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事业收费简称行政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产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例如,我国目前的行政收费有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河道工程维修费、教育附加费等等。
行政收费与以下几个概念接近,要注意区分:
(1)行政没收。行政没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财产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措施,它与行政收费在表面上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强制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但二者的实质截然不同。行政没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对相对人违法行政行为的制裁措施;而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以相对人负有法律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获得其财产权的行为。
(2)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强制使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的行政行为。例如,《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树木组织补种。”
行政征用的对象是一定的财产和劳务,通过征用,国家获得其使用权,但不是所有权,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而行政收费则是国家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的行为。
(3)行政征购。行政征购是行政主体以合同的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其区别于行政征收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有偿性,与行政收费的区别是,行政征购取得的是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例如《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征用土地的行为。
(4)行政采购。行政采购也就是政府采购,是行政机关以合同的方式购买一定的物品的行为。
2.行政收费有什么特点?
(1)行政收费的目的具有公益性。也就是说,行政收费是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首先,行政收费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实现社会经济公正的方式。其次,行政收费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具有管理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最后,行政收费是聚集国家建设资金和国家机器运转资金的重要手段。
(2)行政收费的根据具有法定性。行政收费是国家直接处分相对人财产权的一种行为,对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有深刻的影响,因此,为了保证行政收费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收费的各个环节必须以法律予以规定,收费的行政主体、对象、标准和程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征收,都是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3)行政收费具有单方性、强制性。行政收费行为的作出,由行政主体依法单方决定,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也不能进行磋商;行政收费决定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应当无条件地遵守,拒不执行的,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行政收费具有无偿性。行政收费是国家凭借其行政权无偿征收的,一经征收,财产权就转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和使用,国家不向被征收者支付对价,这是行政收费与行政征购的根本区别。
(5)行政收费具有羁束性。行政收费行为是一种羁束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收费的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行为,它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它不能自己决定征与不征,征多征少。
(6)行政收费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即行政收费必须以法定的方式作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7)行政收费的客体主要是金钱。
3.行政收费的作用是什么?
行政收费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形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物质的需要。首先,行政收费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具有管理经济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其次,行政收费属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公平负担,协调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的利益。再次,行政收费是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满足其财政支出需要的保证。行政费用一经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
4.行政收费的原则是什么?
(1)特别支出由特别收入满足原则。行政收费应当遵循“特别支出由特别收入来满足”这一原则,特别支出就是指行政机关为特定的人或事的支出,如,行政机关为特定的人举行考试或办理证照,对特定的人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以及特定的人由于获得国家的特许利益而应当向国家支付的对价,如开采国有资源。
(2)收费法定原则。收费的具体执行机关、收费对象、收费数额、收费程序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没有法律依据,任何擅自决定收费的行为,都是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所不容。同时,决定免除行政相对人的缴纳义务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而不能随意为之。
(3)公平、公开原则。行政收费贯彻负担公平的原则,即所谓行政收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等情况的人同等对待,以保证行政收费的公平性。公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行政主体据以收费的规范依据应当经过公布或其他方法予以公开,若未公开不得作为收费的依据。二是行政收费的过程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其收费的全过程,包括其办公地点、职能权限、收费程序和方法等。三是行政主体必须定期公开行政收费状况,接受权力机关和广大民众的监督。
(4)收费及时、足额的原则。行政收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而必须及时、足额收取。
(5)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为了防止在行政收费中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公民和组织一些必要的权利,如,拒绝非法收费的权利,知道收费依据的权利,获得收费凭据的权利,不服收费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和揭发的权利。
5.行政收费的原因是什么?
行政收费的具体原因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1)向特定的人提供服务而向获得服务者收费,如认证费、考试费、制作证件的工本费等;
(2)为公益事业筹集经费,如,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农民负担中的各项统筹和提留等;
(3)因相对人使用特定的公共设施而收费,如高速公路收费,机场、码头建设费等;
(4)因行政机关实施管理而收费,如市场管理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各种注册费;
(5)因出让国有资源使用权而收费,如,土地出让费、水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6)为了使损害公共利益的人补偿其损害而收费,如排污费、社会抚养费等;
(7)具有税收行政的收费,如教育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8)为了农村地方性公益事业而向农民征收的劳务,如,修缮校舍、修建公路和防汛设施、植树造林等。
6.我国在行政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的行政收费是通过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设定的,因此,没有统一的收费原则和制度,导致了滥收费、滥集资、滥摊派,造成严重的社会矛盾。
(2)收费名目繁多,费大于税。如有的地方购置一辆汽车的费竟是税的10倍。
(3)行政征收的主体不规范,导致行政机关竞相收费、多头收费。
(4)征收的措施和程序不明确,导致行政机关在收费时,以把钱收到手为目的,不择手段,强迫相对人搞“自愿赞助”,不出示收费依据,不开具收费凭据,严重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减收、免收的条件不明确,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过大。
(6)对收费的监管不力,许多收费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被行政机关截留,放入自己的“小金库”,这部分费用的支出随意性很大,暗箱操作严重,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
7.行政收费的设定权属于谁?
行政收费的设定权就是指谁依法有权设定行政收费,所谓收费的设定,就是指创设收费制度,它与决定收费不同,决定收费是指基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设定的收费制度对特定的公民或组织作出收费决定的行为,因此,设定收费是前提,收费行为要依据收费的设定,也是收费的设定的落实。
行政收费的设定应当严格限制,因为收费的设定影响极大,设定一项收费后,就会有众多的行政主体反复执行该项设定,众多的相对人就成为收费的对象。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收费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1997年7月7日)的第一项规定: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的行为。
从这个决定看出,我国的收费设定主体应当是:(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国务院的行政法律和其他决定;(3)财政部与国家计委的规章与决定;(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与决定。其中,集资的设定主体只有法律、国务院的法规和明文规定;基金项目的设定主体是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
8.什么是“费改税”?如何改?
