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军与地方军的编制
明朝的军队,分为京军和地方军。京军的主要部分是京营,它由全国卫所军队的精锐部队组成,平时宿卫京师,战时为征战的主力。据《明史·兵志》记载,洪武年间,京营有48卫,“士卒之数二十万七千八百有奇”。明成祖迁都北京,将京营的步骑军分为中军,左、右掖,左、右哨,正式建立五军营。同时,每年调河南、山东、山西、大宁(今内蒙古宁城西)及中都(今安徽凤阳)卫军16万至京师操练,称为班军,隶五军营。后来,得边外降丁3000人,又建三千营。另外,又建立一支火器部队,称为神机营。这三大营俱上隶五军都督府,称五府兵,共72卫,兵额大约35万至40万,加上隶属京营的畿辅驻军和京操班军,京营劲旅不减七八十万。平时,五军营习营阵,三千营主巡哨,神机营掌火器,战时扈驾亲征。除了隶属五军都督府的京营,京军中还有两支不隶五府的亲军。一支是侍卫上直军,洪武时有锦衣、旗手、金吾、府军、虎贲等12卫,后增至22卫,专门侍卫皇帝,归亲军都指挥使司统辖。另一支是宣德八年(1433)建立的腾骧、武骧等四卫军,专职供养马役,“听御马监官提调”。此外,还有一些既不隶五军都督府又非亲军的卫军,如武功等工卫(隶工部)和长陵等陵卫。
明代的京营制度,后来屡有更易。正统十八年(1449)的土木之变,京营精锐丧失殆尽。兵部尚书于谦一面补充兵员,一面进行改革。他认为三大营各有总兵官,互不统辖,号令不一,“临期调发,兵将不相习”,是一大弊端。景泰二年(1451),从三大营中选出精壮军士10万人,分为5营团练,名曰团营法。翌年,将团营军士增至15万人,分为10营团练。10营共设总兵1人,受兵部尚书节制。未编入团营的军士仍归三大营训练,称为老营或老家。团营的设置,乃是对三大营编制的一种改进。成化年间(1465—1487),又选精壮军士14万,分12营团练,命12侯掌之,称为选锋,余军称老家,以供役作。正德(1506一1521)时,调数万边军入卫京师,设东、西两官厅操练,于是边军又成为选锋,12团营反变为老家。到嘉靖二十九年(1550),京营“见籍止十四万余”,经过改革,重新恢复三大营的建制,只将三千营改称神枢营,设总督京营戎政(武臣)和协理京营戎政(文臣)统辖,并募兵4万,“分隶神枢、神机”。此后,募兵数量不断增加,逐渐取代京营担负起征战的重任。
地方军的主要部分是地方的卫所军队。洪武、永乐年间组建的数百个卫所,除驻扎在京师的京营、侍卫上直军、四卫军和工卫、陵卫外,其余均为地方卫所。地方卫所的军队皆统于都司而上隶五军都督府,分别驻守在北方的九边、东南的海防要地和内地的军事重镇。后来,江南军士多用于漕运,江北军士多作为班军,进京操备,驻守九边的边军人数虽多,但分路把守,势分力单,“一旦有警,全借京兵”。募兵制广泛推行后,地方卫所军的作用也逐渐为募兵所取代。此外,洪武、永乐年间,周边少数民放地区归附后,明政府又陆续在当地设立羁縻性质的番夷卫所,“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计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番夷卫所不隶五军都督府,而归兵部的职方清吏司管辖。
明朝的地方军还包括名目繁多的民兵。内地各府县有民壮、乡兵,边地和少数民族地区有土兵、达军、狼兵、士司兵,各地的盐徒、矿徒、僧徒也有各种名目的兵勇。民兵有佥派的,更多则是召募的,皆不入军籍。他们对维持地方治安起着重要的作用。“边省凡有攻剿”,明廷往往“就近调用民兵、土兵,故饷省而易集”。
军饷与屯田
明朝的军饷,依靠“屯粮”、“盐引”、“民运”和“京运”四个途径来解决。“屯粮”指由军屯士卒交纳的税粮;“盐引”指用盐引换取的商屯粮;“民运”指从民田上征收的税粮;“京运”指由户部太仓库拨付的存银。
明朝前期的军饷,基本上由“屯粮”和“盐引”解决。明朝建立后,明政府曾大规模推行军屯和商屯。开国之后,明太祖即“令军士屯田自食”,要求卫所军卒,一部分负责戍守,一部分从事屯垦。具体的戍守比例,开始没有统一的规制,洪武二十一年(1388)规定:“凡卫所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所以十之四。”洪武二十五年改定全国卫所皆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守城。永乐二年(1404)明成祖又规定边地卫所“每百户止选老弱三十名下屯,替回精壮守城”,即七分守城,三分屯种。这样,就形成了内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边地七分守城、三分屯种的制度。不过,各地执行情况千差万别,“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地肥瘠、地方缓冲为差”。每名军卒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并可得到耕牛、农具的资助,收成之后须向政府交纳赋税,叫做“屯田子粒”。初亩税一斗,建文四年(1402)改为“每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即亩税2斗4升。