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学中,“期望效用”和“主观概率”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把这两个概念结合起来可以作为判断和比较不确定性下行为好坏优劣的根据。从进行博弈论的观点来看,这种主观概率就有实际意义。因为博弈是多阶段的和重复的博弈过程,往往在第一次选择以后还可以作第二次、第三次的选择,所以对主观概率可以不断调整,以致可以达到期望效用。
sharedbeliefs(共有理念),实际上就是博弈参与者个人的主观概率在重复博弈过程中为各参与者所分享,成为他们交往的共同知识,就像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脸都是黑的共同知识一样,从而形成他们之间的博弈的共同规则。
过去,我们往往把制度看作是明确的条文,例如政府规定的制度,青木昌彦教授不赞成这种看法,他说:“不过,只有当参与人相信、接受某种具体表现形式时,它才能成为制度,在此意义上,成文法和政府管制如果没有人把它们当回事就不构成制度,举例来说,政府根据某项法令禁止进口某些物品,但如果人们相信,贿赂海关官员可以绕开此项法令,而且这是普遍现象,那么与其把这项法令视为制度,还不如把贿赂现象视为制度更为合适。”
在计划体制下,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作为假定,或者至少把计划当局看作是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里实际上假定每个参与者的脸都是白的,或者自己的脸是白的,别人的脸是黑的。在市场体制下,则应是每个参与者都是谋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实际上是承认参与者的脸都是黑的。在这种长期反复的博弈过程中,使彼此的利益既受到约束,又可以得到实现,使每个参与者的主观概率和期望效用达到某种均衡。这就是主观博弈模型中共有理念的作用,这也是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的博弈均衡过程。
(第五节)委托一代理理论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委托和代理理论就日显重要。例如,我国近期讨论很多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就与委托一代理理论有关,目前我国正在讨论的政府治理结构问题也同委托一代理理论有关。
从比较经济学的角度看,委托一代理问题具有自己特殊的意义,在计划体制下,实际也存在着委托一代理问题,委托人成了计划当局,代理人成了企业,这是计划体制下的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必须服从等级的行政机构。从政府治理结构来说,计划当局本来受人民委托,扮演代理人的角色,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计划当局成了委托人,人民作为消费者,要服从计划当局的物资分配,变成了代理人。在这种委托一代理关系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本来企业掌握的有关自己产品的各种信息比计划当局多,但是,又要服从计划当局,因此,它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生产和消费的需要,物资浪费严重,人民作为消费者对他们所需要的产品的信息比计划当局多,但他们不得不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物资,而又得不到他们所需要的物资。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企业要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生产,但是,这会违背计划当局的纪律,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消费者想取得自己所需要的物资,这会违背物资分配的纪律,因此,要靠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和日常的政治思想教育来克服计划体制下的道德风险问题。从我们上述的博弈理论来看,计划体制下委托一代理关系会演变成零和博弈,计划当局的主观概率必须强制地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所共享,才能演变成计划制度。但是,一次又一次重复博弈的结果,计划当局主观概率同社会成员的期望效用日益脱节。为了克服道德风险的政治运动和政治思想工作流于形式,或者使老实人反而吃亏,道德风险反而增加,在实践中,使人们认为需要改变这种博弈关系。人们不再忽视自己个人的主观概率,并使这种概率逐步为社会成员所共享,使这种主观概率或个人的偏好,同预期效用相一致,使这种新的博弈关系达到某种均衡,这实际上就是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过渡。在市场体制下,必须建立不同于计划体制下的委托一代理关系。
一、市场经济中委托一代理问题来源于信息不对称
市场经济中存在着许多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例如:
通常销售者对产品的质量比消费者知道得多,如果顾客到蔬菜水果市场上去买东西,销售者对蔬菜水果的质量肯定比顾客知道得多。其他耐用消费品无不如此。
通常经营者掌握的企业经营信息比所有者多,对许多股东来说,到了年终才从报表上看到企业经营情况,而经营者却早已知道企业盈亏情况。
就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来说,雇员比雇主掌握的信息多,雇员对自己的专业水平、劳动技能以至健康情况比雇主了解得多。
在足球市场上,球员的经纪人比俱乐部对球员的信息掌握得多,等等。
其他如健康保险市场,金融信贷,等等都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
只要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就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或者也可以说,在市场上存在着假冒伪劣的问题,就是说,可以以假充好,以伪乱真,以谋求市场上的利益,这样,就可以使市场失灵。
