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732500000001

第1章 银行市场(1)

案例一、高某等诉A银行吉安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2006年8月20日,原告高某、李某之女高某某,与朱某某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因高某某未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月7日高某某在被告A银行吉安市分行下属的广贸分理处开了一个个人账户,账号为14-094100460005544。2007年6月21日,高某某生下原告朱小某后,因产后抑郁症割脉跳水身亡。高某某死后,原告发现高某某在被告处的账户存款金额累计现金为23014.82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存款以及利息,但是被告拒绝支付,于是原告向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高某、李某、朱小某认为:原告诉称,高某某与朱某某在2006年8月20日举办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因高某某未到法定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6月21日,高某某生下原告朱小某后,因产后抑郁症割脉跳水身亡。高某某死后,原告发现在2007年1月7日高某某在被告下属的广贸分理处开了一个个人存款账户,账号为14-094100460005544。该存款额累计现金为23014.82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存款及其利息,被告拒绝。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存款23014.82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了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原告高某、李某的身份证、户口簿,证明高某某系两原告之女,高某、李某也是高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高某某的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存款存折,证明高某某在被告处有存款,且其本人已故。第三,出生证明和朱某某的身份证,证明朱小某系高某某和朱某某所生。

被告A银行吉安市分行认为: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A银行关于对存款人死亡的存款如何支取的规定,原告没有提交符合该规定证明其与死者身份关系的有效公证等法律文书,被告基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严格遵守该规定,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为了证明被告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关于存款继承公证法律问题的批复》,证明存款人死亡后如何办理支取手续。第二,A银行A银发[2002]172号文件,证明密码挂失不允许委托他人办理。

法院认为并判决: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了判断,也对存款人死亡的支取手续做出了合理回答。法院确认:第一,原告高某、李某系高某某的父母,朱小某系高某某所生。高某某在被告下属广贸分理处有存款23014.82元。第二,高某某死亡后,朱某某到被告处要求取款。

法院认为,原告高某、李某系高某某的父母,朱小某作为高某某之子,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相互享有继承权。高某某死亡后,原告高某、李某、朱小某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高某某与被告设立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高某某死亡后,三原告作为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高某某的财产。但原告在高某某死亡后,仅由朱某某一人向被告提出支取该存款的手续不完善,被告对此没有过错。三原告现要求向被告支取高某某该存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银行吉安市分行向原告高某、李某、朱小某支付高某某的存款23014.82元及其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三原告负担。

法律评析:本案的焦点是存款人死亡之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其银行存款的问题。本案不具备太大的争议性,但是实践中却屡屡发生存款人死亡、银行拒绝支付存款的纠纷,因而,在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分析存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的支取手续,以便明晰银行以及存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1980)银储字第18号]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应按如下规定处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向当地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据此办理过户和支付手续。如果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

上述法律明文规定了存款人死亡后如何办理支取手续,本案之所以发生,大部分责任在于存款人的继承人(本案原告)。本案原告支取手续不完善是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

(一)死亡人存款的继承手续办理的一般规定

根据查找的相关资料以及法律上的一般规定,存款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一般通过下面办法支取银行存款。

合法继承人办理死亡亲属存款继承,“除不动产继承外,财产继承公证可以由申请办理公证的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所作出的合法公证文书的效力不受地域限制”。对于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持外地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继承证明书在本地储蓄机构办理取款,本地储蓄机构可据以办理。如发生纠纷“应凭区县一级以上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 存款人死亡无合法继承人,且生前又无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后,按财政部规定:“生前所在单位系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应上缴财政部门相应级别国库收归国有;生前所在单位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存款,应转归单位所有;以上存款的处理均不计付利息。” 储蓄所难以准确掌握储户的生死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应按《储蓄管理条例》,凭存单(折)付款(凭印鉴支取,凭密码支取须核符印鉴或密码),定期储蓄提支要索验存款人的身份证件。事后而引起存款继承纠纷,储蓄机构不承担责任。

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及《联合通知》,银行区分情况办理手续:

1.存款人死亡后,存单持有人没有向银行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有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到银行储蓄机构支取或者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银行储蓄机构可以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

2.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存入我国的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取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正部门证明,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存款人死亡后相关规定的目的

