府税役,因此,也是当地重要的民事契约主体。敦煌出土的大量借贷、租赁契钓中常见寺院为契约一方当事人,如《唐大中五年(公元851年)僧光镜负俏布买钏契》、背《唐天宝十三载(754年)龙兴观道士杨神岳便麦契》等。而且佛教5:义、道家学说融于民间日用之中,形成了立契和履约中的行善观、互惠观、诚信观,影响规范契约主体的契约观念和契约行为。

三是其民族性。敦煌、吐鲁番地处西北边唾,总辏丝绸之路的咽喉要道,波斯、突厥、粟特等少数民族在此交往交换,形成了多民族文化冲突融合的人文生态环境,尤其敦煌自古就有“华戎所交一都会”的美称,因此规范调整民族贸易就成为当时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这一特点在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中均有所反映,如《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辩辞事》就反映了这一情况。而且从事商业贸易的商人中,有很多人均为少数民族,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契约立契人和担保人中,少数民族姓名多有所见。

四是其时代性。每一种文化都代表着一定的时代。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涵盖的历史空间长达六七个世纪,这两个地区曾隶属于前凉、前秦、后凉、北凉、西凉、髙昌王国等地方割据政权,这些地方割据政权的法令状况如何,有关正史典籍如《晋书》等未作专门,的记述。但敦煌、吐鲁番文书,尤其是吐鲁番出土文书为我们研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征提供了这方面的信息。

五是其地域性。敦煌吐鲁番两地具有复杂的地理环境。一定的文化衍生于一定的地理环境之中,敦煌、吐鲁番两地发现的法制文书是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原始圮载,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其浓郁的地理环境色彩,如法律案卷中反映出的案例纠纷、涉及到的地名人名、敦煌地区曾经出现的一夫多妻制现象等,都表现出敦煌、吐鲁番两地的地域色彩。六是中央法制的统一性。敦煌、吐鲁番虽远离唐中央政权,但唐朝律、令、格、式等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写本在敦煌、吐鲁番两地均有发现,而且从发现的法律档案资料来看,地方官府确实是按照中央王朝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来办案的,表明在敦煌、吐鲁番等地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得到了较好地贯彻执行,表现出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第二节)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现状

本世纪初叶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的发现,震惊中外,并由此而导致一门国际显学一敦煌学的兴起。自敦煌学兴起之日,敦煌法制文书就因其填补正史典籍有关记载的空白而成为中外学者关注的焦点,并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

敦煌法制文书在总数约五万件的敦煌遗书中所占比例较小,数量较少,包括唐代法典写本及判集残卷29件及与法制有关的制敕文书,争讼状牒、法律档案等残卷几十件,反映敦煌民间普通民众、寺院等民事主体之间社会经济交往关系的契约文书300余件,共计约400件。这些法制文书完整或部分地保存了今传本唐律、律疏和已散佚的唐代令格、式以及中央政府的制敕文书地方官府的判文以及普通老百姓买卖、借贷等方面的契约资料,是有关唐、五代宋初时期中国西部社会经济法律活动原始的真实的记录和反映,为我们研究中国中古时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发展、立法与司法的实际状况以及西部民间社会运用契约这一法律形式规范社会生活、经济交往关系提供了珍贵史料。本节拟就近百年来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状况作一简要回顾与展望。

一敦煌法制文书研究的百年庆程

敦煌法制文书研究的百年历程凝结着我国几代学入的心血和汗水,折射出我国几代学人追求民族昌盛、衡家繁荣酌爱国情结。由于敦煌文献资料分散于英、法、日、俄等国,因此,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从其开始之日就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为研究方便起见,作者拟以中国大陆学者的研究活动为基准,将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历程分为三个阶段:1

