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节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330条至337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
[本节重点问题]
1.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的界限
2.医疗事故罪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引例]
被告人:谢某某,男,40岁,副主任医师。
某煤矿职工医院外科主治医师卫某某因突发性呕血、便血住进本院治疗,经诊断为肝硬化、脉高压、上消化道出血,经保守治疗后,病情好转。次日下午5时许,卫某某再次呕血,血量达1000余毫升,经谢某某(副主任医师)等人会诊,决定实行“脾切和贲门血管周围结扎”手术,由谢某某担任手术人。当谢某某打开患者腹腔,发现有一包快,触摸后,在包块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将体积为19×13×18立方厘米、重量为590克的肝左叶外侧段切除。当谢某某发现错切肝脏后,没有妥善处理肝断面,完成预定手术,使患者卫某某失去再次手术治疗的机会,造成肝脏衰竭出血,多脏器衰竭而死亡。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问: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本节犯罪的具体内容]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管理活动和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并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甲类传染病在我国指霍乱和鼠疫。犯罪主体是个人或者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管理活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过程中,造成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或许是有意为之,但对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造成严重的后果则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故意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希望或放任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刑法》第331条规定,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我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卫生检疫规定,逃避对人身或物品的卫生检疫,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所谓“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332条规定,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及构成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供血管理秩序。血液的采集、供应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国家为此制定了严格的采供血管理制度。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采供血管理制度,而且还可能严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所谓“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办法》),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擅自组织他人向依法从事血液采集工作的机构提供血液,如果是非法组织他人向非法采集血液者出卖血液,则不构成本罪,而应以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
1.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的区别:(1)组织手段不同,前者多以招募、雇佣、诱骗、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出卖血液的活动。而后者的手段行为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出卖血液。(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组织他人卖血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愿意出卖血液的人,而后者则是不愿意而被迫出卖血液的人。
2.非法组织卖血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以本罪论处;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三)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33条第1款的规定,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强迫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血液采集、供应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33条规定,犯强迫卖血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活动和不特定多人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34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活动和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工作中,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单位,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334条第2款的规定,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违背了国家有关医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医务部门的规章制度,没有履行一个医生应尽的职责。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了就诊人员的伤残。本罪是结果犯。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合法从业的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包括凡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承认的从事医务职业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如医生、护士、防疫人员、药剂人员、麻醉人员等都属于医务人员的范畴,但非法行医致人伤亡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按非法行医罪论处。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1.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区别责任事故与医疗风险事故、技术事故等的界限。对于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现代医学水平的有限性、疾病的特殊性、医疗手段或者技术水平的影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另外,对以下几种情况,也不能认定为犯罪:(1)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但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的严重损害;(2)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的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的防范的严重后果;(3)就诊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治疗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二者都是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而成立的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人。(2)犯罪对象不同。医疗事故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就诊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的人和公私财产。(3)犯罪客体不同。医疗事故罪侵犯的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管理秩序;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三)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犯医疗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医疗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从事医疗业务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1)没有基本医疗知识非法行医,贻误治疗时机,致使病情加重;(2)不听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劝告,仍然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3)以欺骗手段获取医生执业资格证件或伪造医生执业资格证件而非法行医的;(4)经常乱开药方、多次使用假药、劣药的;(5)非法行医时间较长,乱定收费标准,获利数额较大的等等。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应当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在认定本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应采用的方式是:如果就诊人到正规医院接受正规治疗不会产生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到行为人处接受治疗却产生了这样的结果,就应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能一出现损害结果或死亡结果就一律要求行为人对此承担责任。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多次为多人进行节育手术的;因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使他人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严重妨害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的等等。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但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死亡的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根据《刑法》第336条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一般是指:引起动植物疫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引起动植物疫情,对公众健康或农林牧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引起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播感染的;引起植物毁灭性、危害性病虫害或灾害杂草传播的等等。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对于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是有意为之,但对于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根据《刑法》第337条规定,犯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引例评析]
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合法从业的医务人员。被告人谢某某身为某煤矿职工医院的副主任医师,属于合法从业的医务人员,其身份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身份要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谢某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发现错切肝脏后,没有妥善处理肝断面,完成预定手术,其行为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患者魏某某失去再次手术治疗的机会,致使患者肝脏衰竭出血,多脏器衰竭死亡,造成一级医疗责任事故,情节严重,其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符合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谢某某在给患者施行“脾切和贲门血管周围结扎”手术中,错误地将患者魏某某体积为19×13×18立方厘米,重量为590克的肝左叶外侧段切除,主观上存在过失。综上所述,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思考题]
1.如何区分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
2.什么是医疗事故罪?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3.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