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日常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
(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正常管理活动。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所建立并维持的整个社会正常运作的状态,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等各方面的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属于社会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机关对日常社会工作生活实施的各种管理活动。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日常社会生活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涉及面广泛,内容复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不论是何种具体行为,以何种形式表现,只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则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如脱逃罪、医疗事故罪等就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构成。此外,本章罪中的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但也有不少犯罪可以由单位实施,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倒卖文物罪等。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是出于故意,但也有少数是由于过失,如医疗事故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等。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分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6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章犯罪共包括9节,共122个具体罪名。
(一)乱公共秩序罪。包括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赌博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共37种。
(二)妨害司法罪。包括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共17种。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界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共8种。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包括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共10种。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共11种。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共15种。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共12种。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共7种。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共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