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理赔手续
理赔手续的办理
对于我们保险客户来讲,最核心的问题便是保险理赔。那么,我们该如何办理理赔手续呢?
1.通知保险公司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业务员,通知的方式有:电话、信函、传真、上门等。
2.提交申请材料
在通知保险公司以后,我们应该将保险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交给保险公司,也可以书面委托业务员或他人代办。
这些文件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1)保险合同。
(2)理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和出险人身份证明。
(4)门诊病历和处方。
(5)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
(6)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7)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8)延长住院申请表(条款注明住院超过15天需要申请的)。
(9)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10)意外事故证明(如:被保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意外需提供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有交警处理的需要提供相关责任认定材料)。
(11)残疾鉴定报告(需要与理赔部联系)。
(12)授权委托书。
(1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4)受益人存折复印件。
(15)受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16)非定点医院申请。
(17)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殡殓证明、事故者户籍注销证明,如: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户口注销等。
(18)与事故性质相关的证明材料:意外、工伤事故证明,医院死亡记录及相关病历资料,司法公安机关出具尸检报告书等。
3.等待
提交申请材料之后,保险公司审核责任并计算赔款额。此时我们需等待一段时间。
4.领款
保险公司一旦审核完毕,会将核赔结论用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带上身份证和书面通知去领取保险金即可。
保险理赔手续就完成了。
解除合同后不能申请理赔
张某几年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险,不久遭受了意外伤害,但当时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999年底,张某提出退保,保险公司也依约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张某无任何异议。数周后,张某却以保险期内曾发生过保险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保险金请求权因退保而不复存在,所以拒付了这笔保险金。
在保险理赔实践中,类似张某这样的事件每天都会发生。他们往往没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理赔,等到合同解除了,采取申请,却被保险公司拒绝。因为从法律上来说,一旦合同解除,是不能申请保险理赔的。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由于保险合同已被解除,任何当事人或关系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已无法提供保险合同凭证,由于缺乏最重要的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法立案,故无须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合同的解除与中止是有区别的。虽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申请理赔给付的依据——保险合同因退保而解除,因而从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同是不复存在。从法律角度上说,合同解除后已不能让合同复效,即不可能恢复原合同项上的权利了。被保险人没有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理赔申请,只能视为放弃主张权利,因而保险公司无须给付其保险金。
什么时间内申请理赔是有效的
和买其他商品一样,买保险以及在保单持有过程中,都有一些类似于“索赔期”的关键时间点。也即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这一期限,受益人的权利就会灭失,保险公司可以依法拒赔。
如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人或者受益人,行使索赔权的期限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而人寿保险的索赔权期限是五年。
这就提醒我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一定要在索赔权期限内申请索赔。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样保险公司才能及时核赔,并提醒对方准备理赔所需材料。因为是否及时报案,会直接关系到保险理赔的效率,特别是一些重大赔案,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要求查看现场。
民事赔偿与保险赔付能相抵吗
2006年1月,北京市某游泳馆内一男游客突然发生异常情况,馆内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立即进行抢救,并呼叫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但该游客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医院认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事后,游泳馆向该游客家属给付3.98万元赔偿金。
由于该游客生前曾投保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出险以后,该游客家属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属保险事故,理应赔偿;但是游泳馆已对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保险公司无须重复赔付。
相信很多保险客户都碰到过与上面这个小故事相似的事情,即保险公司以第三者已经赔偿为由而拒绝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但是,这种做法合法吗?民事赔偿与保险赔付能相抵吗?
