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哪些?
1992年6月10日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对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下:
(1)各种证书费
(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3)职业安全卫生和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4)劳动合同鉴证费
(5)劳动争议仲裁费
(6)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169.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及收费标准是什么?
1992年6月10日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劳动法规、劳动政策,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和行政监察的措施。劳动合同鉴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
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以下内容:
(1)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特别是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是否在16周岁以上;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3)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签订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由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变更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收费收入用于劳动合同鉴证方面的证书工本费及档案管理等。
170.劳动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是什么?如何收取?
1992年6月10日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劳动争议仲裁费收取方法如下:
(1)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5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2)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
(3)职工当事人一方,如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4)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5)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6)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7)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仲裁办案费(有差旅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文书表册印制费;专业设备购置费;资料、宣传教育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