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量;
(2)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在基本农田中挖塘养鱼或发展林果业;
(4)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当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