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732500000026

第26章 证券市场案例(18)

原告朱某认为:2004年10月28日、12月1日,A证券公司下属的保定营业部工会希望朱某作为济仁典当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东,朱某便将20万元交给保定营业部工会。后B典当公司增资扩股未能依法进行,保定营业部工会未退还朱某入股本金20万元,非法使用上述资金达4年之久。朱某在2008年知悉上述情况后,要求保定营业部工会给付入股本金及利息,但未能得到答复。保定营业部工会和五四西路营业部均是证券公司的下属部门。故朱某起诉来院,要求A证券公司、五四西路营业部、保定营业部工会偿还20万元及利息(自2004年10月29日至12月1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给付20万元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算至起诉之日为50205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A证券公司认为:A证券公司、五四西路营业部均未经办任何入股手续,与本案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而且保定营业部工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A证券公司、五四西路营业部不应一并作为被告。朱某的20万元是通过银行电汇的方式存入B典当公司以李某为名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该账户是作为B典当公司的证券资金账户存在及使用的,五四西路营业部并无支配权,仅按开立人B典当公司要求办理证券资金事务。由于保定营业部工会并未曾收取、转交、占有、使用朱某的资金,即使保定营业部工会根据济仁典当公司及朱丽华的要求,在B典当公司已经收款并开具收据的情况下,保定营业部工会又换开了一次收据,该收据也与客观事实不符,且与朱某诉状所述事实不符。B典当公司应直接作为被告并承担本案的实质责任。保定营业部工会已经将朱某20万元投资款如数转交给B典当公司,只是换开了收据,法律责任仅限于再将所换开的收据重新换回,不应承担其他民事责任。2005年范某涉嫌刑事案件,保定营业部工会将款扣划到一个固定账户,是为了保护最初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对该款未加以任何利用。当时朱某看好B典当公司业务与利润前景,希望借用保定营业部工会名义入股,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B典当公司以往的分红并不是按照工商机关登记的股东名称和出资额进行的,而是按照实际入股人及其入股金额进行的,保定营业部工会虽是登记的股东,但并未收到过分红,而一些借用保定营业部工会名义的实际出资入股的自然人投资者直接得到了多次分红。朱某因入股较晚未赶上分红,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入股的真实意思表示。朱某有关资金占用费补偿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因为尚未有效的依法定程序审计确认B典当公司是否有盈利及未分配利润。朱某当初作为入股资金的出资,现在并不应当产生所谓的资金占用费补偿问题。因此请求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B典当公司认为:B典当公司没有自然人股东,也没有顶名股东,保定营业部工会是B典当公司的合法股东。朱某从未向B典当公司入过股,其款项入到了五四营业部账户,其所持入股收据中记载的收款人是五四西路营业部办公室主任,加盖的是保定营业部工会的公章。B典当公司从未委托保定营业部工会收取自然人入股本金。B典当公司2004年10月29日、12月1日收到的20万元入股金是保定营业部工会交来的,是其作为股东的入股股金,B典当公司没有与朱某发生过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本案当事人。B典当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股票质押典当,客户贷款以在五四西路营业部股票账户上的股票作质押,赎当还款也要经过五四西路营业部办理手续。在范某涉嫌刑事犯罪逃匿后,自2005年4月15日开始,保定营业部工会通过五四西路营业部将股票质押客户办理赎当应当归还B典当公司的资金强行扣留,存入其开设的账户,至当年12月12日,已将保定营业部工会投入B典当公司的全部资金615.5万元全部退清,由其自行控制。朱某的20万元资金首先交给了五四西路营业部,由保定营业部工会占用连同其他出资人的资金一起分期分批作为保定营业部工会入股股金投入某典当公司,后保定营业部工会又分期分批将包括朱某投入资金在内的全部入股股金强行扣划至其账户,朱某的资金由保定营业部工会控制是不争的事实。因此B典当公司不应承担任何实体义务。法院认为并判决:保定营业部工会是B典当公司设立时登记的股东之一,朱某将20万元交付给保定营业部工会,其目的是为参加B典当公司增资扩股,成为B典当公司的股东。在保定营业部工会将朱某汇入五四西路营业部账户的款项交付B典当公司后,B典当公司并未实现增资扩股,保定营业部工会投入B典当公司的全部资金615.5万元,包括朱某的20万元,已自2005年1月27日起陆续存入保定营业部工会账户,朱某出资参加B典当公司增资扩股的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保定营业部工会本应退还朱某投入的款项,但其至今未履行偿付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朱某要求保定营业部工会偿还20万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保定营业部工会在已经具备偿付条件的情况下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朱某资金被占用存在利息损失,其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应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考虑到朱某汇款的目的是用于出资,B典当公司不能实现增资扩股,保定营业部工会开始收回投入之时,才是朱某款项应予返还之时,故朱某主张自汇出款项之日起算利息,缺乏依据,法院对此予以适当调整为自2005年1月28日起算利息。保定营业部工会没有独立的账户,朱某的款项最初汇入五四西路营业部的账户,而且加盖保定营业部工会的收据是由五四西路营业部的人员直接经手出具,因此五四西路营业部不仅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出借账户,而且直接参与了收取某款项的行为,现朱某要求五四西路营业部共同承担偿付20万元的义务,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五四西路营业部是A证券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A证券公司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第一,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五四西路证券营业部、A证券保定营业部工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朱某二十万元;第二,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五四西路证券营业部、A证券保定营业部工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某利息(自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付清二十万元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三,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四元、财产保全费一千七百七十元,由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五四西路证券营业部、A证券保定营业部工会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法律评析:

