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情况下,单纯讲道理正面反驳往往显得枯燥无味,而且艰涩冗长。而运用类比,却既能活跃气氛,又能使反驳生动形象,易于理解。在论辩中使用类比法能够迅速打动听众,使自己的论证和反驳更加有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类比可以应用于与己方观点相类似的事例上,让听众能够迅速理解和接受己方立场。例如,对于“金钱是(不是)万恶之源 ”的辩题,反方做出了这样一个类比:“……今天如果你走在路上,你看到一只狗,你踢它一脚,你看到一只猫,你踩它一下,到底这是因为你有暴力倾向,还是因为那只猫和那只狗欠你钱呢?”反方试图通过描述一个生活中的细小场景,表明很多时候人们做坏事根本与“钱”无关。
类比还可用于事物之间的差异性上,让听众同意对方的观点不符合事实,从而达到驳斥对方的目的。例如,对于“城市流浪猫狗可以(不应该)捕杀”这个辩题,反方类比道:“在对方辩友的描述中,流浪猫狗俨然成为携带生化武器的恐怖分子,这还是我们平时看到的两眼惊恐、见人就跑的小生命吗……”在这里,反方使用了一个略带夸张的形象类比,把“恐怖分子”与生活中常见的流浪猫狗作对比,从而使听众对流浪猫狗产生同情,并有力地驳斥了对方观点,在此基础上展开自己的论证,效果倍增。
不过,在辩论中,用好类比法并不容易,有时一招不慎就可能陷入诡辩的陷阱。在日常生活中就常常可以碰到这类诡辩,如售货员:“买点笋吧!” 顾客:“不要,笋没有营养。” 售货员:“谁说笋没有营养?动物园里的熊猫吃竹子还长那么胖哩!”这个类比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人的营养和动物的营养是不能简单类比的。所以,在辩论中使用类比需注意从逻辑上把握类比的特征,类比的对象之间相似点越多越好,越是本质属性越好,不可生拉硬套,造成机械类比。例如,一个脾气暴躁的人在遭人批评后为自己开脱说:“发怒是人宣泄情感的重要方式。水库积水过量,就得泄洪,否则一旦造成决堤,就会危害四方;人的愤懑情绪过分压抑,也会造成情感‘决堤’,危害自身与他人。”这样类比初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可“蓄水”是水库的本质属性,而人生的意义并不在于“积怒”;“泄洪”是排遣水库过量积水的必然渠道,而人的郁闷情绪并非一定要用“发怒”的方式来排遣,譬如,可通过适当的心理调适来加以化解等。因此这种缺乏相关性的类比是很难服人的。另外,作为一种辩论的战术技巧,类比要运用得恰到好处,并尽量采用大家熟悉的事物,且要事先考虑到可能被对方反驳的漏洞,并作出机智回应,以弥补类比带来的负面作用。
不过,论辩毕竟是一种快速反应,不少人在论辩中使用类比往往处于“灵机一动”,很少有时间去细想所用类比是否合理,是否有说服力。因此,想要熟练掌握类比辩论法,就要在平时多熟悉一些判明类比正误的方法与技巧,一方面能有效地辅助其论证,防止立论时因类比不伦而滑入诡辩;另一方面则可对对方所用的错误类比作出及时、准确而有效的驳斥。
新中国成立前,香港有家箱具公司由于货真价实,生意兴隆,因而引起了一些不法商人的嫉妒。某日,这家箱具公司收到订单定做3000只高级皮箱,合同写明1个月交货,逾期不交或不按质按量交货,由卖方赔偿损失费50%。1个月后,箱具公司如期交货,可对方却故意说:“皮箱中有木料,就不是皮箱,合同上写明是皮箱,你们却提供给我们不合格的货品,所以你们应当赔偿我们损失费。”箱具公司当然拒绝了对方的不合理要求,对方立即向法庭提出控诉,要求箱具公司按合同赔偿损失。
箱具公司明知对方是在敲诈,但一时竟不知该如何辩护。后来,当地一位正义的律师主动请求为箱具公司辩护。在法庭上,这位律师取出口袋里的金怀表,高声地问法官:“法官大人,请问,这是什么表?”法官答道:“这是一块金表,可是这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呢?”律师高举金表,面对法庭上所有的人说:“有关系,这是金表,但是请问,这块金表除表面是镀金的以外,内部的机器都是金制的吗?” 听众七嘴八舌地回答:“当然不是。”律师便说:“那么人们又为什么叫它金表呢?这和有木料的皮箱不是一个道理吗?由此可见,箱具公司的案件,不过是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而已!”
由于律师的出色雄辩,原告在众目睽睽之下,理屈词穷。法庭最后宣判原告诬告罪,罚款5000元结案。[23]
这位律师在法庭论辩取胜使用的就是类比论证术。他把金表与皮箱进行类比:金表表面镀金而内部不是黄金可以叫做金表,而皮箱外部是皮革而内部支撑有木料,当然也可以叫做皮箱。他成功地使用了类比论证术,有力地驳斥了原告的谬论,一举扭转论辩局势,最终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