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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基石(1)

基石——依法治国纵横谈

当人类最早的法典镂刻在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石柱上时,便充分显示了它的神圣和权威。

如果说,人类文明的进程是从无序社会渐进到有序社会的,那么,“法”就是社会大道上制约行人的“红绿灯”。

如果说,国家是一座巍峨的大厦,那么,“法”就是规范社会生活准则、支撑大厦不被锈蚀的基石。

毫无疑问,从国家意志化的角度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全部需要,则是“法”的本质!

悠悠五千年,沧海桑田,王朝更迭,“法”的演化伴随中华民族穿越了漫长的历史隧道。

倘若把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实践比做一条流动的长河,我们可以发现它大致流经了:西周、春秋时代宗法贵族政体的“家族”本位;战国、秦朝时期战乱归于一统的集权专制的“国家”本位;西汉至清末封建社会的“国家”与“家族”本位;辛亥革命以后的“国家”与“社会”本位等四个重要码头。

时序演进至公元1949年,新中国宣告成立。其后,历经1954年、1975年、1987年和1982年四次对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修改和颁布,中国才真正踏上了现代社会法制建设艰辛而曲折的途程……

千年寻梦

几乎所有黄皮肤黑头发的中国人都知道:龙,是我们这个黄河文明孕育的华夏民族的图腾。

其实,在我们民族起源的远古时代,先民的图腾崇拜曾是另一种形式“一角之羊”,名叫獬豸的神兽——用现代语言来表述:它具有一种特异功能,能够辨善恶,明是非。于是,“凡罪疑者,以角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就是“神兽决狱”的传说故事。

一部《说文解字》提示我们:“法”字古代写作“”,左边从水,意为一碗水端平;右边是“”,即为神兽獬豸,意即扶正祛邪——这表明,人类诞生之初即向往一种理想的法治社会!

历朝历代,统治阶级都是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以达到巩固其统治地位的目的——

夏王朝作为一个奴隶制统一部落国家,已开始依据“法”来管理和约束农牧渔樵等经济活动。《禹刑》中“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等条文,颇似今日之《森林法》和《渔业法》。

周武王初夺天下,即倡导“明德慎罚”一套崭新的政治法律方针,稳定政局,安抚民心,奖掖农耕,从而开创了中国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代。

春秋七国争雄,秦始皇横扫六合,一统天下,创建中国历史上权的封建大帝国——“商鞅变法”使秦国之经济迅速发达,国富兵强,不能不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漫长的几千年封建历史长河中,陈陈相因,代代沿袭,从而形成了渊源久远、卷帙浩繁,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席位的封建“中华法系”——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将《刑书》铸于大鼎之上,“法”第一次撩开了“秘不示人”的面纱;

公元前407年,魏国的李悝编撰出第一部刑法典《法经》,为后世2000余年封建社会立法提供了蓝本;

公元653年,唐朝的长孙无忌主撰《唐律疏议》,集成律文和注释文凡12篇30大卷,成为我国历史上最早、最系统的封建行政法典,影响力远播于日本、朝鲜、越南乃至波斯湾各国;

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大明律》,首创按中央六部吏、礼、户、兵、刑、工分类,共30篇460条,主张“治乱世用重典”,施严刑酷罚以巩固封建王权秩序;

清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大清律例》共30篇436条,律、例并行,司法官吏可以不受律文约束,随事创例,经皇帝核准,即生法律效力……

中国——这个东方大帝国,曾经雄视千古,四海称臣。如汉初“文景之治”、唐初“贞观之治”、清前期“康乾之治”等封建“盛世”,皆因历代开明君主大力整饬法纪,约束官吏权限,蔚成良好社会风气使然。清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著《法学盛衰说》,曰:“清明之世,其法多平;陵夷之世,其法多颇……”实乃金石之言!

一代英主唐太宗李世民健全法制、严于执法的佳话历来为史学家们所津津乐道。身为至尊至圣的皇帝,他却能认识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的道理。他主张“德主刑辅”,把“德”与“刑”的关系比喻为白昼和夜晚的关系,视“法”为国家“安民立政,莫此为先”之大计。

唐太宗身体力行。贞观初年,李世民曾敕令凡伪造资历的官员处斩。不久,温州司户参军柳雄案发,大理寺法官依据《唐律疏议》只判处柳雄流放。李世民责问道:“朕已颁敕令斩,卿却判流放,这不是让我失信于天下吗?”法官答曰:“陛下虽握有生杀予夺之大权,但臣还是不敢违背法律呀。”李世民不悦道:“卿成了执法模范,朕不是成了言而无信的小人么?”法官解释道:“国家是依据法律而取信于天下的,陛下若以一己之言而置国家之法律而不顾,那才是失信于天下呀!”最后,李世民折服了,并说:“朕执法有所偏颇,卿能及时予以纠正,朕还有什么忧愁呢!”