不管是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的规定,还是支取手续的规定,都是为了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冒领存款等损害储户利益的情形,本案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因此银行在办理上述存款的过户或者支付手续时,还应当审慎核实取款人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对于金额较大,有疑点的情况应及时与储户联系核实情况。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繁昌邮政局与冉某、A银行繁昌支行储蓄存款纠纷案案情介绍:2002年9月27日繁昌A银行获港分理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繁昌县支行繁人银(2002)120号文件批复予以撤销。2002年10月14日繁昌A银行与繁昌县邮政局达成协议,获港分理处储蓄业务移交获港邮政支局邮政储蓄专柜办理。同年10月18日繁昌A银行公告告知广大储户。2002年12月21日、2003年1月19日原告冉某之女冉某某持冉某某身份证和存折密码以冉某名义在被告繁昌县邮政局获港邮政专柜办理原A银行存折的消户和实名制皖A1203736585号、皖A1203947171号新开户存折手续,并在2002年12月20日至2003年2月1日期间分多次取走两存折上存款1.7万元。为此,冉某认为自己教育子女不够,存折保管不善,自身有一定责任,但繁昌县邮政局把关不严造成自己损失1.7万元,故要求繁昌县邮政局与繁昌县A银行赔偿损失,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繁昌县邮政局在办理新开户手续时,未能严格按照国家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方能进行操作,从而导致原告存款被冒领,其违规操作是造成存款被冒领的重要原因,应承担过错责任。冉某作为储户未能妥善保管存折,以致存折落入其女儿手中,为她冒领存款提供了事实上的便利,客观上使邮政局放松了警惕,从而增加了付款风险,诱发了本案,是造成存款被冒领的直接原因,应负一定的责任。被告繁昌A银行对原告存款被冒领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第一,被告繁昌县邮政局赔偿原告冉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666.7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第二,被告A银行繁昌县支行不承担责任。诉讼费886元,冉某负担590.60元,繁昌县邮政局负担295.40元。一审判决后,繁昌县邮政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繁昌邮局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违反存款实名制的规定,但这与被上诉人的存款被冒领没有必然的联系。自冉某的建行存款办理消户手续时起,该存款的所有权即已不属于冉某,由此给冉某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于其保管存折及密码不善而导致,责任应由冉某自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活期储蓄的规定,支取人凭活期存折和密码到金融机构取款,金融机构应无条件支付,上诉人不存在过错。

被上诉人冉某认为:上诉人违反操作规定与被上诉人的存款被冒领有直接关系。存款实名制的实行并不允许任何人拿着存折都可以取款。冉某的女儿冉某某不会填单子,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教她填的。一审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并判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的规定是指存款人第一次办理存款开户手续时需出示身份证件,该规定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但存款人支取存款时,只需出示存折和输入正确密码,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冉某的女儿冉某某在持冉某的存折至繁昌县邮政局凭密码办理消户和取款手续时,繁昌县邮政局没有法定理由予以拒绝。从冉某某办理存折的消户和取款行为的完成,可以认定冉某某掌握了存折的正确密码,否则不能进入储户的电脑帐户,完成不了操作程序。冉某某办理冉某的存折消户和开立新的存折,是一种存款续存的行为,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新开户,因冉某原在建行的帐户是在存款实名制以后开立的,故金融机构无须再审查存款人的身份证件。综上,繁昌县邮政局在本案中并无违规操作,也不存在过错,不应对被上诉人冉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第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03)繁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繁昌县邮政局赔偿冉东云经济损失人民币5666.70元);第二,维持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03)繁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A银行繁昌县支行不承担责任,诉讼费886元,冉某负担590.60元,繁昌县邮政局负担295.40元);第三,驳回冉东云对繁昌县邮政局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我国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但是鉴于大多数人对这项制度的理解不深,现实当中涉及该制度的纠纷层出不穷,故笔者在此予以详细论述。

(一)个人储蓄实名制的概念、内容、意义

存款实名制,又称存款真名制,是指一国范围内的每个储户将其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者从金融机构取出存款资金时,必须依法使用其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一种信用制度。

现阶段,该项制度不仅在中国普遍适用,在国际上也广为普及。与该项制度相对的是存款记名制,即储户在存取款时可以按照自己意愿任意填写名字且无需使用身份证号码的信用制度。多年以来我国银行一直采用记名制,应该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它们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动与发展,记名制的弊端日渐显现,一方面损害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纠纷也给金融秩序造成了混乱。

鉴于我国存款纠纷的现状,我国在2000年4月1日实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我国实行的实名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账户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开立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与被代理人两方的身份证件。

