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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建

一、业主管理委员会组建的条件与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是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既然如此,其组建的条件必须是能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就其组建程序来说,一般如下:

(一)召开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并选举

1.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当业主人数较少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成员由业主小组成员组成。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出售单位组织召开。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就应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

(3)在这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套房屋实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

2.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当满足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条件时,房屋出售单位应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单等材料报区县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在接到材料后45 天内会同房屋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组织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其成员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房屋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可以邀请居委会人员参加。筹备组一经协商成立,即进行筹备工作;

(2)按幢协商产生业主小组成员,业主小组成员一般为业主代表;

(3)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按建筑面积的比例,业主包括公房业主和拥有物业的开发商等推荐候选人;

(4)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草案,可参照市有关示范文本,并听取业主和相关人员意见,结合本区域情况进行修改;

(5)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做好会议的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整个筹备工作可以在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持下进行,开发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要密切配合。在筹备期间,筹备组推选产生,每次讨论的决定和意见都要作必要记录。

3.业主(代表)大会参加成员。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居住和非居住房屋业主组成,召开业主大会时,全体业主应当参加,因故不能参加,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

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物业,包括住宅与非住宅占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产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时,自然人业主代表应当参加,一般不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业主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不论是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应按幢或一定比例邀请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

4.召开第一次次业主(代表)大会并选举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一般如下: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候选人也可作自我介绍;

(3)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4)由业主大会成员或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5)审议决定其他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二)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核准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后,应当在选举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15 天或30 天)内,当到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对予以登记的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的不予登记。予以登记或不予以登记都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当接到予以核准登记的书面通知时,该业主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任期正式开始。

在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1)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登记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名称,所辖物业管理区域范围,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面积,时间和所占比例,出售房屋的户数;

(2)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应到人数及名册,实到人数及名册,投票选举结果,会议所作决定等;

(3)业主管理委员会办公场所,如是借用或租用场所,要有协议或合同。

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一)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与条件

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城市都有自己的规定。比如上海市规定,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是业主,而北京市则规定,业主管理委员会应由业主和使用人组成。发展商把物业出售给物业所有者,便基本完成了开发建设的使命,物业的使用及管理应主要由业主决定,开发商不能代表业主参加业主管理委员会(未售物业的开发商仍是业主),管理公司是受业主委托提供专业化管理与服务的机构,可以代业主行使对物业的管理权,但不能代表业主参加业主管理委员会。

成为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热心公益事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是兼职的,且无报酬,或报酬很少,这意味着委员会的工作有较强的义务性质,委员必须具有热心事业的奉献精神。

(2)委员必须处事公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这是对委员的道德品质要求。委员也是业主之一,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应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不能仅以自己的利益考虑,否则,便不能做业主代表。

(3)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这是保证委员履行其职责的基本条件。有能力没时间或有时间能力低的,都不能胜任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4)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还应熟悉物业管理业务,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否则就不能做到称职。

另外,为了工作的需要,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还必须身体健康。如果身体有问题,经常生病,自己的生活都难以料理,这种情况下,即使上面的条件都符合,也不适合做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员。

(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业主管理委员会有多少代表组成为合适,没有绝对的规定,这要视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来定。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大,则业主多;物业类型不一,业主成分差别大,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多于些,反之则可少一些。按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 人,且以单数为好。较为常见的人数是5~11 人。

(三)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岗位设置

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大量的日常工作要做。为使业主管理委员会能正常运作,各成员之间也需作出必要的分工。最常见的是设立委员会主任一职,负责领导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保证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活动。有些委员会还可设副主任一职,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副主任应由业主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另外,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执行秘书,专门从事日常的事务性工作,如公文起草、打字、接待、守法、会务安排等。有些地方的执行秘书一般是请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担任。

有关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是专职或兼职,要视工作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委员会负责人实行专职,其他成员为兼职,这种情况较为常见。目的是使负责人能够专心代表委员会参与及监督管理。也有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是兼职的。实行兼职可减轻业主的费用负担,但若因业主委员无暇顾及委员会的工作使委员会形同虚设,便违背了业主推选委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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