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章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87条、第88条、第8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
[重点问题]
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及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
2.追诉时效中断与追诉时效延长
[引例]
被告人阮某,女,51岁。四川省某县农民。
198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阮某伙同其夫陈某以及本县农民王某,采取欺骗、引诱方式将本地三名年轻农村妇女分别拐卖至安徽、河南等地,后因受害人家属告发,公安机关将陈某、王某抓获归案。阮某得知此事后,闻讯逃至内蒙古自治区某煤矿,在此打工逃避罪责。在打工期间,阮某认识一四川同乡,该同乡得知她有犯罪劣迹难以回家时,便以为其介绍对象为名,将阮某骗至山西雁北,卖给一山区农民张某为妻。阮某自从被拐卖到张某家中,因地处偏僻山区,交通不便,通讯也十分困难,加之张某对其看守很严,无法逃脱,出于无奈,阮某在张某家生活了13年,终于有一天趁机逃出,想到十几年前自己拐卖妇女的犯罪已时过境迁,便于2001年6月回到了四川老家,结果被四川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问:被告人阮某1988年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追诉?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