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劳动争议案件成为企业领导与法律工作者常见的事务。如何在不激化矛盾和稳定职工队伍、保护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做好企业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不仅是摆在广大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重要问题,更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亟待探索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想就此谈点个人意见,以供商榷。
一、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当力争协商解决问题
所谓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本着互相谅解、互相信任的原则,平心静气地就争议的问题坦诚交换意见,并最终达成妥协处理问题的方法。发生劳动争议,力争协商解决问题,对企业而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首先,协商处理问题,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由于劳动争议的一方企业职工不是孤立的,总是有着这样那样的社会关系。如果企业与职工一发生劳动争议就诉诸法律或对簿公堂,易在职工中造成一种危机感和对企业的不信任感,会引起职工队伍的不稳定,并最终影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整体实力。其次,协商处理问题节省时间,节省费用,有利于企业集中力量搞好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求生存、谋发展,就必须始终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用协商的办法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既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又不必缴纳一笔为数不少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对于维护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大有益处的。再次,用协商处理劳动争议也是劳动法本身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不仅可以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减缓企业与职工双方的矛盾,更是实践和维护法律工作的客观需要。
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要力争在短时期内解决问题,切忌久拖不决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企业一员职工对企业形成了高度的依赖性,一旦与企业发生争议,职工首先担忧的是这种依赖性的降低或消失。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职工一旦失去对企业的依赖,必然造成其生活、心理上的巨大压力,这种压力如不及时消除,势必会引发各种潜在的社会问题。因此,及时地解决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不仅有助于化解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敌对情绪,也有助于消除各种安全方面的事故隐患。其次,久拖不决,也会给一些无理取闹、纠缠的职工以充裕的时间,使其有借口反复找领导、闹情绪、告状上访,给企业的形象带来损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领导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最终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申请调解最好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进行,以免对方反悔形成累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此,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本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才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究其实质,具有民间调解的性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一旦反悔,势必还要引起诉讼或仲裁,既费时,又费力,更费财。因而,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要调解,应直接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以求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四、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时,企业要认真调查分析争议问题,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或仲裁方案,做到有备无患
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的规定较多,尚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科学的体系,在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颁布之前,有的地方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标准进行处理,有的地方依据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进行处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颁布实施之后,有的地方仍然采用交通事故处理标准或最低生活费标准进行处理。由于参照不同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补偿数额的差距很大,因此,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调解时,必须首先要算几笔细账,看看按哪种规定处理花费最少,就竭力争取采用该种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妥善解决问题。如因工伤发生的劳动争议,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标准,则要计算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内容,数额一般不会很低;若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处理,则赔偿数额因地区生活水平的差异会有高有低。
五、劳动争议经调解或仲裁达成协议后,企业一定要做好善后安抚工作,切不可撒手不管
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一方是企业,一方是职工个人,相对于企业来说,职工不论什么时候都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劳动保护法规做了许多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因而,企业在和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处理完毕后,如果职工还是企业的成员,或虽然不是企业的员工,但仍然依靠企业的退休金、生活补助金生活的,企业就不能认为自己的责任完全尽到家了。应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好坏,定期或不定期地从道义上或物质上继续关心帮助与自己发生过劳动争议的职工生活,以作为一种精神和心理上的安慰,这不仅能使职工心里感到踏实,消除其对企业的不信任感,减少和降低双方再次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能性,还有助于在企业领导与职工之间建立起一种信任的、温和的人际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增强职工队伍的稳定性,推动和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