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节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318条至3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28日)
[本节重点问题]
1.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2.认定偷越国(边)境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引例]
被告人:陈某,男,32岁,某劳务输出公司职员。
被告人:张某,男,40岁,某公司经营部经理。
2002年8月初,谢某、徐某等人为了去韩国打工,找到被告人陈某,陈某在收取每本签证人民币25000元后,以假名“陈华”与广东某旅游公司联系,编造谢某等20人到韩国旅游的虚假情况,并将被告人张某所经营的某经营部的地址、联系电话及谢某等20人的护照等资料和旅游团费交给广东某旅游公司,通过该公司组团。之后,陈某指使张某为谢某等20人提供虚假证明,致使谢某等20人顺利取得到韩国旅游的签证。事后陈某、张某收取签证费50万元。同年9月26日,谢某等20人到韩国后全部潜逃。
问:被告人陈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本节犯罪的具体内容]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出入境的管理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组织者按其计划安排、指挥和引导他人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无论偷越是否成功,均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根据刑法规定,上述情况属于提高法定刑标准的情节,应当直接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但是,行为人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则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数罪并罚。
2.骗取出境证件并使用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根据刑法规定,骗取出入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构成骗取出入境证件罪。因此,如果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还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则分别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组织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由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两行为之间紧密关联,一般情况下应以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所谓“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犯本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护照、签证和港澳台胞出入境通行证等。所谓“护照”,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国籍证明。所谓“签证”,是指主权国家同意某国人出入或经过该国国境的许可证明。客观上表现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19条规定,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30万元以上。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而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又提供给他人,应按牵连犯处理。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仍故意提供给他人。
根据《刑法》第320条规定,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2)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有关机关制发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客观上表现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谓出售,包括出卖本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也包括转手倒卖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如果出售的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不构成本罪,应定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320条规定,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与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相同。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运送,是指用车、船等交通工具接送或由行为人带领护送。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都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321条规定,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罪行的,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偷越国(边)境罪
(一)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不依法办理出入国(边)境手续或者不在指定地点出入国(边)境。所谓“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
1.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区分这两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本罪是指行为人自己亲自偷越国(边)境,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人常常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行为人自己可能并不偷越。
2.本罪与叛逃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而叛逃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叛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犯罪时间不同。本罪的成立,不受犯罪时间的影响,而叛逃罪中叛逃行为,只有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才构成犯罪。
(三)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22条规定,犯偷越国(边)境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界碑、界桩罪,是指明知是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而故意实施破坏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界碑、界桩。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界碑、界桩的行为。所谓破坏,是指使界碑、界桩丧失其原有作用。常见的手段是捣毁、损坏、推倒、掩埋、盗窃、移动位置等。只要实施其中一种破坏行为,便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23条的规定,犯破坏界碑、界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是指明知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故意实施破坏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家测量机构建造或设置的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所谓破坏,一般表现为捣毁、拆除、损坏、盗窃、掩埋、移动位置等。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23条的规定,犯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例评析]
引例中,被告人陈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引例中,被告人陈某,在得知谢某等人欲去韩国打工,在收取每本签证25000元人民币后,以假名与广东某旅游公司联系,编造谢某等20人到韩国旅游的虚假情况,并指使张某为谢某等20人提供虚假情况,然后将谢某等20人的护照等资料和旅行团费交给广东某旅游公司,致使谢某等20人顺利取得到韩国旅游的签证,偷渡出境。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目的是骗取国家出境证件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不具有这一目的而实施骗取出境证件行为的,不构成本罪。被告人陈某、张某明知谢某等人要到韩国打工,而编造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旅游签证20本,收取签证费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3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所以,被告人陈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思考题]
1.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2.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是什么?认定偷越国(边)境罪应注意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