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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任免

人职匹配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有效的人员招聘之后,就涉及人员的使用问题。合理的人员使用能带来个人绩效和组织绩效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错误的人员使用则有可能带来很大的人事风险。在公共组织中,优化人员使用和必要的人员流动是提高组织效益的重要方面。

任免管理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依法对公职人员的职务做及时任免,是公职人员职务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公职人员才能,保证公共部门各司其职、人事相宜、结构合理的必要前提。

一、任免的含义

职务任免是公职人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它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者免去公职人员担任的某一职务。职务任免是国家确认公职人员法律地位的必需的法定程序,它实际上是一种职务管理。任职就是授予公职人员一定的职务,即确认公共部门与公职人员的某种职务关系。免职则是免去公职人员担任的某一职务,解除公共部门与公职人员的某种职务关系。

二、职务任免机关及权限

公职人员的任免工作,需要由有任免权的机关来进行。任免机关是人力资源任免管理行为的主体。任免权限是指任免机关所具有的任免权力与范围。任免机关只有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的任免才是有效的。任免权是其他人力资源管理环节的基础性工作,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权都应与任免权保持一致。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由法律规定和认可。在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对公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的划分是根据政府的组织原则和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来划分。具体的权力划分如下:政府组成人员和其他重要职务,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务,由本级政府任免;其他公职人员职务,由各工作部门自行任免。

三、公职人员任用方式

(一)选任制

选任制即通过民主选举确定公职人员任用的形式。目前乡(含乡)以上政府的组成人员,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任制要通过一定的选举程序,能够较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当选人有明确的任期,在任职期间要对选举人负责,选举人也有权对当选人实施监督,乃至罢免,体现了民主管理的原则。要使选任制收到较好效果,在选举中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使选举人能够对候选人进行充分的酝酿;对当选人提出任期内的目标管理要求;有对当选人实施监督的有效机制。

(二)委任制

委任制即由上级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指定任职人员的任用形式。此种任用形式程序简单,有利于人员的统一调配,是目前公共部门的主要任用形式。要做到通过委任程序实现适才适所,行使委任权的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对拟委任的人员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此种任用程序也应有相应的监督和纠偏机制来保证人员任用过程的客观、公正、合理。

(三)聘任制

聘任制即用人单位通过契约或合同聘任工作人员的任用形式,是公共部门任用制度的一大改革。聘任制有多种类型,包括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任,对业务管理人员的聘任,对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等。人员聘任时间的长短各不相同,可以聘任专职人员,也可以聘任兼职人员。在聘任的过程中,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职位的职责规范,受聘人的责任和义务,受聘人为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受聘人应该享有的利益,用人单位解聘或续聘的条件,受聘人辞聘的权利和条件等等。聘任制较适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用。可以采用此种方法公开向社会招聘所需专业人员;也可以在部门内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聘任,规定一定的聘期,并将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与所聘职务的职责相联系。实施聘任制,要对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可以通过专家评定的方法,也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考试加以考察,要防止没有经过审核的盲目聘任。

(四)考任制

考任制即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方式予以任用的制度。考任制有统一的考评尺度,有利于避免任用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但统一的考试方式不一定适用于对一定层次人员和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人员的考察。如果考试的方式设计得不合适,有可能会出现考试成绩与工作人员实际能力不完全相符的情况。因此,采用考任制,对考试的方式和内容要认真设计,还应根据情况进行实际的审核与考察。

在人事任用中,一般情况下应做到工作人员一人一职。所谓一人一职是指一名工作人员与一个职位相对应,并承担与该项职务相关的工作。按照职位分类的原则,每个职位都应有明确的内容与合理的负荷,在此种职位结构下,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具有标准化的内涵和相对的确定性。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有效地、按质按量地完成任务已基本上是满负荷的。如果同时兼任其他工作,尤其是兼任跨度较大的不同工作,必然力不从心,从而影响工作的顺利完成。因此,一人一职的做法也是贯彻因事设职和因事设人原则的具体体现,目的在于保证高质量地完成部门的工作。

四、公职人员任职

公职人员任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授予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一定职务的行为。一般意义上讲,任职所需的资格、条件、原则和程序适用于升任、降任和转任等各种形式。

(一)任职情形

任职管理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即任职的条件是什么?公职人员任职可划分为两种状态:一是对初进入公职人员队伍的人员的任职,这种情形下的任职具有双重意义,既有正式确认其公职人员身份的意义,也有正式确认与相应组织职务关系的意义。另一种是在公职人员的职位发生变化时,任免机关对其进行的任职,以便确立新的职务关系。这种情况下的任职,不具有确认公职人员身份的意义,只有确认新的职务关系的意义。

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予以任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从行政系统以外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任职的;系统内跨部门、跨单位、跨地区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因其他原因,如机构扩建、职位数增加而使职务发生变化的。