永乐二十年(1422)又改为亩税1斗2升,遂为定制。明初各都司卫所屯田数额高达896350.4顷。内地军屯“实收子粒,足以充军食之半”。屯粮不足的部分,由“民运”支付。边地卫所,屯田军卒比例较少,屯粮缺欠较多,如由“民运”支付,路途遥远,运费很高,于是明政府又大力提倡商屯。商屯就是朝廷利用对食盐的专卖权,招诱商人到边境地区出资募民屯田,把收获的粮食交给当地政府充作军饷,然后向政府领取“盐引”,到指定盐场支取食盐,贩卖获利。这就叫做“开中”法。洪武四年(1371)定中盐则例,规定商人按道里远近,交纳5石至1石不等的粮食,可向政府换取1小引(200斤)盐引。后来则例屡有更改,“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而定。由于商屯的发展,明政府“不烦转输”,便可“坐得刍粮,以佐军兴”。
宣德以后,由于官豪势要侵占屯田,将校侵暴屯卒,加以吏治败坏,军屯逐渐遭到破坏,屯田子粒逐年下降。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政府又于弘治五年(1492)令商人纳银代粟,“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商屯也随之废弛。再加上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农民大批破产流亡,政府从民田上征收的赋税不断减少,军饷开支只得仰赖于国库。从正统开始,明廷便需按年补助边镇守军的粮饷,称为“年例”,由京运支付。后来,随着募兵制的大规模推广,年例的数额不断增多。弘治年间,各边年例银约43万两,嘉靖时增至270万两,万历时高达480万两,此后仍不断增加。巨额的军费开支,成为明政府的沉重负担,最后弄到太仓银库空虚,入不敷出。到嘉靖后期,明廷只得采取饮止渴的办法,增加田赋,名为加派。从万历末年到崇祯十二年(1639),以辽饷、剿饷、练饷为名的几项加派,一共增赋1670多万两。超过常年岁入1倍以上。
清代前期军制
八旗和绿营军制的兴衰
八旗是满族社会特有的制度。清太祖努尔哈赤首创满洲八旗,清太宗皇太极又增编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
明初,女真分为建州、海西、野人三大部,每大部之内又分为若干小部。长期以来,“各部蜂起,皆称王争长,互相战杀”,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从16世纪80年代开始,女真社会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广大人民盼望尽快统一,奴隶主也急需建立强大的政权,于是,生逢其时而又雄才大略的努尔哈赤,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登上了历史舞台。“只有强力才能解决伟大的历史问题”,而“强力的组织就是军事组织”。明万历十五年(1587),努尔哈赤开始采取一系列“定国政”的措施,万历十七年(1589),又分其军为四部:“一曰环刀军、二曰铁锤军、三曰串赤军、四曰能射军”,后来,又用黄、白、红、蓝四种颜色的军旗作为识别的标志。军队的基层组织是以地缘和血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牛录。万历二十九年(1601)规定,每牛录300人。万历四十三年(1615)又将原有四旗扩编为八旗:正黄、镶黄、正白、镶白、正蓝、镶蓝、正红、镶红。
八旗制度以兵民结合、军政结合、耕战结合为特点,实行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成年男丁皆可为兵的世兵制。初定以300丁为1牛录,由牛录额真统领,牛录额真之下设代子二人为其副职。将300丁分为4个达旦,每达旦由1个章京率领,章京之下设一个管文书的拨什库。又以5牛录为1甲喇,由甲喇额真率领。以5甲喇为1固山,由固山额真率领,固山额真之下设梅勒额真为其副职。汉语称固山为旗,八固山即称八旗。又称牛录额真为佐领,甲喇额真为参领,固山额真为都统,梅勒额真为副都统。后金天聪五年(1631)正月,皇太极向众汉官庄重宣布:“从今以后,凡汉人军民一切事务,悉命额附佟养性总理,尔众官不得违其节制”,于是开始创建汉军旗制,先成立“旧汉兵一旗”。崇德二年(1637)将汉军扩编为二旗,分置左右两翼。崇德四年(1639)又扩编为四旗。崇德七年(1642)又扩编为八旗。天聪八年(1634)先创建蒙古二旗,分置左右两翼。崇德四年(1639)又扩编为四旗。崇德七年(1642)又扩编为八旗。故满、蒙、汉各有8旗,共24旗,旗制大同小异。
清兵入关前,按统治者的需要和客观条件的许可,男丁抽几出征的比例是有变化的。但一般说来,“满洲出兵,三丁抽一”。蒙古也是“每三丁一人披甲”。而“汉人十丁编兵一名”。平均每牛录以60名为常数。满洲八旗的牛录丁数大致可以300丁计算,而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的牛录丁数一般是200名。总计清入关前,满洲八旗约310牛录,9.3万丁;蒙古八旗118牛录,约2.3万丁;汉军八旗164牛录,约3.3万丁。满、蒙、汉八旗共约592牛录,有14.6万丁。再加上清政权可以动员的其他壮丁,总兵力可近20万。
