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章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382条至刑法第396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年12月22日)
[本章重点问题]
1.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3.受贿罪的构成
[引例]
被告人周某,男,45岁。某工程队队长。
被告人赵某,男,40岁。某国营企业基建办主任。
某工程队在承包某大型国营厂的扩建工程时,队长周某多次找到该厂基建办主任赵某,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承包费,并表示事成之后有重谢。赵某即向厂领导要求追加承包费,被厂领导拒绝。周某央求赵某再想其他办法。此后周某在填报工程材料开支单据和工人加班名单时做了手脚,赵某明知周某多报了款项,仍在审核单据上签字。周某拿这些单据到厂财务科虚报冒领24000余元。后送赵某1万元,其余周某作为奖金、工资等发放。周某和赵某的行为应定何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