(一)不当得利的返回问题

1.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务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2.本案分析。朱某于2004年10月29日、12月1日通过转账支票向B典当公司开设的李某账户内各存入10万元 ,而五四西路营业部向其开据的有保定营业部工会印章的收据表明,被告保定营业部工会收到了原告的入股资金,原告的入股资金是以保定营业部工会的名义入股打入B典当公司的。但是B典当公司并没有增资扩股,原告朱某也就无法成为其股东。2005年1月至12月12日,保定营业部工会通过五四西路营业部扣留股票赎当资金的形式,陆续将615.5万元扣划至其开立的账户,其中也有原告的20万元。从这时起原告的资金转由保定营业部工会持有了。应该说,既然B典当公司取消增资扩股,原告的入股资金也被划到了保定营业部工会的账户内,产生了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其应该负有返还义务。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说,保定营业部工会在有能力返还的情况下却迟迟不履行其义务,造成原告存款利息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保定营业部工会应负赔偿责任。

(二)利息的起算时间

资金保定营业部工会应负返还义务之后,接下来就应该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本案中原告认为应该从其将钱打入B典当公司的时间起算,而法院则认为应该从保定营业部工会开始收回投入之时(即2005年1月至12月28日)起算。因为,从此时起被告保定营业部工会真正占有了这笔资金,才负有返还义务。笔者倾向于赞同法院的看法,在保定营业部工会收回投资之前,其并没有实际占有原告的入股资金,在此之前也就不存在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问题。即使有赔偿责任也应该由B典当公司承担,但是在B典当公司持有原告入股资金的这段时间里,原告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商业上的投资行为,投资失败,不属于民事责任范围,不应该由A典当公司负赔偿责任。

本来如果单纯考虑不当得利的话,仅仅是保定营业部工会有返还入股资金和赔偿同期银行利息损失的义务。因为保定营业部工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五四西路营业部不仅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出借账户,而且直接参与了收取朱某款项的行为,根据《最高院民诉意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被列为共同诉讼人,意味着出借银行帐户的人要为自己的出借行为与借用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企业的银行帐户是用以经营性资金存入、转出专门设立的,是不可以出借给其他企业转帐用的。另外,由于五十西路营业部是A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连带承担。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上述三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返还和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金融市场典型案例法律研究

    金融市场典型案例法律研究

    本书选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四大金融市场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及其法院的判决进行介绍,从法律的层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 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

    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

    《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着重强调的正是西方先进的刑事法律思想对彼时中国的深刻影响。如果说中国近代刑事法律制度萌芽于清末,那么,其形成与巩固则在民国。可见,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进步意义是不容抹煞的。因此,以历史发展眼光客观地阐释与评价民国刑事法律制度无疑为当今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是本书编写的初衷,亦是作者的最终目的。
  • 美国证券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美国证券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美国证券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一书是盛世平副教授在其2000年业已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写作而成的。在前几年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开设证券法专题讲座时,我曾提及:如果有谁能够将诸如标准普尔等证券评级公司或商品检验公司的法律判例加以总结和研究,这样的论文恐怕是能拿到国外杂志上加以发表的。因为就本人所知,国外尚未见到过类似的系统研究成果。
  • 罪爱:姜志强律师解密伦理疑案20例

