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科技行政部门征收的费用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9日),科技行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1)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可向申请人收取技术合同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适当收取工本费的原则核定。
(2)凡经国家批准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评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科技奖(包括发明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和自然科学奖等)评审工作,可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评审费(或申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省(部)级科技奖初审费,单位每项30元,个人3元;复审费,单位每项40元,个人4元。国家级科技奖初审费,单位每项40元,个人4元;复审费,单位每项60元,个人6元。
国家和省(部)级单位进行的各种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其收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3)利用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为社会提供服务,可收取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收费标准按《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分析测试收费试行标准》(附件)执行。其他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收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4)中国发明协会组织全国发明展览会,可向参展单位和个人按每个项目20元收取报名费(对协会会员减半收取,青少年发明者免收);在全国发明展览会上,除对评选的发明奖获得者发放相应的奖牌一枚以外,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多要的奖牌,可分别按每枚金、银、铜奖牌收取50元、40元、20元的工本费。
各地组织的发明展览会,其报名费和奖牌工本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81.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规定如下:
(1)对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2)收费范围
[1]有偿服务指外单位利用开发成果,为生产经营、研究和设计参考,从而获得商品化成果及一定的经济效益。
收费标准可根据科技档案所反映成果的技术水平、先进程度,根据开发劳动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利用档案资料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有利于成果推广、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2]各级领导机关因计划、规划、预测、决策所需的科技档案资料应无偿提供或只收复制资料工本费。对社会公益服务(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保障部门如气象、水文、地震预测及自然灾害抢救等需要)及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社会公益事业,应无偿提供使用或只收复制工本费。本单位工作利用可不收费;外单位需要利用原汇总、上报、移交的科技档案,只收复制工本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