唐初的立法形成了以律、令、格、式、典、敕、例为主要形式的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广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民族、天文、婚姻等方方面面。唐朝初年的隆盛昌达、国泰民安,是与国家管理全面制度化、法制化直接相关的。

统治者依据法律管理国家,中国如是,世界如是,概莫如此。

从古希腊伟大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优于人治”学说,到18世纪资产阶级举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帜,战胜封建君主世袭等级特权,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资产阶级十分重视将资本主义国家权力机制和运行机制纳入法律化轨道,实现了资产阶级法律下的公民自由和权利,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推动资本主义经济运作,从而也就最终实现了资产阶级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

纵观历史风云,夏桀、商纣下情不达,荒淫无道,招致覆国;隋朝法滥刑酷,激起民变,亡于“宪章遐弃”;唐末法治秩序松弛,终于毁了李氏王朝,中国从此陷于五代十国分崩离析的战乱时期……一言以蔽之:法制兴,则国家兴;法制废,则社稷废!

中国古代,“法”字与“刑”字的词义相同。先秦诸子虽也曾提出过“以法治国”说,商鞅的“法者,国之权衡也”即为一例。但是,这里的“法”是从属于“权势”的——“权者,君主所独制也。”皇权高于一切,法乃帝王之器。皇帝金口玉言,“朕即国家”,“言出法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可见,古代和近代的“法制”只是“王制”的代名词。

其间,虽先后出现过“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之治”等封建“盛世”,但却从没有出现过法治政治。从根本上讲封建帝王出于维护本阶级利益,在某一时期能够遵奉法律,所依据的也只是皇帝本人的良知。

太平天国农民起义领袖洪仁玕,以法制重振天朝纪纲,堪称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明确主张引入西方资产阶级法制原则的先驱者。他强调“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并倡导用法律保护私有财产,鼓励私人投资开矿,设立银行,发行“银纸”,“奖励发明,保护专利权”……然而,从洪仁玕到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直至孙中山,一代又一代仁人志士追求法制完善以达富国强兵之梦想,最终全都化作了泡影……

现今上了年岁的人们,恐怕都不会忘记新中国创立之初,全民宣传、学习法律的动人情景——

那是中国法制史上开纪元的新时代。

每一天的太阳都流泻着生命之火,每一方土地都充溢着勃勃生机。

1950年5月1日,从起草到讨论历时17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施行,对于许许多多的刘巧儿来说,其意义犹如卸下了沉重枷锁,砸碎了千斤铁链,从此推倒了几千年来如大山般压在中国妇女身上的封建伦理桎梏;其后,确定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大张旗鼓地宣传,使之家喻户晓;据1954年对11个大城市及1955年对27个省、市统计表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婚姻已占到95%—97%。

这一张张早已发黄的《选民证》,至今依然珍藏在不少老人家中。它是对1953年3月1日,由毛泽东主席亲自颁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实施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的纪念——人民第一次享有选举权,是人民参与国事当家做主的开端。

一部《土地改革法》,使农民们世世代代梦寐以求,乃至不惜揭竿而起、造反犯上而不能企及的梦想,一夜之间变成了现实。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耕耘、播种,同时也收获对新政权的衷心拥戴。

万民庆贺为之欢欣鼓舞的,是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1226名代表一致通过、当日即行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这一部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一百多年来,多少慷慨悲歌之士进行了无数次艰苦卓绝的英勇斗争和流血牺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皇皇巨制,共4章106条,以法律条文规定了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教育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活动准则和基本职权。在起草宪法的日子里,全国约1.5亿人参与了座谈讨论,总共提出100多万条修改和补充意见——这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全民修宪”运动。

新中国成立短短八年,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性文件多达1095件,平均每年达137件之多。这一时期颁布的重要法令还有:工会法、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

新中国成立之后,从战争废墟上着手进行的新法制建设,确保了新政权的巩固,并且在整个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促进生产力的飞速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遗憾的是,好光景并不长久。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规模浩大的法制建设工程刚刚破土动工、奠基、启动,便停滞,便搁浅,最后步入了低谷……