清兵入关后,由于人口的增加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八旗的某些制度和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如每牛录的丁数减少至百余丁,而每甲喇的牛录数却有增加。旗主的实权被削弱,八旗全归皇帝统帅。八旗生计困难,牛录的军事职能削弱。
清朝统治者在全国建立统治后,按其战略意图,将八旗分为京营和驻防两部分,各10余万人。京营是首都禁卫军,又称禁旅八旗。其中由领侍卫内大臣率领的侍卫和亲军,负责侍卫皇帝,保护皇宫,称郎卫;由都统、统领、总统、管理大臣等率领的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军营、火器营、键锐营、神机营等,负责拱卫京师,称兵卫。驻防八旗由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率领,分驻于全国性的战略要地,负有镇慑地方,监视绿营,保卫边防海防的重任。除郎卫以直属于皇帝的正黄、镶黄、正白的满蒙官兵为主外,兵卫和驻防都由八旗满蒙汉共司承担,但京营巡捕营由绿营兵担任。京营八旗的分布是:镶黄旗在安定门内,正白旗在东直门内,镶白旗在朝阳门内,正蓝旗在崇文门内,以上四旗自北而东,自东而南,为左翼。正黄旗在德胜门内,正红旗在西直门内,镶红旗在阜成门内,镶蓝旗在宣武门内,以上四旗自北而西,自西而南,为右翼。城门守卫制度是以安定、德胜、东直、西直、朝阳、阜成、崇文、宣武、正阳为内城九门。除正阳门以八旗满洲、蒙古轮流当值外,其余八门各按八旗方位由满、蒙、汉官兵当值。外城共有七门,其中以镶黄旗、正白旗值东便门、广渠门,以正黄旗、正红旗值西便门、广安门,以正蓝旗、镶蓝旗、镶白旗、镶红旗值永定门、左安门、右安门,外七门均以汉军当值。城门之外郊区,按八旗方位设营房,派兵日夜巡察。
绿营是清初根据明朝的边防镇戍制度,将明朝降军和新募汉兵改编而成的各省地方军,因以绿色旗帜为标志,以营为基本建制单位,故名绿营。绿营建立营制的第一个原则是因官设兵,故其兵因官分类:总兵所属称标兵,居中镇守,以备征调;副将所属称协兵,本镇冲要,率兵协守;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称营兵,城邑关隘,领兵专守;千总、把总、外委所属称汛兵,道路边境,分汛备御。第二个原则是因地设兵,故其兵数因地而异,虽属同级之官,同营之制,所属之兵众寡悬殊,甚者相差10倍。
凡标、协、营兵皆以营为编制单位,一般有1至5营,别以左、右、前、后、中营之名,惟汛兵不设营。汛兵由协、营分派出来,每汛数人至数十人不等。全国绿营兵60万左右,汛兵约占三分之一。总兵以上官员所统绿营亦称标兵,故除总兵的镇标外,又有八旗驻防将军的军标,总督的督标,巡抚的抚标,提督的提标,河道总督的河标,漕运总督的漕标等。
绿营本来实行募兵制,但承平日久,兵皆土著,父兄在营当兵,子弟为余丁备补。兵有缺额,按级升补,骑兵拔于步兵,步兵拔于守兵,守兵拔于余丁,不足再募于民。“绿营兵丁世代以食钱粮为业”,实际上已由募兵制向世兵制转化。
满蒙八旗以骑射为根本,在平川旷野冲锋陷阵是其长,而汉军八旗善用火器,围城攻坚和水上作战屡立战功。因八旗官兵为清王朝的建立和巩固立下汗马功劳,故清朝实行首崇满洲优待八旗的政策,在各方面都给予特殊照顾。但因八旗官兵脱离生产,贫富分化,斗志消沉,一代不如一代。自康熙平三藩之乱开始,八旗对绿营的依赖日益严重。至乾隆时,连皇帝也说,打起仗来,八旗不过随众行走,还不如绿营奋勇,深为可恨。这表明,八旗的战略主力地位已逐渐被绿营取代了。
绿营兵平时担负繁重的地方杂役,战时又为八旗打先锋,当后勤,而各种待遇又远不如八旗,处处受压制,加之装备落后,兵将不亲,自嘉庆初期五省白莲教起义以来,绿营也开始衰落了。
八旗和绿营是政府的正规军,称经制兵。除正规军外,清朝还有乡兵。“乡兵始自雍、乾,旋募旋散,初非经制之师”,自嘉庆镇压白莲教起义,“乡兵之功始著”。由于八旗、绿营的战斗力逐渐衰落,乡勇的地位日益重要,军政大权也随之由满洲贵族手中向汉族地主阶级手中转移。
中央和地方的军事领导体制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政权机构以满洲贵族为核心,以满汉地主阶级的联合统治为基础,中央集权达到空前的高度。其军事制度既因袭历代王朝旧制,又保持本民族的传统特点,具有民族压迫和集权专制的封建性质。最高军权由皇帝掌握,皇帝年幼未亲政前,暂由摄政王代理。协助皇帝执掌军政机要的机构,雍正前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后来是军机处。兵部名为中央军事领导机构,实权不大。议政王大臣会议创始于努尔哈赤时期,具有八旗旗主共主国政之意。清报告文学关后,凡军国重务不由内阁票发者,皆交议政王大臣会议议处,或廷议,或议后复奏。康熙、雍正时期,由于旗主势力的削弱,皇权的加强,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地位和作用也随之衰落,至乾隆五十六年(1791),终被废止。早在康熙十六年(1677),康熙帝就选亲近翰林入南书房当班,替他拟谕旨,发布军政命令等。雍正时,因西北用兵,急需一个得力的机要班子,故于八年(1730)成立军机处。其主要职责是“掌书谕旨,综军国之要以赞上治机务”。自成立后,取代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削弱了内阁的职权。直到清末宣统三年(1911)四月,实行责任内阁制时,执政长达180余年之久的军机处才被废止。
