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我国金融安全预警体系构建的讨论中把预警指标体系的构建单列出来进行讨论,主要是想突出它在整个预警体系中的关键地位。预警指标体系的探索和建立是整个金融安全预警体系的基础。国外政界和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帮助了解对这一问题的早期研究及其演变。国内的相关指标是先从经济安全状况测定开始的,金融安全状况测定只是近年才开始的。在吸收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章尝试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选择预警指标。
体系的意义与原则
一、建立预警指标体系是金融安全预警的基础
1.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是金融安全的警度显示
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是用来进行金融监测预警活动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金融监测预警指标所组成的指标群。指标体系具有科学性、联系性、实用性、可行性等特征。
指标体系是金融安全的警度显示,是利用一系列经济金融指标建立起来的。它之所以能发挥预警作用,是因为在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金融风险可以通过一些指标率先显露或反映出来。因为宏观经济各部门之间是相联系的,宏观经济指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金融危机的出现常常以一系列经济金融指标值的恶化为先兆。由于一国或地区金融危机的出现会对该国或地区甚至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研究金融危机预警指标体系,并对涉及的有关指标数值随时进行观测分析,为金融危机的发生提供预警,以便及时采取化解金融危机的对策,避免危机的爆发或危机爆发对国民经济的不利影响,对于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建立预警指标体系是进行金融风险预警的基础
预警依赖于监测,监测离不开指标。指标的经济内容就是经济运行过程的数量特征及经济运行过程之间的数量关系特征。国家经济范围内的经济运行过程种类繁多,关系复杂,不可能一一进行观察,而且一一观察造成的零乱的观察结果也不会有助于人们对总体特征的把握。所以,预警指标体系只包括反映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运行特征的指标。一般我们可以通过统计指标来反映经济活动的数量特征。但是,统计指标作为认识经济运动规律的基本变量,在具体测试经济运行过程中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不同的客观主体,有些反映较全面,有些则不然。所以,只有当它形成指标体系时,才有可能反映整个经济总体的面貌。为了能够实现对金融危机的预警,必须建立一套适合预警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是度量经济变动数量特征的神经网络,是进行金融风险预警的基础。
3.建立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的现实意义
(1)建立有效的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是我国金融业自我防范和救治的需要。
我国经济金融正处于大幅调整阶段,不确定因素可能增加。一方面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些问题在短期内尚不能完全解决,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比如,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还没能真正按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原则进行;国有企业亏损严重连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较高;有关金融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力致使已有的法规也未落到实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太大,投机气氛太浓的社会游资过多。另一方面在WTO框架下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系统性风险可能增加。由于我国的绝对经济规模已经较大,一旦我国出现金融动荡或危机,即使国际社会愿意救助,其作用也是杯水车薪,况且还会受到意识形态领域分歧的影响。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既在于防范危机,也可以及时校正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失衡。
(2)我国尽快建立金融安全预警系统也是适应了国际金融稳定评估计划的需要。
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国际社会加紧探讨防范措施,IMF和世界银行联合出台了金融体系稳定评估计划。从目前国际金融风险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看,最近IMF和世界银行出台的对成员国的金融稳定评估计划从总体上说是有积极意义的。国际组织的评估系统有利于减少全球金融市场的风险。国际市场的相对稳定符合发展、调整和开放中的大国利益。我国未来几年的发展尤其需要稳定的国际环境,但这种方法也有其局限性。例如,评估的频率较低,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负责评估的国际机构人员对成员国的情况未必全面深入了解,可能会对风险估计不足或者夸大,引起市场过度反应。在对评估的结果和市场的反应(尤其是外界对评估结果的反应)没有一定的把握之前,我国不宜草率接受评估。而在缺少外部部门评估的情况下,更应该及早建立本国的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从而形成自我评估系统。
二、我国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我国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共同原则:
1.充分性
充分性就是指所选取的指标范围要宽,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考虑。所选指标一方面要充分;另一方面要有代表性。
2.规范性
所设计的指标应尽量采用国际国内中央银行监管预警指标。为了便于与国外其他机构或历史数据进行横向或纵向对比,在设置指标时指标的名称、指标计算的口径、数据的选取和体系结构等方面应尽量与《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风险指标及其概念保持基本一致,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与现行的有关制度即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一致,以便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进行金融风险监测时,易于实施和度量。
3.灵敏性
所设计的指标灵敏度要高,即指标的细微变化就能直接反映出金融风险程度的发展变化。例如,通过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单项指标的监测预警可以准确发现银行风险发生的源头,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4.可操作性
这就是说选择经济意义明确并对金融活动影响较重要的指标。要求所设计的指标可量化,每一指标都能有精确的数值表现,并易取得相对准确可行的数值信息。鉴于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转型时期且风险预警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指标设计应尽量简单、明确,力求做到少而精、易收集,且能够抓住内容,突出侧重点。指标体系的数据应都是商业银行会计制度所具有的或通过努力容易得到的数据。
5.互补性
作为指标体系,单一指标的意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整体指标的综合运用。金融监测预警指标体系中的诸指标之间要相互联系,密切配合,组成科学的有机整体。只有各指标相互依存,互为补充,都能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风险状况,才能在监测预警活动中发挥整体效应。这也是由金融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
6.开放性
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目的在于找出风险点,为风险分析和控制提供线索。鉴于我国金融体制正处于重大变革之中,新的金融品种也层出不穷,新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出现,这就要求指标体系的设置不能一成不变,而是必须能够随着业务的发展而及时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