(一)本世纪初至40年代末的兴起阶段。

这广时期是中华民辩的灾难史旱辱果、罕阀混战、外画入侵,挽救民族危亡成时代的主衡律。鲮撞法:书的研究在国内一批具有高度爱国主义精神学者的推动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王仁俊、罗振玉、王国维、蒋斧、董康、许菌霖(金毓黻、王重民等是国内敦煌法制文书研究的开拓者,对于推动敦煌法制文书研究的深入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资料缺乏,这肘期仅就当时所见6篇法制文书作了评介性短篇跋语。但有些文章对部分文书展开了研究,如罗振玉在鸣沙右室佚书》年)一书中对水都式残卷的研究除了作一般性的价绍和研究还有以水部式校刊《唐穴典》,并擞出了唐代海运的几种资料6王顾维最早对由断片拼合的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原题)作了介绍和研究;王仁俊最早奄《敦炉石室真迹录已》中对《开元律疏卷第二名例残卷原题)的研究等。1925年起,刘复、向达、王重民、姜夫等前往欧洲辑彔、整理敦煌文杂,随着大量法制文书资料的刊布液制文锻的研究有了渐的进展。《董康在书舶庸谭》一书中对邸猫《垂拱职制婚、厩库律残裀龙散颁刑部格残卷》(原题)进行7初步研究。后来,他发表《残本龙朔(神龙)散颁格与唐律之对照》《司法公报》丸卡砂3年文,注意到唐代法律形式杂令格式之间的关系,以格文与律文对照此较阐途7格文;王重民在《黎敦煌残卷叙录第辑(1抑6年)、第二辑(1941年)中对《永徽职制律硫断》《开元名例律疏残卷》进行研究,许国霖在《敦煌杂录》(下辑)(1937年)对北京图书馆周字51号《开元职方格断片》进行了介绍和研究;此外,对另一种法制文书——契约资料的研究也开始起步,刘复先生旅法期间曾在黎国立图书馆选录一批写卷,其中就有10余件契约文书,编入1925年出版的《敦煌掇琐》(中辑)。

与此同肘,日本敦煌学的开拓者内藤虎次郞于1909年在《朝日新闻》上发表连载长文,介绍了有关唐律的史料,20年代末期,随着敦煌学在日本轰轰烈烈地兴起,敦煌法制文书也得到日本学者的密切关注,从而使日本学者成为国外在这一领域的主要研究者。内藤虎次郎、大谷胜真、仁井田陞、玉井是博、那波利贞等是日本敦煌法制文书研究的先驱者,其代表论着是仁井田陞分别于1933年和1937年出版的《唐令拾遗》和《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尤其是仁井田陞的名作《唐令拾遗》一书的问世对推动敦煌法制文书的进步深入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这部书从64种汉文典籍、11种日文史籍中,辑录出有唐一代各种法令715条,唐前令140条,唐后令1邰条,每条都上澌其源、下及流变,使人们对唐令原貌及其源流影响有了完整认识,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书中引用了4件敦煌文书,其中包括唐职员令和公式令残卷的部分条文。1936年,仁井田锃发表《敦煌发现唐水部式研究》(载《服部先生古稀祝纪念论文集》),论文对“式”这一法律形式的起源、流变及唐式的内容进行了周详的论证,其创见之处是对罗振玉未考证出来的敦煌水部式残卷所属年代问题,提出了是开元七年水式的结论。该文还对照《唐六典》,作了唐水部式的复原工作。其它如内藤虎次郎在《唐代文化和天平文化》(1928年)一文中对《开元公式令残卷》的研究、大谷胜真在《唐僖宗车驾还京师大赦文》中对《中和五年三月十四日车驾还京大赦制残卷》(P2696)的研究、那波利贞《唐代有关农田水利的规定》(日本《史学杂志》54,1943年)一文利用敦煌水部式残卷论述了唐代的农田水利管理状况。

在契约文书研究方面,日本学者玉井是博于30年代撰写了《中国西域出土之契》一文,该文在刘复先生选录的十余件契约基础上,新增十数件伦敦和巴黎藏卷的录文,从买卖、借贷、雇佣、租佃、分书、遗书、放书等契约类型方面分门别类地进行了初步研究,扩大了人们的视野。

上述成果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这一时期中外学者对敦煌法律文书的研究状况。总的来讲,这一时期国内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主要尚处在搜集刊布资料阶段,除了一般性短篇评介介绍的跋语,专题分类细致探讨的文章尚不多见,日本学者在这一方面成就突出。

(二)4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的前进中徘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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