2.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账户。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分则第6章所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1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1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是由资深警察何斌经过五年采访,根据一线警察口述资料,加工整理而成的一部刑侦纪实故事集,书中精选了四十多个真实的经典案件,包括杀人案、抢劫案、诈骗案、盗窃案等不同案件类型,将凶杀、绑架、奸情等犯罪元素一网打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本书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系统地阐述了铁路运输立法工作和铁路运输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知识,其中着重介绍了与铁路运输企业相关的经济法、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法律法规、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多式联运法律法规、运输经济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热门推荐
  • 苦剑与游侠

    苦剑与游侠

    游锡是一个宝藏的守护者,这是他之后才知道的身份。这让他在江湖中饱受追杀。爱情,亲情皆远离他而去,兄弟为宝藏而背弃,同伴为宝藏起杀机。眼看宝藏将被掠夺者侵占,他是否能应对巨变,和骤变!
  • 总裁大人的超级保镖

    总裁大人的超级保镖

    他的存在让那些号称高手中的杀手闻风丧胆,他的霸气回归成为都市的热点,帝爷却放弃万贯财富而隐退都市,这是为什么?本是帝王的存在的他,难道在都市会风平浪静吗?
  • 顾少的绝配妻子

    顾少的绝配妻子

    他是万人崇慕的顾家大少顾皓辰,她是天下的公主君若溪,他们是上天的宠儿,是世人眼中的一段佳话,是世间最美妙的组合。—顾太太,好久不见!(某男痞痞的说着)—10年了,我们终于又见面了!—ㄟ(▔,▔)ㄏ怎么样!准备好成为我真正的顾太太了吗?—难不成我现在是假的?→_→(嘿嘿嘿嘿嘿…)_
  • 遵闻录

    遵闻录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颜家欧巴:娇妻该回家了

    颜家欧巴:娇妻该回家了

    “老公大人,你要牙膏还是键盘或者榴莲”目光凶煞望着自己的亲亲老公,敢打扰老娘哈哈哈哈你下半辈子哈哈哈哈别想哈哈哈哈
  • 神州陆沉

    神州陆沉

    千年以往,这段历史,不被提及,这段传奇,无人歌颂。神州大地,五胡乱华。魑魅魍魉,悉数登场。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认他乡是故乡,甚是荒唐!有人言:“天地生人,有大异者无非大仁大恶,若大仁者,应运而生,修治天下;若大恶者,应劫而生,挠乱天下。”这大仁大恶又岂会是天生,殊不知这乱世之中多得是仁者作孽,恶者行侠之事。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的故事尽在《神州陆沉》
  • 唯情钟硕不负如来不负卿

    唯情钟硕不负如来不负卿

    唯情钟硕你说我们如何在一起你会陪在我身边吗我害怕你在哪时光让我丢了你
  • 重生嫡女之梦回那年

    重生嫡女之梦回那年

    她曾经认为嫁给他是这辈子最幸运的事情,可现在这一切看起来都那么讽刺。她亲尽全力助他登上皇位,可换来的却是一杯毒酒。苍天有眼,让我从活一世。这一世,我是地狱里爬来的烈鬼。我者昌逆。我者亡!
  • 相思谋:妃常难娶

    相思谋:妃常难娶

    某日某王府张灯结彩,婚礼进行时,突然不知从哪冒出来一个小孩,对着新郎道:“爹爹,今天您的大婚之喜,娘亲让我来还一样东西。”说完提着手中的玉佩在新郎面前晃悠。此话一出,一府宾客哗然,然当大家看清这小孩与新郎如一个模子刻出来的面容时,顿时石化。此时某屋顶,一个绝色女子不耐烦的声音响起:“儿子,事情办完了我们走,别在那磨矶,耽误时间。”新郎一看屋顶上的女子,当下怒火攻心,扔下新娘就往女子所在的方向扑去,吼道:“女人,你给本王站住。”一场爱与被爱的追逐正式开始、、、、、、、
  • 王源:勿忘我

    王源:勿忘我

    王源,勿忘我,勿忘我,勿忘我...源,你可知道勿忘我的花语吗?请不要忘记我真诚的爱过,希望一切都还没有晚.源,遇见你,是我三生有幸.与你相遇,好幸运.谢谢你,出现在我的青春里,谢谢!源,因为爱你,所以我选择离开.希望我的离开,可以让你更快乐,一定要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