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我国刑罚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刑罚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在我国众多的法律规范中,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制裁方法很多,但是只有刑罚是由我国《刑法》予以规定的。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形式,是以惩罚犯罪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规范中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制裁与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制裁方法具有质的区别,不能相互替代。
(一)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我国,刑罚这种具体制裁方法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单位无权适用。
(二)刑罚只能对犯罪人依法适用。刑罚是对犯罪行为所做出的否定评价,是对犯罪人的道义谴责,是要求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三)刑罚的属性在于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刑罚作为国家要求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承担,当然具有身体的、精神的、财产的剥夺性痛苦。我国《刑法》关于刑罚的具体规定中有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刑,这些刑种针对犯罪人的具体适用,无疑会对其造成一定痛苦,这正是刑罚自身所体现出的属性,也是刑罚与其他强制措施相区别的最明显之处。在运用刑罚对犯罪人处罚过程中,我国一贯遵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因此刑罚所固有的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的属性,是与我国对罪犯的改造方针相吻合的。当然,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并不是将其作为摧残、折磨犯罪人的报复手段,但是如果忽视了刑罚所固有的这一属性,就会混淆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区别。
二、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一个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体系,通常是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制裁措施构成的。刑罚作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处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它涉及对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大权益的限制与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则排除对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涉及剥夺自由的问题。
(二)适用的对象不同
刑罚只能适用于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则分别适用违反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规范,且违法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者。
(三)适用的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适用。
(四)适用的根据以及法律后果不同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法律根据是刑法,对民事违法者适用民事处罚的法律根据则是民法,对行政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律根据则是有关行政法。另外,从最终接受处罚的法律后果来看,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被视为有前科的人。根据有关行政法的规定,某些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将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被剥夺从事某种职业或担任某种职务的资格。根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如果重新犯罪,可能会受到比初犯者较为严厉的处罚。而仅仅受过民事、行政或经济处罚的人,在法律评价和法律后果上,将不会产生上述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