(二)任职程序

公职人员的任职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职人员的任职程序包括两大类:一是公职人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的任职程序;二是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职程序。政府组成人员的任职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相联系,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职才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内容。下面介绍委任非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程序:

1.由单位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

相关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数、职位数额的限制、国家公职人员的德才提出拟任职人选。可以采用领导提名、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等多种方式在提出拟任职人选时,还要向任免机关说明拟任职理由、任职方案、拟任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2.任免机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任免机关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下级单位任职申请后,应对照法定的任职条件,对拟任职人选进行全面的考核。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必要时还要进行民意测验评议、向全社会公示等。

3.呈送和审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整理出对拟任职人员的考核材料,并填写《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任用审批表》,一起呈送任免机关。任免机关经过集体讨论后做出任职决定。

4.任免机关发布任职令,任职决定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公职人员兼职规定

很多国家对公职人员的兼职都有明确规定,总的来看,各国不限制公职人员从事学术性、公益性活动的兼职,但禁止公职人员兼任有报酬的工作,特别禁止公职人员在盈利机构兼职。我国的公职人员制度,对公职人员兼职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国家公职人员掌握着行政资源,如果到企业兼职,就会破坏竞争的公平性,为了避免官商不分的弊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能够客观公正的行驶职权,必须禁止公职人员在企业和盈利性事业单位兼职。

五、公职人员免职

公职人员的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免职条件,在任免权限内,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职人员现有的职务。公职人员的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两种类型。程序性免职是指在任用公职人员担任新职务时,对原任职务办理的免除手续;单纯性免职则是指以免除公职人员职务为目的的免职。

(一)免职情形

按照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免去现任职务: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二)免职程序

公职人员的免职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相关单位提出拟免职建议,包括免职人选和免职事由;

2.由任免机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免职事由审核后提交由任免机关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

3.任免机关发布免职令或免职通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六、公职人员的回避

所谓公职人员回避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出于某种亲情关系或其他的一些关系,不能秉公执行公务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等做出的事前限制性规定。有效的回避制度能够防止因亲属关系给公务管理带来的不利和障碍,为公职人员奉公守法、依法执行公务创造条件。

(一)公职人员回避的原则

人事回避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制度化原则

各部门应按照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在人事回避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使部门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有章可循。在有明确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不允许出现任何违规的现象,维护回避制度的严萧性。

2.自我约束原则

工作人员要增强回避意识,在调换工作岗位或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况,应自觉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3.内外监督原则

要加强对各部门回避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履行公务情况的监督审查,要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做到群众监督和组织监督相结合。

4.统筹兼顾原则

在调整工作人员的工作部门或工作岗位以实现人事回避的过程中,应尽量不便工作部门的工作受到过多的影响。通常一般工作人员应服从于领导人员或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十分强的工作人员服从于专业性强的工作人员,低层级职位的工作人员服从于高层级职位的工作人员,人员来源充足部门的工作人员服从人员来源不充足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下级部门的工作人员服从于上级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公职人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公职人员回避以亲属关系(既包括因血缘关系形成的自然关系也包括由婚缘交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回避为重点,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等。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对存在法定限制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其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法定限制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其中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伯叔姑舅姨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存在法定限制的亲属关系者,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任职回避在操作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三点:一是以低避高原则,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那些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较小的人员,但如因工作特殊需要,也可调整职务较高的一方;二是及时原则,对刚刚进入公共部门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出现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应做出及时调整;三是动态调整原则,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形成的新的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2.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职人员在执行某一项公务的过程中,所受理或处理的事件涉及本人或亲属的利害关系,而需要做出的回避。公务回避通过限制与某项公务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其中,一方面为公务的顺利行使提供了条件,防止公务行使中的个人偏见和徇私舞弊;另一方面又能够避免嫌疑,增加公众对公务活动的信任度。

公务回避在操作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公务回避的暂时性。公务回避只是针对某项具体的公务,要求相关公职人员进行暂时回避。公务回避时,任职关系不发生任何改变。二是公务回避范围的广泛性。除法定限制关系外,公务回避涉及的范围还包括与执行公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老乡、同学、朋友等关系,只要是可能影响公务正常开展的人员,都应在回避之列。

3.地区回避

地区回避是指在一定级别的政府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回避在原籍贯任职。地区回避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亲属、宗族对正常公务活动的干扰,有效地避免各种亲属关系对公务执行的影响和干扰。

地区回避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回避范围的确定。我国古代,回避地区的划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行政区域为界,如宋、明两代规定:地方官不得在本籍做官;另一种是跨行政区域为界,如清代规定,官员不得在原籍、寄籍五百里以内任官。前者较易于实施,后者较为复杂,但作用更为明显。鉴于目前行政区域划分较为具体明确,国家规定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不得在本人籍贯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担任相应的职务。公务员法规规定,需要实行地区回避的是担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以及在税务、工商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和从事主要业务工作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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