只要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就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建立同市场经济相符合的制度规范,例如,建立商标注册登记制度,以建立商品的市场信誉,或者建立各种产品的质量标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取缔,建立教育体系及考试制度,以确定劳动者被录用和工资的标准,所有这一切建立标准的措施,都是为了减少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但是,政府同企业相比,它了解的信息总不如企业,要各级政府机构来监督企业,也有一个监督成本和监督效益问题,如果监督成本很高,监督效率很差,这种监督本身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从政府机构本身来说,既有立法机关,还有执法机关,一般来说,执法机关比立法机关掌握的信息多,在监督成本和监督效率不成比例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对执法机关的检查就不可能有效。
因此,要解决市场经济信息不对称问题,就要解决企业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即企业所有者同企业经理和职工的关系问题,即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要解决政府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要解决人民同政府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就政府管理来说,人民是委托人,政府是代理人,这里就要研究政府的治理结构。
二、市场经济下企业和政府的治理结构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政府的治理有相似性,所以我们可以放在一起研究。
关于企业的治理结构,在我国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时,作过详细的讨论。吴敬琏和钱颖一教授在“公司化”一文中作了很好的说明。
他们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治理企业在以下三者——即(1)所有者(股东),(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3)执行管理部门之间形成的一定的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旨在于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
首先,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人选,并有推选或不推选直到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利,但是,一旦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后,股东就不能随便干预董事会的工作了。
其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权负责公司,具体委托经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责任和确定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的权利,但是,董事会最终要对股东负责。
最后,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经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只有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之内,经理人员才有权决策,其他人不能随意干涉,但经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和代表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范围,经理人员经营成果的好坏也要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委托一代理关系中,容易出现企业高层经理侵犯所有者利益的倾向,管理者增加公司成本,使管理者日常支配扩大,利润却下降。为了讨好职工,增加成本,也有利于增加职工收入。有的公司开董事会比较浪费,使董事会成员比较容易接受高层经理提出的方案,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内部人控制。
为了对付这种内部人控制,在市场经济下通常有以下三种办法:
(1)股东们通过董事会对经理加以撤换;
(2)在上市公司的场合,股东将股票出售,在前一种场合,是用手投票,在后一种场合,是用脚投票,公司经理们害怕企业倒闭或被收购兼并,不得不把利润放在第一位。
(3)在一个发达的经理市场,用高薪聘请经理,在竞争的压力下,经理们将把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但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有这些措施还不足以解决这类问题。
现在有一种主张,即考虑用激励结构的调整,来使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有某种利益一致的关系。例如,给予经理和职工有一定的期权,这是根据未来利润的多少来确定经理和职工的报酬,或制定各种效益工资,把他们的工资和企业的利润建立某种联系,等等,实际情况极为复杂,效果如何,还需要我们继续观察。
在市场经济下,有时也可以把政府的管理比作于公司的管理,把政府的治理结构比作于公司的治理结构,当然,政府生产的不是私人产品,而是公共产品,如教育、安全以及带有公用事业性质的公共设施。人民可以看作是这种生产公共产品公司的股东,议会这类立法机构可以看作是董事会,政府行政机构可以看作是经理部门。这三者之间也可以形成委托一代理的治理结构。
既然公司会出现经理内部人控制问题,那么政府的行政机构是否也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前面我们说过,只要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就有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增加政府开支,而减少公共产品的福利,更不用说政府官员中间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了。