兵部成立于天聪五年(1631),入关后为管理全国绿营兵籍和武职官员的机构。八旗则主要由八旗都统衙门管理。军机要务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军机处负责,所以“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兵部改为陆军部。
绿营以一省或数省为军区,省内最高武官是提督。提督有陆路和水路之分,也有水陆兼任的提督,或由巡抚兼任的提督,每省一至二人,管理一省军政,其办事机构是提督衙门。一省之内又分若干镇,每镇由总兵官统领,各镇守一方,其办事机构为总兵衙门。总兵也有陆路和水路之分,也有水陆兼任的,每省二至六人,惟东三省不设绿营,故无提督和总兵。提督对各镇总兵有统领权,但无征调权。全国性的征调权属皇帝,地方性的征调权由中央分寄于地方最高文官总督和巡抚。分统各镇的总兵受督抚和提督的双重节制。康熙皇帝说:“武官久任非善事。”为防止绿营中的中高级武官久擅兵权,骄纵不遵国法,造成尾大不掉之势,清政府一方面实行兵皆土著,将皆升转,回避原籍,丁忧请假等制度,使兵将分离;另一方面又通过集权分寄,以满治汉,以文督武,大小相制等政策,使官官相制,从而巧妙地将各省兵权归集中央。
装备、训练、后勤
清朝统治者自诩“以武功开国,弧矢之利精强无敌”。然而,时当火器逐渐代替冷兵器的伟大转折时期,由于社会生产的落后和清朝统治者的保守,清军的武器装备,尤其是火器的发展,始终非常缓慢,用来镇压国内之敌尚有余力,用来抵抗外敌入侵就显得落后,力不从心了。
总的说来,清军的装备是:金、鼓以示进退之节制,海螺以定早晚之聚散,旗纛以一瞻视,甲胄以卫身体,器械以制敌人。各兵专习者为弓箭、鸟枪、火炮、藤牌,兼习者为长枪、大刀、挑刀。水师则除火炮外,仍兼习排枪、钩镰枪、标枪、火箭。马兵每名马1匹,甲胄1副,弓箭1副,囊楗1个、箭40枝、腰刀1把。步兵有甲胄1副、腰刀1把。弓箭兵有弓箭1副、箭30枝。长枪兵有长枪1枝。鸟枪兵有鸟枪1枝。武官的装备各按其官品级别规定,战马、箭数等多少不一。骁骑营、护军营、前锋营、火器营等的装备也不一致。总的说来,八旗兵的装备比绿营兵的精良。
清初各处营伍所用器械向来无一定之例,往往以本部武官的爱好和习惯为转移,故士兵武艺难以精专。雍正五年下令各省将军督抚提镇要“因地制宜,酌定规制,永远遵奉”,自此各省驻军所用器械归于统一。根据雍正的旨意,清政府规定内地各省与沿海沿边各省的装备因地而异。如山东省,弓箭、鸟枪、炮、藤牌、长枪、大刀均系通设之械,每兵百名分作十分,其中弓箭三分、乌枪五分、藤牌一分、长枪一分,此外别设炮手专习演放,不得擅自更换。山西省每兵百名分作十分,其中弓箭六分、鸟枪四分。福建省陆路各营,每兵千名分作20队,其中弓箭马兵4队、弓箭步兵2队、鸟枪兵10队、炮兵1队、藤牌兵1队、长枪兵1队、大刀兵1队。
军器制造以实用为主,式样有规定,给发有定数,简阅有定期,年久朽损或出征残缺者及时修补,多余的武器存库备用,私卖私典者依法处置。军器一般由兵部定式后移交工部制造,按名给发,也有少数自备的。鸟枪一般不许民间私造私藏,子母炮等只许八旗兵使用,不准绿营兵制造和使用。清兵入关后,其火器的发展方向是轻型化,以满足国内需要为目的。对于某些很有发展前途的火器,如戴梓的连珠铳、伍连登的爆炸弹等,虽然引起康熙皇帝的惊喜,但并未得到真正的重视和支持。由于清朝统治者对于前人的经验和西方的先进技术都重视不够,所以,在火器制造方面日益落后。各省炮位长短、大小、轻重不一,其制法亦互异。八旗和绿营的军器本有专官负责制造、保管和检查,但后来执行不严,形同虚设,以致军队装备逐渐落后,严重影响了战斗力的提高。
清军平时的训练因时因地而异。太宗天聪年间亲率八旗演习行阵,是为清代皇帝举行大阅之始。后来皇帝每年亲巡塞外校猎行围,三年举行一次大阅典礼,在京师南苑、玉泉山、王家岭等地检阅京营八旗。此外,京营训练各有定制。如正黄、镶黄、正白三旗亲军,每月分期轮流训练骑射二次,步射四次。八旗骁骑营每月习射六次。春秋二季还披甲练步射和骑射。春月分操二次,合操一次,秋月合操二次,仲春孟秋还要登城操习鸣螺。汉军每月练习鸟枪外,春秋月,每旗出炮10位,在卢沟桥试炮五日。春秋两季,四旗合操四次,八旗合操二次,初冬,各旗演习步围。
