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章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17至1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
[本章重点问题]
1.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3.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内容
[引例]
被告樊甲,男,39岁,农民。
被告樊甲因为前妻病故精神受到刺激,怀疑现在妻子卫某与堂兄樊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而产生了轻生的念头。1998年2月2日晚,樊甲两次自杀未遂后,又产生了杀害妻子卫某与堂兄樊乙的念头。遂于4日凌晨1时许,拿起自家的铁锅盖,将同屋熟睡的妻子卫某砸伤。当他去杀害樊乙时,又怕惊醒睡在其家中的胞兄樊丙,便操起锅盖将樊丙砸昏,然后拿上斧头窜至樊乙家,砸坏樊乙住的西窑洞窗户,并持砖头与樊乙互相对砸,樊乙欲逃出窑门时,樊甲用斧头朝樊乙头部、身上乱砍数下。樊乙挣扎着跑到樊甲母亲住的窑门前,樊甲上前又朝樊乙的左腿上猛砍一斧,将樊乙砍死。作案后,樊甲又去跳沟自杀未遂,摔伤了脚。经鉴定:樊甲为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问:被告樊甲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