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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2002年3月3日)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权力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为公共利益服务,又可以用来谋取私利。因此,必须对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由于长期的封建“人治”,建国后又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一直处于弱势。实行市场经济后,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产生了大面积权力腐败和权力无为,并导致社会相当程度的失序。为此,亟须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建立一套完整而有效的监督体系。

一、关于权力的监督问题

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对权力获得者的监督应当占首位,是权力监督的起点。一旦对权力获得者失去监督或监督不足,必然导致吏治腐败。在现代国家,主要是通过选举制、考核制、限任制实现这种监督的。我国目前各级主要领导人的产生也是采取选举制和限任制;主要行政官员是通过一定的权力主体选任的。无论选举制或选任制,都必须体现授权者主体的意志。在我国,人们常说:“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这句话的含义应当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将管理权交给你,你若违背人民意志,作为主权者的人民随时可以收回赋予你的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权力获得者的监督是不足的,主要表现为权力授予中偏离授权者主体意志,以及授权后监督乏力。为此,应采取下列对应措施。

(一)必须保证民主选举

真正的民主选举,是以完善的民主程序作保证。选举制度愈民主,领导者的民意基础愈广泛,其合法性也愈强,因而政治效能也愈高。我国有些长期落后的农村,由于实现真正的民主选举而迅速改变面貌;有些严重亏损的企业,由于工人民主推选厂长而在短期扭亏为盈,足以说明民主选举的效应。完善选举制度的关键是:从选举程序到具体办法都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不能以任何形式对选举人施加影响;增加选举的透明度,让选举人有充分的选择余地;选举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有效的差额选举制。为了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应在农村基层直选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直选的层次和范围,包括人民代表和行政首长的直选。可先在一些群众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镇和中小城市试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如果能够坚定而有步骤地推行并完善民主选举,不仅将有利于克服权力腐败,而且有利于克服长期困扰我们的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对干部的看法上下相背离,以及某些官员的弄虚作假现象,从而净化我们的政治环境。

(二)实施劣质官员淘汰制

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是监督权力获得方式的第一步。由于权力的负面驱使力,往往使一些掌权者随着地位的变化而蜕化。因此,加强授权者主体对各级官员在权力运行中的监督,及时淘汰那些相形见绌者是十分必要的。党的领导人对此曾有强调,法律也规定对经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可以弹劾、罢免、撤换,但实际上很少有这样做的。这正是政治活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强化对各级官员在权力运行中的监督,仅有党的组织人事部门临时的考察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直接授权者主体(如人大)和人民群众对被授权官员的经常性监督。现在世界通行的对重要官员定期举行较大规模的民意调查,在我国可以有选择地试用。现在我国有些地方实行的对政府官员述职评议,应当使其制度化、法制化。

(三)实施选任失察追究制度

我国政治生活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官员违法或劣迹暴露之后,一查,当初在选任时,授权者主体就有不同意见;只是由于个别领导人的干预而勉强通过;也有的是由于组织人事部门对候选人情况不能如实反映,造成举荐不当。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虽有规定,但实际追究责任者甚少。这就造成监督纠错机制失效。这个问题如不解决,腐败是无法制止的。当今社会上存在的跑官、要官之风所以屡禁不止,一些官员腐而不败、劣而不汰均与此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对授权过程中的不正当干预,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关于法律监督问题

在所有的监督手段中,法律是最为规范和有力的。当前我国的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不纠的问题。原因一是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问题尚未解决;二是司法腐败,执法犯法屡禁不绝。我以为,要确立法律的权威,发挥法律的监督功能,主要应从下列几个环节入手。

(一)确保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

宪法是一切文明国家的立国基础,是根本大法,神圣不可侵犯。当前我国存在的法律观念淡薄,首先是大法观念淡薄。事实上,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不合宪法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并非不存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指出法律监督不力的问题。鉴于我国过去发生的践踏宪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惨痛灾难的教训,法治建设的第一要务应是突出宪法的权威性,加强宪法监督。为此,可考虑成立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以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遏制违宪行为的发生。目前国家立法机构对法律的监督检查,主要应集中于政党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是否合宪,建立和健全违宪审查制度,逐步完善宪法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只要有效地实施宪法监督,其他法律监督不足的问题就会顺利得到解决。

(二)确保司法独立

司法是否独立,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志。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前提,是司法部门除了必须接受党的政治领导,接受各级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外,其他任何党政机关不得介入、干涉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实情况表明,保证我国司法独立,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克服权大于法的观念,为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创造好的外部和内部环境,实现司法机关的互相制约和分工配合。这样才能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消除任何法律之上的特权。

(三)消除司法腐败

当前我国最大的腐败莫过于吏治腐败和贪赃枉法,它们是社会腐败之源。司法腐败直接破坏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秩序。消除司法腐败实属当务之急,对执法犯法固应依法严处,但治本之道是要有一套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包括执法行为前的法律控制,执法行为中的法律控制,执法行为后的惩戒。在惩戒中最可怕的是腐败的保护主义,不坚决破除,则执法犯法难治。我们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严格选拔司法人员,尤其是司法官员。要消除司法腐败,就必须实行公开、公正审判,加大群众监督力度。

三、关于舆论监督问题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有力的监督手段,国外称它是与立法、司法、行政并列的第四种权力。它对揭露和制止权力的腐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步入市场经济的初期,它更可以弥补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的缺失。我国各级领导人经常强调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但实际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远未充分发挥。这不仅对克服腐败不利,也影响了新闻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应当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一)调整新闻舆论功能

