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关于人才流动服务收费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3号)规定:
人事部人才流动中心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人才流动服务费;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制定本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政府人事部门的行政机构,在办理干部调动时,不得收取人才流动服务费;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关系的保存和档案管理工作,也不得实施与此相关的收费。
68.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3号)规定:
(1)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1]个人求职登记表成本费:每套0.3元。[2]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每人10元;但未接受推荐人才服务费:每人15~60元(接收初级人才15元;接收中级人才30元,接收高级人才60元)。
(2)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1]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每月15元;[2]民办、外贸、乡镇企业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每月20元;[3]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月5元;[4]出国政审收费:每人120元。
(3)招聘、招考服务收费:[1]联合招聘、招考:每人50元(只限单位录用、调入,国家机关除外);[2]委托人才流动中心招聘、招考:每人100元(只限单位录用、调入人员)。
(4)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1]受理费:每人5~10元(个人申请5元,单位申请10元);[2]协调争议成功:每人40~160元(个人申请40元,单位申请,初级人才70元,中级人才120元,高级人才160元)。
69.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其证书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是什么?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计物价(1993)247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830号)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公正、客观地评定专业人员职称,全国已对经济、统计、律师和会计等专业实行统一的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不同年度、不同地区考生数量的变化,以及组织考试所需费用存在的明显差别,国家不再对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所收费用应用于考试试卷印刷、评判、支付场地租用、监考人员劳务报酬等开支。收费收支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简化事务,采取以收抵支、结余上缴同级财政。
人事部门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取印制、发放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发给考生每本收费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其中,人事部可从证书费中每本提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乙种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考生发放证书的收费亦可比照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