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果·格老秀斯是荷兰著名的法学家、历史学家和外交家,是近代国际法的创始人。他曾经担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荷兰驻英大使。1619年在荷兰内部斗争中被终生监禁。1621年逃往法国。后来他到瑞典宫廷任职。1635—1645年间任瑞典驻巴黎大使。他最早的国际法著作是1604年写的《论劫掠的法律》和1609年著述的《论海上自由》,其内容主要是替荷兰争取在海上进行自由贸易的权利。1623年他写成著名的国际法著作《战争与和平》,1625年出版。由于这本书,格老秀斯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的鼻祖。本书主要论述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法问题。
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讨论权利的起源、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格老秀斯根据自然法原理,认为正当的战争有三种理由:自卫,恢复自己的财产、惩罚。他认为战争有两个目的,那就是保卫生命和躯体的安全以及获取生活所需要的东西,这两者都符合自然法。他认为,地方长官对反抗他的人发动战争是“公战”。他主张,人们为了自卫同侵略者作战叫做“私战”。“私战”是公正而合法的。第二卷主要讨论可能产生战争的原因,讨论什么是公有,什么是私有,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第三卷讨论战时的合法行为,讨论战争中什么是犯罪行为。最后讨论和平的方式以及战争中签订的条约。格老秀斯为海上自由进行辩护。他认为,整个海洋和海洋的分支都不应被任何人占为财产。在辽阔的海域上,用水和捕鱼、航行都应该由各国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