绿营训练方法是沿自明代的旧法,以所谓连环法阵势为主,“平时较阅虽属可观,临阵打仗竟无实用”。其法是,每年秋季霜降日,绿营将弁率兵入教场,设军幕。中军建大纛于场中央,士卒披甲列阵肃立,统兵大臣传令合操,中军便扬令旗指挥,发炮三响,鸣角击鼓,步兵骑兵列队行阵,施放火枪,连环无间。同时也表演长矛、短刀、藤牌等武艺。平时也有小操、大操、合操、试炮、巡察、步围、步行等制度。乾隆五十年(1785),“以绿营阵法,向习两仪四象方园等旧式,无裨实用,改仿京营阵式,由提督颁发各标镇,如式教练,各营每月定期合操,并演九阵十连环之阵”。分散驻防应差的绿营平时训练最少,巡抚标兵也如此,只得抽空训练。绿营鸟枪兵照八旗火器营进步连环之法操练,统兵官习射以六力弓为度,习枪以迅速命中目标为度。尽管朝廷大臣和将军、提督、总兵等不定时地到各地营伍中巡视训练的情况,但总的说来,各地清军“甲仗旗帜尚属鲜明,而鸟枪骑射各种技艺则皆属平常”,“营伍整饬者少,废弛者多”。由于清朝统治者顽固坚持“骑射、国语,乃满洲之根本,旗人之要务”的观点,所以,对火器的装备和训练仍重视不够,严重影响了清军战斗力的进一步提高。
清太宗皇太极曾把入关前的八旗军制和明朝军制作过对比,他说:“明国小民,自谋生理,兵丁在外,别无家业,惟持官给钱粮;我国出则为兵,入则为民,耕战二事,未尝偏废。先还之兵,俱已各理器具,治家业,课耕田地,牧马肥壮,俟耕种既毕,即令在家之人经理收获,伊等军器缮完,朕即率之前往。”由此可见,八旗军制兵民结合、耕战结合的特点,决定了其后勤供应必然是“军器、军粮使之自备”。又因当时后金正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农奴制转化时期,抢夺明朝的人口和财物是战争的重要目的,所以,出征的八旗官兵,“家有奴者,不限多少,自以其意,甲骑偕行”,并且“各带子弟甚多”,这些随征的奴隶和子弟,既是预备兵,又是后勤兵,“随伊家主于战阵之间则奋力向前,到营则汲水造饭,夜则牧马匹”。八旗官兵“专为抢掠财物”而战争,必然通过以战养战来解决其主要的后勤供应问题。因此,清兵入关抢掠时,一般只自备一月左右的粮料,入关后,全靠抢掠来维持供应和鼓励士气。
清兵入关后,为巩固对全国的统治权,清朝统治者基本上禁止军队的公开掠夺行为,通过户部、兵部、工部的分工合作来解决军队的后勤供应。至于清军官兵及其家属的生活,主要靠其俸饷和旗地来维持,总的说来八旗待遇比绿营优越得多。如“八旗兵饷之制:前锋、亲军、护军、领催、弓匠长月给银四两,骁骑、铜匠、弓匠月给银三两,皆岁支米四十八斛;步军领催月给银二两,步军一两五钱,皆岁支米二十四斛;炮手月给银二两,岁支米三十六斛;由觉罗补前锋、亲军、护军者,月加银一两。教养兵月给银如步军之数,不给米。绿旗兵饷之制,京师巡捕三营,马兵月给银二两,步兵一两,皆月给米五斗;各省镇标马兵月饷银三两,步兵一两五钱,守兵一两,皆月支米三斗”。
清军平时军费的开支,每年大约2000万两银,占清政府每年财政支出的三分之二左右。战争期间,又有行粮、装备、募勇、募夫、采买、赏恤、转运等项战时军费开支,平均每年约400余万两。平时、战时两项军费开支,用去国库收入的大半,因此,一旦财政危机,清政府就只有通过对地方厉行田赋考成、超额起解地方钱粮,鼓励屯垦,实行捐纳、加征多派,就地设法解决等办法来缓和危机,以确保战争供应。
为保证前线的军需供应,户部曾在某些前线省份设饷司,专司钱粮。后因奏销制度不完善,饷司官吏利用部规、仓规、加耗、口袋等项制度钻营射利,使需费倍于正额,民不堪命,故于顺治十一年(1654)将饷司撤了。以后前线的军需供应主要由户部、兵部的官员,与有关的地方官员联合负责,利用沿途的驿站、军台,募夫转输,运输工具有车、马、驼、船等。出塞远征,很难因粮于敌,故运粮尤艰。“康熙漠北之役,西路惟归化城满兵不恤驼马,中途馁匮。而宁夏镇兵以总兵殷化行有备无患,令多携而啬用,又亲相水草,恤马力,故虽行寇虏烧荒之地,而一军饱腾,且分余粮以济满兵”。“塞外运载,莫便于驼,一驼负米一石五斗,饮水不多,食草不择”。特别是沙漠地带,炮车、粮车行走十分艰难,很难按时将军需运到前线,最理想的办法是“改用驼负以行”。
边防与海防
清初,于各省边境扼要处设立墩台营房,有警则守兵举烟为号。寇至则挂席鸣炮报讯:寇至百人者,挂1席,鸣1炮;至300人者,挂2席,鸣2炮;至500人者,挂3席,鸣3炮;至千人者,挂5席,鸣5炮;至万人者,挂7席,连炮传递。后来又于“水陆孔道之旁,均设墩台营房,驻宿兵丁,传报紧急军机,稽察匪类,护送行人”。
清代在北部边境主要实行卡伦制度。卡伦是满语的音译,意为更番候望之所,即边防军事哨所。卡伦的职能是防敌入侵、保卫边境,管理游牧,监督贸易,捕盗缉私等。卡伦一般由当地的八旗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帮办大臣、领队大臣等直接管理,在中央则由军机处、兵部、理藩院领导。卡伦按其任务的区别和设置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木兰围场卡伦、御营前卡伦、内地常设卡伦、添设、移驻卡伦、边境卡伦等。在以上各种卡伦中,数边境卡伦最重要。两卡伦之间立一鄂博(鄂博是蒙语的音译,即在无特殊标志的地带,以人工垒成的石堆为标志),作为两卡伦官兵会哨的地方。同时,边防驻军还定期派出官兵巡边,以随时检查和支援各卡伦的官兵。总之,北部边境卡伦制度,在保卫边防,抗击沙俄入侵方面起过重要的警戒作用。
南方边地设施则以贵州等地的碉堡著称于世。其制开始于嘉庆年间镇压苗族人民起义。傅鼐精练乡兵,遍设碉堡,以苗制苗,将起义镇压了下去。其法为:关墙则沿山涧建之,炮台则择冲要处筑之,哨台则于关墙之隙修之,卡碉屯堡则因地制宜,或品字式、或一字式、或梅花式。关墙以严边界,炮台以备堵截战守,哨台为巡逻了望之用,屯堡为边民聚卫之所,卡碉则战守兼用。防守兵丁有警出战,无事屯种,可进可退,能攻能守。