对付政府行政机构的内部人控制,用市场经济中对付公司管理的内部人也有相似之处,比如可以用手或脚投票的办法来对付,通过选举撤换政府管理人员,或者离开这个地区,或者建立政治市场,让政府管理人员有某种竞争,以便防止权力的垄断所引起的腐败。
当然,政府同公司也有不同之处,公司虽然有大小之分,但是,总归是一个经济团体,但是,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要全体人民来监督,就十分困难了,从这个意义上,乡镇政府比县政府好监督,县政府比州政府好监督,州政府比联邦政府好监督。因此,政府的治理结构要从基层做起,基层有了基础,逐级往上引申会比较有效。此外,公司可以用未来的期权来激励经理,而政府管理人员同公司经理有不同之处,从事公共产品生产的政治家得到人民拥护的动机比利润的动机会更强烈。在付给他们较高报酬的条件下,精神鼓励的作用会比利润刺激更强烈。
目前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治理结构中出现的创新,即许多政府行政机构的功能交由社会自治团体来做,这些社会自治团体将由公法和私法来保障其运作。例如,市场经济下的商会或中小企业协会等所起的作用愈来愈大,这样,可以减少政府的公共开支,提高公共产品生产的效率,这是地方政府治理结构中的一个新的亮点,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注意。
三、转轨过程中治理结构的问题
1994年,在京伦饭店召开了一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在研讨会上,青木昌彦教授提出了转轨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他说,“我们概览一下转轨经济中内部人控制这样一种内生的趋势。我们所说的内部人控制,是指从前的国有企业的经理或工人,在各转轨经济中有所不同。不过,这是公有制经济的遗产而演化出来的一个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其趋势是内生的。我们认为机械地应用新古典模式股东主权的模式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起不了什么作用,也许还更糟,会延长转轨的时期。”
我认为青木昌彦教授对转轨时期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和如何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作了简短而又明确的说明,总之,这里不能照搬西方新古典股东模式。在计划体制改革初期,几乎普遍采用了放宽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控制,扩大企业经理和工人自主权的做法,于是出现了内部人控制,企业多分红即企业经理和职工多分红,而生产本身并无起色。这是一种内生的趋势。但是,决不能因为对付内部人控制,借用国家或行政机构作为股东的权利,重新加强行政控制,这是走回头路的做法,其结果必然是延误改革。
青木昌彦教授指出:“我们赞成在转轨过程中采取一种博采众长的方法来发展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同时发展资本市场和银行业机构。在转轨经济中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的过程中,这二者的作用应当是互补的。”
从今天来看,青木昌彦教授的观点仍然没有过时。从那时起,中国非公有制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这种博采众长的办法显示了其充分的效果。同时,中国的资本市场在发展,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变为股权的试验也在进行。看来,我们还必须进一步防止用新古典的股东主权模式来解决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正确的做法还是要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即把国有企业的国家股的相当一部分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让民间机构持有国家股份,同时,必须发展有竞争性的民间商业银行,允许商业银行持有一部分国营企业的股权。有了这种真正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才能真正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在这些前提下,给企业的经理和职工以某种期权,或实行某种效益工资,既可以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也可以充分发挥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
至于说到转轨时期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治理结构,恐怕有同国营企业转轨时期类似的问题。在改革初期,中央政府往往实行分权,扩大地方自主权,地方政府往往会用自己的财力,兴办许多地方国有企业,以谋取地方的利益。但是,长此以往,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发生了矛盾,地方财政、特别是乡镇财政发生了严重的亏损,这可以比作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部人控制。但是,要解决这种问题,也不能走回头路,重新加强中央的集权控制。在解决基层政府的治理结构时,还是要用民主和法治的办法,在法律的框架内,发展村民、社区以及民间自治机构,让民间的事情尽可能由民间自己办,这样,可以提高公用品的生产效率,以减少公用品的生产成本,也有利于解决地方财政亏损问题。这对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和增加国家实力都是有好处的。在这种治理结构下,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设想的政府机构成为人民的公仆,即人民成为委托人,政府机构成为代理人的理想可以变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