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为确保耕地补偿制度的实施,建设用地单位申请使用耕地的,都应先按照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确定的相关标准,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有条件自行实施开垦新耕地的,可通过开发耕地的有关程序和规定,申请开发耕地补助费;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