历史不堪回首——十年动乱“无法无天”的那段悲惨岁月,相信对于大多数中国人都是刻骨铭心的。

“法”的太阳陨落了,灾难便远播于神州大地。

一句不慎的话语可以送你入牢狱……

一次无意识的举措可能断送你的性命……

惶惶然凄惨惨,人人自危,朝不保夕……

“革命造反行动用不着遵守法制”,一时竟成为时髦……

砸烂公、检、法,民主遭践踏,人身受侮辱,权利被剥夺——这是民族的大悲哀,也是法律的大悲哀。

所幸的是,当中国人民翻过这一页沉重的历史时,便毅然开始了痛定思痛的新探索!

安邦之道

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做“大彻大悟”。

一个民族的大悲哀,必然带来全民族的大反思;全民族的大反思,必然带来这个民族的大飞跃。

在我们付出巨大代价之后,终于领悟到了一个真谛: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历史必然。

人类社会从幼年起步,走向中年,迈入壮年,历经了三次生产力革命的洗礼——

一万年以前,原始氏族部落发生了被称之为“第一次浪潮”的农业革命;

三百年以前,以英国和整个西欧为发端,“第二次浪潮”即产业革命席卷全球;

时至今日,世界工业体系所创造的整个文明即将解体,以科学技术革命为先声的“第三次浪潮”正勃然兴起。

放眼世界,现代科技飞速发展并向社会生产力迅速转化,日益成为经济舞台上最活跃的因素和最为引人注目的角色。

国际竞争,说到底是综合国力的竞争,关键又是科学技术的竞争。

中国,正是在这个时代的转折关头,艰难而义无反顾地踏上了现代化进程。

1978年12月1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国共产党举行了一次里程碑式的会议——十一届三中全会,完成了从剑拔弩张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战略大转移。

自此,一场错综复杂、波澜壮阔、举世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大戏,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拉开了大幕。

制定一整套经济法规,运用法律形式来制约和引导国家经济行为,并依此调整、认同、保障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运行规则,推动其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科技法制,确保科技活动有法可依,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就成了尤为紧迫的社会课题。

依法治国,是共产主义运动史的历史启示。

1917年,列宁在克里姆林宫升起第一面缀有镰刀和斧头的红旗,创建人类第一个苏维埃政权国家之后,即把他睿智的目光投注于社会主义法制大厦的建造工程。

列宁的大手翻开了人类法制史上崭新的一页。

最初的工作速度和所取得的成果都是惊人的。国内土地革命和国外帝国主义武装干涉的战事刚刚平息,从1921年至1923年短短两年多时间内,列宁就亲自领导制定了苏维埃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土地法、婚姻法、法院条例、检察院条例、律师条例等十几部法律和法规。

1924年1月21日,伟大的列宁不幸逝世。刚刚起步的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程没能顺利地延续下去,从而给历史留下了巨大的遗憾。

可悲的是,这道历史阴影所拖曳的长长的尾巴,一直延伸至今日列宁的故乡……

中国共产党人沉痛地总结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历史教训,深知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从而实现依法治国,限制领导人决策的随意性,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才能避免重大政治和经济失误。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预备会上讲得很明确:“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必然要求它的上层建筑是人民当家做主。我国宪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然而,从理论到实践,需要跨越一道高高的历史门槛。

新中国从漫长的封建社会脱胎而来,传统宗法观念和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既深且广。

邓小平同志就曾尖锐地指出:“干部队伍中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多,民主法制传统少……家长制、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在干部问题上,个别的有人身依附关系、终身制,这些都是封建残余思想。”

显而易见,真正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和国防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法制轨道,使之在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转,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战略性任务。

法律工程浩大繁杂,法制建设千头万绪,一切都必须从清除废墟开始入手——

1980年9月29日,团主犯。

1981年1月25日——这是中国人民将永远铭记的历史性日子。

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城市,乡村,工厂,矿山,机关,学校……亿万中国人早早地围坐在电视机前,人们从电视屏幕上看到,昔日呼风唤雨、炙手可热的“大人物”,今天终于在庄严的法庭上低下了罪恶的头颅。

历史是无情的,法律是公正的。此时此刻,此情此景,中国人更为深刻地领悟到了那句古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

法律的神圣,法制的权威——在北京正义路1号变得十分形象、生动而具体。

高擎起“法”之利剑——惩办邪恶,伸张正义,拨乱反正,讨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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