其实,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民事赔偿与保险赔付并不能相抵。
因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人的生命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一旦遭受伤害,标的本身不能恢复再生,也不能对其进行补偿,只能解决所引起的经济需要。所以并不存在保险公司的超额给付问题。不管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若干人身保险险种,只要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即应当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因此,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属于民事赔偿,并不能代替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我们应牢牢记住这一点。
遗产与保险赔付金如何区分
胡某生前系个体司机,生有一子一女胡冬和胡欣。因职业的特殊性,遂在生前投保了一份3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一次性缴纳了全部的保险费,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为其女儿胡欣。
2001年6月15日,胡某在外驾车送货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在核对情况后如数支付了3万元的保险金。胡某之妻、儿子、女儿对胡某遗留的其他财产的继承均无异议。唯独对3万元的保险金归属意见不一。受益人胡欣认为,自己是父亲生前投保时指定的唯一受益人,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胡某之妻及其儿子胡冬则认为,该3万元保险金亦是胡某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之一,属于遗产的范围。既是遗产,则应由3人分别继承。双方争执成诉,法院最后依法判决该3万元保险金归胡欣一人所有。
在上面的小故事中,法院为什么判决保险金归胡欣一人所有呢?在保险理赔时我们应怎样分清遗产与保险赔付金呢?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我们来看一下这三种情况:
1.无指定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而是专属于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即受益人的指定是采用法定的形式,此时保险金将作为遗产处理。
2.受益人先死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也将作为遗产。为避免此种情况,一旦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应及时更改受益人,以获得应有的保障。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同时遇难,若没有证据确切证明受益人晚于被保险人死亡,则法院推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若有证据确切证明受益人晚于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金作为受益人遗产进行分配。
3.受益人丧权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是指受益人为使其得到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自愿放弃的情况,此时,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成为其遗产。
由此看来,保险赔付金到底属不属于遗产,需分情况而论。如果有受益人,则不属于遗产;如果没有受益人、受益人先死亡或受益人丧权,保险赔付金就属于遗产。
指定受益人需注意的三个问题
指定明确,不含糊。不能出现类似“妻子”或“孩子”之类的词语,而是应该明确指出姓名,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谁来指定有讲究。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所以被保险人才是受益人的真正指定人。
多人可成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多人,并可约定各自受益的顺序和份额。
故意伤害自己或被保财产,能获得理赔吗
金小姐2008年2月刚买了一辆本田雅阁,上周,她在开门时不小心撞凹了一小块,因急于出差她就把车送到离家不远的汽车修理厂。该修理厂的负责人热情地接待了她,并说可以为其代办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让她过3天来取车就行。金小姐签好保险索赔委托书后,便安心离去。由于出差临时取消,第二天晚饭后,金小姐遛弯时就顺道去了修理厂,想去看看车的修理进度,可她意想不到的是,原本毫发未损的车前盖已被人砸得破烂不堪,就像刚发生了重大撞车事故一样。后经调查得知,原来该修理厂拿自己的“事故车”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高达数千元的保险赔款,超出了车门撞坏的赔偿金十几倍……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骗取高额的保险金,故意伤害自己或被保财产。但依照我国法律,这种做法是不能获得理赔的。
我国《保险法》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免除:
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无证驾驶、被政府拘禁、劳教或判刑入狱;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感染艾滋病病毒;
核爆炸、核辐射、污染、战争、暴乱、军事冲突等;
获得固定报酬的体育运动、任何职业运动、进行探险、赛马、赛车或练习、潜水、空中飞行(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除外)、跳伞、拳击、摔跤等活动;
非承保药品、非承保医疗项目及非承保疾病。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如果有人出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伤害自己或被保财产,保险公司是不给理赔的。
但是现实生活中,对于是不是自己伤害保险标的很难认定,这种骗保事件屡有发生,给保险公司及其他被保险人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事故的认定,以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
被保险人死亡由谁索赔
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为3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刘先生的配偶汪某,刘先生未成年的独生子刘晓,汪某的弟弟是残疾人,也被指定为受益人。
后来,刘先生夫妻为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发生口角,以至于冲突争吵,汪某想不开,在晚间睡觉后,留下遗书后,悄悄打开煤气开关……
第二天,夫妻双双死亡,公安局经过现场勘察,认定是:刘先生被煤气毒死,汪某系自杀。
事后,受益人之一,汪某的弟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而拒绝理赔。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给汪某的弟弟和刘晓。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死亡,索赔权由谁来行使呢?
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由受益人行使。
如果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则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但是如果还有其他受益人,则由其他受益人行使索赔权。正如上面的小故事中刘先生被受益人之一杀死后,其儿子和妻弟还享有索赔权。
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有效。其中1名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丧失受益权,其他2名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之死亡没有过错,不能因为3名受益人中的1名有过错,使其他2名受益人也丧失受益权。
所以,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后,受益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己的索赔权。
原始材料丢失怎样索赔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因为粗心和意外情况而丢失了重要的材料,譬如与保险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当我们没有原始的证明材料时,我们应该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呢?
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专家给我们的建议是:想法拿到一些复印件,用这些复印件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能像上面故事中的那家保险公司一样拒绝理赔。
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以什么形式提出给付申请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发生了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责任事件。在这里,发生保险事件是保险索赔的前提。
因此,原始材料的丢失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拿不到保险金赔付金。只要我们能证明确实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原始材料而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