在战争年代,我们的新闻舆论主要是为了打击敌人,教育人民,所以当时强调它的宣传功能。我们党取得政权之后,在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下,新闻舆论依然作为党的宣传工具而存在,党的政策主张错了,新闻舆论也跟着错,不可能起到监督作用。在我国步入市场经济的今天,党和政府急需听到各方面的声音,防止决策的失误和权力的滥用,新闻媒体应当更多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对这一点认识得越深刻,运用新闻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将愈高,否则“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很难落到实处。

(二)走出舆论监督的观念误区

有一种看法,认为我们的新闻报道反映问题多了,就会影响安定团结,影响党的威信。我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问题是客观存在,你越不敢揭露,越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越不利于安定团结,越会增加群众的不信任感。不从这个观念误区走出去,就很难让人民用舆论武器监督党和政府。事实证明,我们的新闻媒体越是敢于就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向人民曝光,就越有利于克服腐败,制止不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

(三)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尽快制定“新闻法”,以便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保障各类新闻媒体依法履行其职能,保障新闻工作者依法从事新闻活动,有效地制止新闻腐败行为。同时,加大新闻的议政力度,让民众通过媒体更多地知情,自由地表达意见。

四、关于群众监督问题

人民群众是对国家权力监督的社会主体。解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失衡的根本途径,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真正实现这些要求,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加以保证。

(一)用具体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应当说,我国宪法条文规定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权利是比较广泛的。关键在于如何具体实施。从发挥公民对国家权力监督作用的角度考虑,当前,特别要落实好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公民的人身、言论、出版自由权。鉴于我国将逐步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应参照国际通例制定我国“公民权利法”;以具体法律形式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条文规定,以营造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氛围。

(二)疏通反映民意的渠道

首先是充分发挥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切实保障各界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关调查显示,这些组织的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这对扩大基层民主是不利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保证群众团体在组织上的相对独立性。为此应当使这些组织的负责人真正经由民主选举产生,以利于对同级党政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督。其次,由于时代的变化,我们党不仅要把这些组织当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更应当作为社会监督组织来对待,支持群众团体依法加强对法人代表的有效监督,同时,从制度上保证群众团体无顾忌地反映基层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意见和呼声,以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此外,应开辟多种反映民意的渠道,包括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事前和事后的民意调查,以减少决策失误。

(三)普及公民权利的教育

由于旧中国给我们留下的封建遗产太多,民主制传统太少,以及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相当薄弱,重官轻民、重权轻法的观念相当浓厚。因此,要在普法教育中,加强公民权利的教育,让官和民都明了法律不仅是管民的,更是限官的,消除对特权的容忍,让公民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五、关于对执政党的监督问题

由于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居于领导地位,如何实现对执政党的有效监督具有决定性意义。对此,邓小平同志曾有许多精辟论述。尤其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对权力过分集中所导致的后果及解决办法更有深刻阐述,强调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有监督,有制约。中央为此也曾作过若干决定、规定,并有许多改进。但从总体说,对执政党的监督问题并未获得根本性的解决。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在民主法制的轨道内规范政党行为。由此出发,我以为应从体制上着重解决这几个问题。

(一)理顺政治机构之间的关系

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形成了党政军民一体化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这在当时是必要的。建国后,作为执政党在社会条件和历史任务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党的领导制度和执政方式却未随之变化。形成国家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组织、党组织又过分集中于个人、党政法一体化的政治格局。这种体制最大的危险在于,一旦党的领导发生问题必然危及国家。国家权力无法纠正党的错误。这种政治体制,很难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在我们党执政已近半个世纪,我国正在实现新的经济社会转型,世界正在走向多极化、一体化的今天,必须完成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法的转变。从我国现行政治结构出发,其基本思路应当是既保持党的政治领导地位,又实现党的组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协商机构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做到各司其职,从而创造一种良性互动的政治局面。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又是现代制度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长治久安的保证。

(二)从制度上保证党内的有效监督

党内监督,关键是解决个人权力高于组织甚至凌驾于组织之上的问题。历史和现实都说明,一旦组织约束不了个人,党内生活就不可能正常,因而就难以保持正确领导,故必须从制度上切实加以解决。基本途径有两条:一是从制度上确保党组织及党员对党的领导人的制约。为此,必须在党内实行充分的民主选举,严格限制党的领导人委任;必须保证党内批评及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创造党内敢讲真话的环境;必须严格划分党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执行机构决定问题严格遵循集体领导原则,尤其在人事问题上必须实行一人一票制。二是从组织上解决监督权小于执行权问题。为此,应当确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党的委员会既同属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应共同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而不应隶属同级党委领导。我以为,这是加强党内监督最有力的组织措施,它不仅不会削弱或分散党的领导,只会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三)从法律上实现对执政党的监督

从法律上实现对执政党的监督,是正确处理执政党和国家关系的关键,也是保证执政党的活动不偏离国家利益的关键所在。我国宪法规定共产党在国家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又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表明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既要善于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又要接受法律的监督。为了更好地体现这一原则,必须在党的实际活动中确保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充分发挥其立法监督作用,确保任何政党和个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

(四)以法律保障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实行的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制度,即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政党间的相互关系。在“互相监督”中,主要应是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为了使这一监督更为有效,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可考虑制定“政党法”,以便把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及其与国家的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界定。作为多党合作、政治协商重要机构的人民政协的活动,也应随之纳入法制的轨道,以利于充分发挥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作用。

为了实现对执政党的有效监督,我认为,还要转变我们的思维方式,即不能过分相信个人自律。实践已经证明,人的自觉性是有限的,共产党员也不全是“特殊材料制成的”,权力对任何掌权者都有腐蚀作用。只有垄断权力而为所欲为者,而无垄断权力却能自律者,因此必须靠制度管人。只有深刻地进行历史反思,才能使我们以改革的精神走出一条新路,解决好对执政党的监督问题,从而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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