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达成的关于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养老责任,在遗赠人死后,将其遗产赠送给抚养人的协议。
这是一种双向的、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人享有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抚养人的义务;抚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负有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根据这些规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老年人在抚养人或者集体组织不尽抚养义务时,可以请求取消抚养人受遗赠的权利。无子女和其他赡养人的老年人或者虽有子女和其他赡养人而得不到赡养的老年人,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很好地解决自己的“老有所养”的问题。
遗赠抚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特殊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妇人焉能忘记她吃奶的婴孩,不怜恤她所生的儿子?
——《旧约·以亚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