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节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151条至15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0日)
[本节重点问题]
1.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引例]
被告人张某(男,32岁,音像制品经营户)。被告人李某(男,22岁,系张某雇员)。音像制品经营户张某,为了牟取高额利润,与香港某商人达成盗版VCD光盘购销的口头协定。协议规定该港商向张某提供2万张盗版VCD光盘,价值20万元人民币。协议达成后,双方均未按规定报关。2003年10月,该港商用三艘快艇将货物运至某地小港,并通知张某提货。张某派其雇员李某去验收货物。验货时,李某发现是淫秽音像制品,即向港商提出异议。港商向李某说明,这些淫秽音像制品不属协议规定的货物,如果张某愿意买进,他可以以每张15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张某。李某拿不定主意就打电话问张某,张某叫他看着办。经过讨价还价,最后李某以每张12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买进共2万张淫秽音像制品。李某接下这批货后,重新进行了包装,雇王某和梅某的车将货物运往张某处。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被告人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本节犯罪的具体内容]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对武器、弹药禁止进出口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武器、弹药,是指枪支、火炮、导弹、枪弹、炮弹以及手雷、炸弹、地雷等一切具有杀伤力和破坏力的器械装置。其具体种类,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和《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4、5款,第156条和第15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走私军用枪支1支或者军用子弹50发以上不满100发的;(2)走私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或者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不满1000发的;(3)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军用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2)走私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或者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不满500发的;(3)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2)走私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4)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本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
二、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对核材料禁止进出国(边)境制度。犯罪对象是核材料。所谓核材料,是指在原子反应堆中进行裂变同时产生原子能的放射性物质。根据《核材料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具体包括铀-235;铀-233;钵-239;氚;锂-6;以上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分的材料和制品;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等。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4、5款,第156条和第157条的规定,犯走私核材料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国(边)境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对假币禁止进出口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国(边)境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假币,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面额、颜色和质地制造的假货币,包括伪造的我国国家货币和特别行政区的货币,也包括伪造的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货币。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走私伪劣的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根据《刑法》151条的规定,犯走私假币的,应按以下量刑幅度处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不足2万张(枚)的;(2)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该《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即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足2000张(枚)的。
2.根据上述《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足2000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根据上述《解释》第2条第4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2)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第2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3)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第2条第3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根据上述《解释》第2条第5款的规定,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禁止文物出口的监管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遗物。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文物的范围包括:(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数据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数据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等。但其中只有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才能成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只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走私的物品虽为文物,但不属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则应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走私文物罪的,分别按下列量刑幅度处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2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8件以下的;(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上述《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2.根据上述《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2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根据上述《解释》第3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9件以上的;(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上述《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上述《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以及其他贵重金属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禁止贵重金属出口的监管制度。犯罪对象是贵重金属。在物理上,一般把比重大于5的金属称为贵重金属,如黄金、白银以及与黄金、白银同等重要的铱、铂、钯等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并包括贵重金属原料和制造品、工艺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贵重金属出国(边)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4、5款,第156条和第157条的规定,犯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制度。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及重要的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包括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具体列举了珍贵动物的名称。所谓珍贵动物制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例如:标本、皮毛、饰品等。走私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51条及司法解释规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2.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4)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解释规定的数量,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制度中禁止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走私非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的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的天然生长的并且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珍稀植物的具体种类、名称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等法规。所谓珍稀植物制品,是指利用珍稀植物加工制作的标本、木材、药材、器皿工艺品等。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刑法》第151条规定,犯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对淫秽物品禁止进出口制度。所谓“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书及其他淫秽物品。所谓“其他淫秽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润;“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主要是为了在社会上传播、扩散。如果行为人走私少量的淫秽物品是为了自用、保存的,不构成本罪。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正确界定淫秽物品的范围。对于描写男女正当爱情生活,宣传男女生理卫生知识的书刊和图片以及美术工艺品、雕塑等,不能视为淫秽物品。(2)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其携带淫秽物品是为他人代买或者自用,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过失,也不构成本罪。
2.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对象都是淫秽物品,在主观方面均以牟利为目的,区分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客观行为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即使有贩卖其走私的淫秽物品的行为的,也属于走私行为的后续行为,不单独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后者在客观上只表现为以邮寄、承运等方式在我国境内贩卖,而不具有前者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情形。
3.间接走私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数量较大的,按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根据上述《解释》第8条的规定,“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4.关于本罪共犯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淫秽物品的罪犯通谋,为走私淫秽物品的罪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2条的规定,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解释》第5条的规定,所谓“情节较轻”,是指走私淫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至100盘(张)的;(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至200盘(张)的;(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至200副(册)的;(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至1000张的;(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走私淫秽物品在“情节较轻”的最高数量5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5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走私淫秽物品在“情节较轻”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按照本罪的基本法定刑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淫秽物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等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制度。犯罪对象是一般货物、物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检查,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谓逃避海关监督、检查,是指采用隐瞒、隐蔽、伪报、蒙混、绕关等方式、方法,躲避海关监督、管理。所谓偷逃应缴关税数额较大的行为,是指违反《进出口关税条例》,偷逃国家准许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应缴的进口税或出口税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偷逃税额的大小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数额,不是以货物、物品本身的价额计算,而是以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的关税税额计算。根据《刑法》第154条、第15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也构成本罪:(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所谓“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是指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主要指经济特区进口的货物,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口的货物,有特定用途的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等。(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153条的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1.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即构成本罪,应予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3.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所谓“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根据上述《解释》第6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十、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将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废物罪的构成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废物防治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入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刑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犯走私废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引例评析]
引例中,被告人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外,还包括直接向走私淫秽物品的罪犯收购淫秽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而且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至100盘(张)的;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因为过失或者根本不知是淫秽物品而进行了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引例中,张某与不法港商共谋走私盗版光盘时,虽然不以走私淫秽物品为目的,但是,当他明知所走私的货物是淫秽物品时,为了牟取暴利,仍然默许李某收购这些淫秽物品。李某明知走私货物是淫秽物品,为帮助雇主牟取暴利,仍然买进这批货物,共计2万张,主观上出于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张某、李某违反海关法规,没有报关,运输、携带淫秽物品进境,所以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车主王某、梅某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他们帮助李某运输的淫秽音像制品,是李某重新包装过的,他们并不知道是淫秽物品,因此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思考题]
1.什么是走私淫秽物品罪?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本罪与走私其他特定物品的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