清前期的海防以防海盗为主。东三省、直隶、山东海域为北洋,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为南洋。清初,沿明旧制,于沿江沿海各省设提督、总兵、副将、游击等官如陆营之制,设厂造船,编设外海水师,其船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拆造。雍正时,令沿海总督、巡抚出洋巡视海疆,在天津成立满蒙八旗水师营。令福建、浙江水师除在本省洋面巡哨处,每年仍需到外洋会哨。乾隆、嘉庆时期,由于“沿海战船过于累重,不便捕盗,每届修造,需费尤多”。并且水师官兵“日久玩生,弁兵于操驾事宜全不练习,遇放之时雇用舵工,名为舟师,不谙水务”。于是下令,将旧式战船“俱仿商船之式改造”,水师官兵“勒期训练,一切帆舵各技,务皆娴习。其最优者,不次擢用,惰者惩之”。虽然清朝统治者采取了许多挽救措施,但海防力量并未有多大加强,而其衰败之势却不可遏止。
武科、军政、回避
(一)武科考试
清代的武科考试分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四种,简述如下:
童试:参加武科考试的人,凡初试者,不论年龄大小,皆称武童。一武童三年一考称童试。童试必须经过县试、府试、院试三关,中者称武生或生员。武童应试,或由本县之武举、武弁、武生各教习将所教之武童姓名开明具结作保,或由本营参将、守备印结并五童互结。他省武职与本省员弁之随任子弟,须归本省应试,不许在所任地方应试。县试由知县主持,府试由知府主持,院试由学政主持。县、府两试监考较松,院试较严。学政是文官,故由该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在副将、参将、游击中,就近选派一名外省籍贯的武官,协助学政主持院试。这位武官必须严格回避与本地人员的交往,以防作弊。童试分三场考:头场马射,驰马发三箭,全不中者不续试;二场步射,连发五箭,仅中一箭者不续试,再试者先试硬弓,次试刀石。头场二场又称外场,第三场称内场,主要是默写武经(即孙子、吴子、司马法、尉缭子、李靖问对、黄石公三略,姜太公六韬等)。八旗武童外场,在京师由副都统一人会同顺天府学政主考,奉天及各省驻防八旗,由将军委协领一人会同本省学政主考。
乡试:武生在本省省城应考称乡试,三年一科,子、午、卯、酉年为正科,每逢庆典为恩科。乡试中者称举人或武举。顺天外场由皇帝派大学士、都统四人为考官,内场派翰林院官二人为正副考官。各省则以都督、巡抚为监临主考官。
会试:每逢辰、戌、丑、未,各省武举按期赴京师向兵部投呈应试称会试。恩正科与文会试相同。会试由皇帝选派大学士、都统四人为外场考官,从内阁、六部等处选派二人为内场正副考官。
乡试和会试规制相同,武生、武举须具本省同考五人联名互结,方准入场。头场马射,树靶三个于道旁,每靶相距三十五步,驰马三次,发九箭,中二箭以上为合式。二场步射,以布侯为靶,在五十至八十步内,发九箭,中二箭以上为合式。然后开硬弓、舞刀、掇石,试其技勇。弓、刀、石各以头号、二号、三号分等考试,只有一二项得头号、二号者,方准入三场试策论。策即考兵书,论考儒学经典,后改考默写武经百余字即可。
殿试:武举会试中式后,由皇帝选派六部堂官二三员,按会试原册弓、刀、石斤重号数,逐一复试,并派亲王、郡王临试。复试合格后,再由皇帝与众大臣亲试马、步、弓、刀、石各项,中者即为武进士。武进士第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头名称状元,二名称榜眼,三名称探花。第二甲赐武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武进士出身。殿试一甲虽定制取三名,如难得其人,亦可缺额,只取一二人。清初规定,武状无授参将,武榜眼授游击,武探花授都司。二甲均授守备。三甲授署守备。雍正时规定,一甲授一等二等侍卫,二甲授三等侍卫,三甲选十六名授蓝翎侍卫,其余武进士以营卫守备在兵部注册选用。
武科乡会试对考官要求很严,与武生、武举有亲戚关系必须回避,否则考官革职,考生黜革。考官的身份在当地明确后,即不许归私宅住,必须住在离开考场较远的地方,禁止一切私交,以避嫌疑。
(二)军政
清代对武官的考核五年举行一次,称军政。考核的目的在于整饬纲纪,黜陟将弁。
凡遇军政之年,八旗武官由该管大臣将所属武职官员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开列四栏,填注考语。格式如下:
1、操守:分廉、平、贪三等。
2、才能:分长、平、短三等。
3、骑射:分优、平、劣三等。
4、年岁:分壮、中、老三等。
与此同时,该管大臣应将所属武职官员的履历,以及有无在军前行走、受伤、得功等情况注明,分别应留、应去,造册送部。凡有职任的武官,必须注有行止端方、弓马娴熟、管辖严肃、当差谨慎、不扰下属、给饷无虚等考语,方准荐举。对于有贪、酷、不谨、罢软、年老、患病、才力不及、浮躁的武官,必须纠参。