    罪爱:姜志强律师解密伦理疑案20例

    本书汇集了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品牌栏目《法律讲堂》中的经典伦理疑案,深入触及爱情、婚姻、家庭、亲族、社会等伦理各个层面的敏感问题,案情跌宕起伏,悬念丛生,人性纠葛缠绕,百感交集,而其中善与恶的转换、是与非的交错、情与法的困惑更是令人错愕,发人深省。 对于这些伦理疑案,知名律师将从专业视角出发,予以全面剖析,带领读者抽丝剥茧、探寻真相,旨在彰显知法、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教会读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其最为着重强调的是:爱,有限度;善,有边界;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否则,只能是一场情有可原、法不可恕的“罪爱”。
热门推荐
  • 爱妃是宦官

    爱妃是宦官

    他是质子时,她是公主。他是君主时,她是宦官。于是,在他眼里,她成了一个既勾搭嫔妃又勾搭王爷的不安分阉人!
  • 重生妻子不好惹

    重生妻子不好惹

    俗话说: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重生前有点天真有点傻,导致下场真的惨不忍睹,所以重生后她只力求做个恶人,虽非十恶不赦,但也绝非良人!一句话,伤害她的都给她等着,属于她的都给她还回来!可讨债讨的差不多,好像有点不对劲……渣男真是渣男?前世发生的一切到底几人在操控?真相目的又是什么?一个重生讨债的商女,却一步步的踏权力中心,而她能做的就是携着自己的夫君,步步为营,斩妖除魔。
  • 植物园的大影展

    植物园的大影展

    在人类进化的漫漫长河中,人类一时一刻也离不开植物界。开天辟地时至今,人体一直在不断接受各种植物的“馈赠”。如果一个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处于同植物的绝对隔离状态,那么人体,首先是大脑就会生出麻烦:无缘无由的坏心情相随而至。每个人都懂得,多一些郊游、多一些林中散步对身体和美好心情大有裨益。让我们投身可爱的大自然,尽情享受植物带给我们的身心愉悦吧!
  • 报!我家殿下要挂了

    报!我家殿下要挂了

    丫的,敢敲诈她,也不看看本公主是谁?凌墨尘,好!很好!哇!这身材,这颜值!不管了,先绑回去再说!哼哼哼哼!老天爷啊!劈死我吧!不过劈死我之前,可不可以先劈死这个妖孽,太祸害人了!呜呜呜呜呜呜…………她,夜若曦,21世纪出了名的小混混。一朝穿越,成了南若国最得宠的公主。遇见他像是命中注定的劫,本以为是场轰轰烈烈的爱情,却遭人利用,背负血海深仇,再次归来只为亲手杀了他。
  • 三国杀传奇之卡牌游戏

    三国杀传奇之卡牌游戏

    非常无聊的你是否想去创作,或者去剽窃一个有意思的游戏然后去看着许许多多的人在这场游戏中为之奋斗的场景呢这本书就是这样的故事这本书就是描写了一个这样的故事这或许是不一样意义的三国杀传奇,但它诠释的会是让许多人为之慨叹的传奇一个充满了少年色彩的故事如果有时间,就来读读吧PS:本想参加征文,但无奈上一个作品发错了,没参加,只能换一个名字重新发一次了
  • 资本大鳄

    资本大鳄

    “资本”这个词原本的含义,是指用来获得更多财富的财富积累,包括现金及固定资产。在当今社会,它的含义已经被得到了扩充。
  • 西二巷的五十公里

    西二巷的五十公里

    南风知我意,吹梦到西周。时间颠沛,情怀磨成卡带。
  • 萌妹逆袭大天下

    萌妹逆袭大天下

    “喂,江宇泽,你这个小偷在那里干嘛呢?”“啧,我哪里是小偷了。”“把我的心偷走不是小偷啊!”“…你自己投怀送抱,不关我事。”“分手。”“…算了,当我没说过。”
  • 芳草集

    芳草集

    作者以亲身经历撰写了二十军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期间我军战士历经艰险、团结一致、顽强杀敌的英勇事迹。同时纪实了作者自己不忿日寇的残酷铁蹄而奋起杀敌,千辛万苦投奔新四军的故事。其中部分内容以诗歌反映了战争年代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和遭遇的艰险,也描绘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
  • 南有云阁

    南有云阁

    今天我杀了很多人。手中依旧是陪伴我十年的双刀。有人说,战场上一寸短一寸险。他要我换成长枪,和他一样的红缨枪。我没有换。我已经用惯了双刀,并不适合红缨枪。或者说,我并不配红缨枪。身上的戎装早已浴血,是我从未有过的感觉。我杀过很多人,但也没像今天这样,死人堆里穿行。脚下是血,身上是血,连弥漫在空气中的都是挥之不去的血腥味儿。耳边突然响起了阁主的话:杀手不能有心,有心,就注定会失败。当时,我是怎么回答阁主的?“心,属下很久以前就没有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