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伯先生,好久不见了,一切可好?”
有一天,发明家罗艾宁前来拜访莱特兄弟。
“是罗艾宁先生,快请进,今天大驾光临寒舍。不知有何贵干?”
罗艾宁回答说:“是为了专利权的问题。”
“不知先生对此事有何高见呢?”威尔伯便问道。
1910年,威尔伯·莱特曾对卡提斯侵犯专利权的事,向法院提出控诉。
那是在1907年,威尔伯·莱特听说卡提斯所属的飞行协会需要一些研究资料,他就很热心地把李连塔尔交给夏纽特教授,以及莱特兄弟两人亲自冒着生命危险所获得的资料,全部交给了卡提斯。
没想到卡提斯自己想创立飞机公司,而退出了该协会,同时,他把那些宝贵的飞行资料,全部占为己有而带走了。
随后,卡提斯就根据那些资料而仿制了卡提斯式的复翼飞机,这完全是剽窃行为,所以后来莱特兄弟向法院提出了控告。
当时发明家罗艾宁曾前来出面调解过。
“威尔伯先生,我无意袒护卡提斯,不过,我相信在今后的二、三十年间,飞机一定会有崭新的面目出现,飞行事业也必然一日千里,有着无限的发展前途,将来世界各地将有许许多多个飞机工厂相继成立,这是一种发展趋势,对吧?”
“对。这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也是我们兄弟一直以来想要看到的。”
“威尔伯先生,我想到了那时候,每家工厂都将蒙您的发明所赐,虽然在构造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还是相同的。”
“请问,您的意思是?”威尔伯盯着罗艾宁问道。
“威尔伯先生,请原谅我的坦诚的要求,我想请您撤销那件控诉吧!您何不宽宏大量地公开自己的发明,以显示您的伟大胸怀,也为航空事业的飞速发展贡献出自己的技术?而且这也正是发明家所应行之路呀!”
威尔伯没有立即回答,而是沉思了半晌,以略带低沉地语气说道:“罗艾宁先生,如果我想藏私,当初也就不会把那些用血汗和生命为代价得来的材料交到他手上了。我原是本着研讨学问的观点才这么做的,可谁知,他居然把那些资料据为己有,这还不算,而且靠了这些资料仿制成了卡提斯式复翼机。这是一种不可原谅的剽窃行为,先生的好意,我恕难从命。”
罗艾宁的调解没有成功,便怅然回去了。
关于侵权这个问题,莱特兄弟曾经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对这个诉讼案的审理,非常慎重,曾经请了许多专家前去作证。
“根据莱特兄弟的申诉,卡提斯的补助机翼侵害了他们的专利权。”
卡提斯辩护说:“莱特兄弟的专利是机翼由操纵装置来控制,而我设计的辅助翼,只是用来移动另一个小翼的装置,和他根本没有丝毫关系,不能算是剽窃或仿制。”
莱特兄弟反问道:“可是在形状方面,改变机翼的角度这一点,在本质上还是一样的,这显然在专利权范围之内,因此你本质上是构成剽窃的。”
主审法官认为,审理这个案件,首先要确定的事是谁是真正的飞机发明人?法律应该对发明人的权利予以保护。
威尔伯的律师立刻站起来说:“将动力装置安装在滑翔机上,首先载人飞上天空的是莱特兄弟,毫无疑问,他们是飞机的发明人,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卡提斯的辩护律师,却予以反驳说:“史密斯尼安研究所的蓝格利博士,才是最初的飞机发明人,他早在莱特兄弟研究、试验滑翔机时,就已经着手研究制造了。”
这时,莱特兄弟这边的律师也站起来说:“飞机的主要构造全部包括在莱特兄弟的专利权内,因此,莱特兄弟,才是首先装上发动机飞行的人。”
接着,卡提斯的证人林肯·比奇大声地发言说:“只要有发动机,就是一块切菜板也能飞呢!不信我表演给你们看。”
这句话引起哄堂大笑。
就这样,经过好几次开庭辩论,彼此唇枪舌剑,争论不休,始终难下定论。
当时,人们的舆论也分成两派。
同情莱特兄弟的人,他们认为,这兄弟两人耗费了半生的心血,把他们的时间、精力、金钱都贡献在了飞行事业上,保护自己呕心沥血发明,是他们的权利。
至于那些反对莱特兄弟的人,他们则认为莱特兄弟企图借此来获取暴利,不是一个伟大发明家的本色。于是,量小、贪财、好名等恶意言语,纷纷传开来。
直到1914年,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莱特兄弟才终于获得胜诉。结束了这宗长达四年的官司,莱特兄弟才终于松了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