绿营武官凡遇军政之年,提督、总兵初令总督开报贤否,后改为自陈。乾隆时,由兵部列本缮具简明清单进呈,候皇帝裁决。副将以下的武官,初由各省布政使、按察使、守道、巡道,将其实际表现和履历,按文官大计例填注考语,拟定去留,再交总督、巡抚严加考核,确定官评,另注考语,并造册密报兵部。至于表现特别好或特别差的武官,则单独密报兵部。后来对副将以下武官的考核,又改由兼辖将领注考后,呈送总兵。不属总兵兼辖的,由兼辖副填注考语于五花文册,呈送总督、提督严加考核,决定去留,再送兵部。特别好或特别差的,仍另揭密报兵部。
考核绿营与考核八旗的内容相似,定以四格(即才技、年力、驭兵、给饷),纠以八法(贪酷、不谨、年老、有疾、浮躁、罢软无为、才力不及),于当年十月内将考核各册送兵部,再由兵部会都察院、兵科、京畿道核议,汇疏上奏。
军政考核后,提督、总兵贤者优叙,劣者罢黜,一切由皇帝决定。副将以下,优者以卓异荐举,贪酷者革职提问,不谨、罢软者革职,年老、患病者休致,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浮躁者降一级调用。
除五年一次军政外,绿营副将以下各官,还有二年半甄别之制,即军政后二年半,各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将其所属副将以下各官具疏奏闻,部复得旨后,荐举的予记录,纠劾的议处。
(三)回避
清代的文武官员回避制度,是清政府为了防止官吏利用亲族、同乡、师生等关系,结党营私,破坏法纪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维护中央集权方面,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现将武官回避制度简述如下。
1.亲族回避
由宗族血缘和姻亲关系形成的亲族,是结党营私的最有利条件,故列为回避之首位。清制规定,文职,京官三品以上,外官臬司以上;武职,京官副都统以上,外官总兵以上,其亲子弟,均不准在军机章京上行走。兵部,尚书以下,司官小京官以上,凡亲伯叔兄弟同衙者,令官小者回避,系同官则令后至者回避,其余均令子孙回避。父兄现任三品京堂以上官,及外任总督、巡抚者,其子弟俱令回避。拣选大臣及乡试会试考官,如与被拣选之人及取中者有亲族关系或师生关系,亦应回避。属官于上官,有钱粮、盗案、考核、贤否等项,属其管辖,若系同族,虽服制已定,而聚族以处者,令官卑者回避。至支分派远,散处各省各府,籍贯迥异者,不必回避。若在五服之内,虽住处不同。仍令回避。其外姻亲好之父与兄弟,妻之父与兄弟,己之女婿与嫡甥,均令官卑者回避。如有应回避不行申报回避者,降一级调用。八旗满洲从前无回避之说,后来也规定,八旗官员补用外任者,五服之内的亲族也必须回避。
2.本籍、寄籍回避
官员的本籍和寄籍,因亲朋好友最多,地理风俗最熟,涉及本身利害关系的事也最复杂,往往是以权谋私的理想地方,故必回避。清制规定,武职官凡属月选均回避本籍、寄籍。陆路题补官,副将、参将回避本省;游击、都司先尽他省人员题补,无则准以本籍五百里外人员题补;守备以隔府别营人员题补。水师副将回避本省;参将先尽他省人员题补,无则以隔府别营人员题补;游击、都司、守备均准以隔府别营人员题补。河营将备皆不避本省。营千总、把总不避本省。
3.本营回避
本营兵丁拔补为千总、把总时,必须回避本营,但可在左、右、前、后营中互相拔补。
4.本哨回避
本哨兵丁拔补为千总、把总时,如在独营地方,必须回避本哨,但可在本营左哨、右哨,或前哨、后哨内调拔。
5.任所回避
武职置产业必须回避住所。罢任后,如武职官原籍既无产业又无宗族可归,愿去任所入籍者,副将以上;由总督、巡抚具题请旨,参将以下报兵部,获准后方准入籍置产。
6.边疆苗疆的回避制度
边疆苗疆各官亦应回避本省,但地方既属紧要,用人稍当变通。如遇员缺,令各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先尽外省之人拣选胜任者题补,如无,则照豫保之例,陆路都司以上,于本籍五百里外,守备于隔府别营,均准其题补,咨送兵部引见,恭候钦定。如再不得其人,则由兵部将卓异荐举保列一等证名之人,开列请旨简用。
从上可见,回避制度对于高级武官、陆路武官、内地武官较严;对于中低级武官、水师河营武官、边疆地区的武官较松。
军纪、军功、优抚
(一)军纪
八旗、绿营军纪,初创于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时期,完成于雍正和乾隆时期,大致可分为扎营、行军、战场三大类。
扎营纪律规定:兵丁在营内乱走,高声说话,白天犯者,八旗兵鞭五十,绿营兵棍责四十;夜间犯者,若引起乱营,立即斩首。看守营门时,无故私放外人进入营地者,八旗兵鞭七十,绿营兵棍责六十,若对敌时犯者斩。兵丁在营,敢在该管官面前妄行,或动作骄慢无礼者,插箭游营。
行军纪律规定:兵行各按队伍依次而前,无论道路平坦窄狭,后队不得越过前队,违者,八旗兵鞭五十,绿营兵棍责四十,仍插箭游营。官兵沿途欺压民番,恃强买卖,掠财物,毁民房、淫污妇女者斩。兵行遇有草地方,当陆续行走,如有不顾队伍混行,致践踏草者,八旗兵鞭一百,绿营兵棍责八十。