顾名思义,费改税,就是把现行的一部分行政收费改为税,按照税收的方式来征收。由于税收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征收制度,“费改税”有利于增加国家收入,促进行政法治建设,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费改税是解决乱收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必由之路,目前正在试点阶段。其基本设想和具体改革措施是:对于省级以下地(市)、县、乡等四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分两年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项目,经清理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行政单位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应全部取消;将行政单位收取的大部分行政性规费改为税收;将事业单位收取的有偿性工本费、手续费等,实行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合并,一部分根据成本情况以不营利为原则降低标准;将事业单位收取的带有经营性质的收费改为价格。
9.行政收费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行政收费仅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对各类收费的一个总称,具体的来说,它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行政性收费。这类收费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事业性收费。这类收费是事业单位为了履行自身职能而收取的费用。我国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一般不允许收费;二是国家财政部分拨款,部分经费依靠自身创收解决,可以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三是国家财政不予拨款,完全依靠自身创收收费解决支出。应当讲,后两种情况的事业性收费,只要是作为成本补偿性与使用性质的收费,应当是合理合法的,属于使用费。但是,某些事业单位代政府履行职能,经费已到位,再收费就属于乱收费。目前存在的使用性质的收费,如一些工本收费应当是允许的。
(3)基金。这是指具有专项用途的事业发展资金。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已经出现不按规定、不报国务院批准自行设立基金的问题。
(4)其他的收费、集资和征用劳务,包括各种不规范的“三乱”收费在内。
10.行政收费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收费法,因而也没有统一的收费程序。从行政程序的基本原理上讲,行政收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和程序:
(1)公开原则。收费的程序应当向公民与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法律”和文件不得作为收费的依据,收费的决定应当公开,程序公开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公平原则。公平就是说行政机关应当同等地对待相对人,相同的情况应当相同收费,不同的情况应当不同收费,不能区别对待,“看人下菜”。
(3)参与原则。参与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收费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参与的机会和条件,应当将公民看做国家的主人,行政工作人员应当多听取他们的意见,而不能将它们仅仅看做管理的对象,可以随意“宰割”。
(4)效率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收费时在保护相对人的权利的基础上要尽量提高效率,及时完成收费任务,如,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收费,不得拖延;行政收费不因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中止。
为了实现以上原则,行政机关在收费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亮证执法。即行政工作人员在收费时必须首先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这既有利于相对人监督执法活动,还可使相对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
(2)回避。行政工作人员在收费时如果遇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情况,就不得参加有关的职务活动,以免出现任人唯亲或借机打击报复的情形。
(3)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收费时应当向相对人说明收费的理由,这里的理由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两方面,事实理由是指行政机关收费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法律理由就是行政机关收费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收费的,相对人有权拒绝。
(4)申辩与听取申辩。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收费的理由不成立时,有权申辩,说明自己不应当交费或者应当少交费,同时可以反驳行政机关的理由。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相对人的申辩,并加以认真考虑,不得把相对人的申辩看做是态度不老实,更不得因此加重收费。
(5)出具法定收据。行政机关收费时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不给收据的,公民有权拒绝交费,而且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6)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收费时应当告知相对人,不服收费有权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具体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和受诉的人民法院,以及法定的期限。
11.为了解决“乱收费问题”,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和措施?
(1)清理行政收费,公布收费项目。
(2)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依法有权收费的行政机关,都应当向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范围而收费的,属违法收费,相对人有权拒绝,已经收取的应当退还。
(3)建立财政账户储存制度。为了加强对收取的费用的管理,对于预算外的收费,行政机关必须存入指定的银行,并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共同监督其使用。
(4)要求明确规定收费的减免条件、违法征收的法律责任、不服行政收费的救济途径。
(5)规定行政收费的执行方式。依法有权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并非都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按照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对于拒不履行行政收费决定的人,只有少数行政机关有权自行强制执行,多数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应当遵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如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行对象收费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正在制定统一的行政征收法,以结束目前法律规范分散、依赖政策和红头文件收费的混乱局面。
12.不服收费该怎么办?
(1)公民和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乱收费的,有权拒绝。
(2)对于行政机关的收费不服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决定的,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由上级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制度。行政复议的具体办法参见《行政复议法》,要注意提出复议的法定时限是从知道收费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
(3)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行政收费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不服事业性收费的,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有关费用已经被征收,应当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退还。
13.证照费的收取有一定的标准吗?颁发证照时能否附加收取其他的费用?
证照收费应严格按工本费核定,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管理费。为加强证照收费的管理,1990年4月10日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收取证照费的审批权限和原则。
证照费的审批权限是:
(1)国务院各部门发放证照,应将印制证照的有关成本资料如实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核定收费标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放的证照,其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证照收费的原则是:
(1)证照收费应严格按工本费核定,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涉外证照可参考国际上同类证照的收费标准制定。
(2)证照收费原则上以收抵支,如有节余,全部上交财政;对财政部门已核拨经费的,则不能再收费。
3)工本费核算办法:单位证照收费标准=核算;运杂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损耗率不超过10%。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印制总数量。其中,印制费凭印制收据证照印制应以节约实用为原则,证照收费应专款专用。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证照收费的管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14.什么是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应当如何使用?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了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颁布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收费单位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这里的收费单位是指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收费单位必须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收费单位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收费单位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