战场纪律规定:战阵之际,听掌号击鼓鸣金为进止,如有闻声不进,闻声不止者,斩。归阵须奋勇前进,如有回顾畏缩交头接额私语者,斩。将军密传军令,如转传之人将其中要言私自增减,并将疑似之言添造者,斩。将军授紧密军令,如敢私告他人以致私扬误事者,斩。将军、参赞大臣、领兵提督、总兵等官密议军情时,如敢私行窃听,即系泄漏军机之人,犯者,斩。差往探听敌军形势,如有畏缩不往,诡称已到彼处,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探信不实,贻误军机者,斩。官兵杀良冒功者,斩。
乾隆十三年(1748),针对高级将帅糜饷老师现象日益严重,又特定将帅军纪三条:统兵将帅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军机者,拟斩立决。将帅因私忿妒嫉推诿牵制,以致糜饷老师,贻误军机者,拟斩立决。身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摇惑人心,倾陷他人,贻误军机者,拟斩立决。
制定军纪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士气,保证战斗力,使广大官兵知道与其伏法于误事之后,不如捐躯于临事之时的道理,从而牢固地树立死敌者荣,死法者辱的观念。但是,政治的腐败必然导致军纪的败坏。清朝中期,清军“一旦有事征发,其能知纪律,陷阵冲锋者,寥寥无几,不得不募民充勇以供调发”。
(二)军功
清军将帅战功卓著有特优叙者,由兵部覆议奏请随时酌定。其他有功官兵,由统兵将帅造册报兵部后,兵部核实功绩,分为五等。八旗官兵给印轴,称功牌。应授世职者移咨兵部,甄别授之,自云骑尉始按功递加。未至授世职者,由兵部注册,仍令图功,准其积算。绿营官兵第功议叙者,称功加。立一等功者,准功加一等,记录二次;二等功,加一级,记录一次;三等功,记录三次;四等功,记录二次;五等功,记录一次。立功多者,积算授世职。自提督有功加十等,至千总有功加二十四等者,皆准给一云骑尉。文官军功加一等者,准加一级。凡叙功不实者,依法惩处。
八旗官兵攻城,视城之大小,攻之难易,分等次授世职。凡攻寨堡,视其大小与城之等次相较而议功。八旗官兵攻克城堡,除授世职外,还以府、州、县、卫、所为等次给赏银。八旗官兵攻战时,敌人掘堑排栅坚固难克,有能越众前驱,众军随进克敌者,第一人赏银一百两,并咨吏部授世职。与敌交锋时,有冲锋在前,本旗大队随进克敌者,第一人赏银五十两,给本旗前进一等功牌。与敌对阵,八旗官兵力战,敌仍不退,执纛人有能鼓勇前进克敌者,第一人赏银一百两,并咨吏部授世职。遇水战时,八旗官兵能登敌舟杀敌有获者,视舟之大小分为三等。一等舟叙五人,第一人赏银二百五十两,并授世职。
绿营官兵用云梯攻城,分别等次授职。克府城者分五等,一等叙五人,第一人授参将。凡强敌在前,阵坚垒固,能倡众胜敌者,叙三人,第一人赏银五十两,授守备。遇水战,能超登敌舟有获者,分三等,一等舟叙四人,第一人赏银一百两,授都司。
清军官兵招降敌人和难民,也有军功奖赏。
(三)优抚
清朝统治者视八旗为国家根本所在,实行一系列优抚政策,如增加兵额,恩赐饷米,官给马匹、器械,赎回旗地,免其借贷,赏给婚丧银两,天灾或大典皆赐银米,年老告退之官优给俸禄,等等。例如,八旗一二品武官,因老病自行奏请休致,奉旨令原品致仕者,该旗将其军功及食俸年分查明,或给全俸,或给半俸,具类请旨。若非自行奏请,而是特旨令其休致者,不给俸禄。三品以下官员,有年至六十岁以上因老病告休,曾经出征打仗受伤及有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与全俸。其出征并未,打仗及无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与半俸。官兵身故后,无论其妻年岁及有无子嗣,凡情愿守节者,该管官具保,给与半俸半饷一年。若食半俸半饷的官兵身故,其妻仍给半俸半饷。阵亡官兵寡妇无嗣,或子年幼,无钱粮者,给其夫俸饷之半,养赡终身。如其子长大当差,其银米已足抵寡妇所食半俸半饷,则停其支领。前锋、护军等,曾在军前立功,因老病告退,每月给银一两,米一斛,身故后,其妻可照领一年。若未立军功,又无所依靠者,每月给银一两,身故后,其妻可照领一年。出征官兵阵亡或受伤病故,预借银两可具奏免还。
前锋校、亲军校等,喜事给银十两,丧事给银二十两。马甲等,喜事给银六两,丧事给银十二两。步军等,喜事给银八两,丧事十六两。
绿营官兵阵亡,提督给银八百两,都司给银三百五十两,把总给银一百两,马兵给银七十两,步兵给银五十两,余丁给银二十五两。阵伤兵丁,头等伤赏银三十两,二等伤二十五两,三等伤二十两。兵丁阵亡病故,子弟可入营顶补,若无则给家属半饷,每月银五钱,米三斗。在军营病故官员,家属无依靠者,给半饷。兵丁喜事赏银二两,丧事给银四两。绿营官兵退休俸饷,以服役年限和出征效力为依据,分等给与。如提督、总兵,老病奉旨原品休致,六十岁以上,打仗受过伤的,可给全俸,年五十以上的,可领半俸。若出征打仗杀敌捉生各项俱全的,年五十以上,也可领全俸。若是上司勒令休致的,不给俸。若该员打仗受伤在三处以上,不论告休、勒休,皆可领半俸。兵丁出征受伤致残退役者,有子弟在营,则月给饷米三斗,无则给守粮一分。千总、把总、外委打仗受伤三处以上,年五十以上者,给岁粮一分。总之,同是优抚,八旗比绿营的待遇优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