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入唐为奴的三韩人
唐代有许多外国奴婢是被人掠夺贩卖入唐的,其中也有三韩人。对于贩卖外族奴婢的现象,美国汉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谢弗认为,“就一般情况而言,经营异族奴隶的买卖是相当保险的,而且买卖异族奴隶还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异族奴隶并不完全是人。所以,只要当时没有赦免异族奴隶的法令的话,不管他属于哪个种族,异族奴隶都是很畅销的。这些奴隶也可能是高丽奴隶,尤其可能是高丽女奴——在唐朝的富豪之家,大多都非常希望能够得到高丽、新罗国的少女作为贴身女婢、姬妾和演艺者”。高丽、新罗的奴隶贸易养活了一大批黄海水域的海盗,同时也引起了朝鲜半岛政权的反对。
上述观点指出了唐代外来奴婢的不幸命运。在唐代,不仅“异族奴隶并不完全是人”,而且汉人奴婢也一样被视为可买卖的物品。《唐律疏议》卷4、卷6《名例律》明确规定,“奴婢同于资财”,“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同书卷26《杂律》也规定:“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开元七年(719)、二十五年(737)朝廷曾颁令:“诸卖买奴婢、牛、马、驼、骡、驴等,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
以上唐律内容反映出,对于奴婢买卖,只要符合手续,法律是允许和保护的。然而,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虽然买卖异族奴隶“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法律允许和保护符合手续的奴隶贸易,但是,外来奴婢被掠卖到唐朝这种明显不合法的活动,为什么反而会“相当保险”呢?
分析其原因,大概有两方面:其一,外来奴婢买卖能在不被法律制裁的情况下进行,说明买卖双方在暗中操作,绕开了法律的约束;其二,唐代有关奴婢买卖的法律存在着执法不严的情况,甚至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意义,使得非法奴婢买卖很容易存在下去。以下结合唐代的三韩籍奴婢的情况对上述观点进行评述。
在唐代,曾发生过掠卖、使用新罗奴婢的现象,笔者至今未见对此深入探讨的文章。长庆元年(821)三月,唐朝的押新罗、渤海两蕃使薛平上奏朝廷说:
应有海贼劫掠新罗良口,将到当管登莱州界及缘海诸道卖为奴婢者。伏以新罗国虽是外夷,常禀正朔,朝贡不绝,与内地无殊。其百姓良口等常被海贼掠卖,于理实难。先有制敕禁断,缘当管久陷贼中,承前不守法度,自收复已来,道路无阻,递相贩鬻,其弊尤深。伏乞特降明敕,起今以后,缘海诸道应有上件贼劫卖新罗国良人等一切禁断。请所在观察使严加捉搦。如有违犯,便准法断。
薛平的上奏得到唐穆宗批准。押新罗、渤海两蕃使是唐朝设立的使职。其职责有多种,对辖内有关新罗人与渤海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即是其一。(有关押新罗、渤海两蕃使的设立和职能等情况,笔者曾专门撰文,今附录于文后。)从薛平的上奏可以看出,新罗人被海盗掠卖为奴隶的情况在薛平上任平卢军节度使(819)之前当已出现。当时的平卢淄青是在割据势力李师道的控制之下,朝廷的政令根本不被放在眼里,所以尽管当时的朝廷曾下令禁止,却不被淄青节度使所理会。
有学者认为,掠卖新罗人的是割据淄青的李正己家族,认为“淄青节度使身兼唐朝的海运押新罗、渤海两蕃使,取得了对新罗的海上交通大权。于是,便借海盗力量大肆进行贩卖新罗人口活动”。这种观点实际上值得商榷。
笔者以为,掠卖新罗人为奴的是“海贼”,即海盗,这些海盗是唐人还是新罗人抑或两国人都有,目前尚无资料可以确知,但绝不可能是割据的李正己家族组织的。理由很简单,其一,淄青属于割据性质的政权,却不是独立政权,尽管其对朝廷的政令可以阳奉阴违,表面上仍然听命于朝廷。“河朔型藩镇是具有游离性与依附性并存的双重特点的,不能把它们的割据绝对化。”在涉及与新罗等国家之间的交往方面,淄青节度使还是与朝廷没有直接冲突的(详见文后所附《试论唐代的押新罗、渤海两蕃使》)。其二,割据淄青的李师道在元和十四年(819)就被斩首,平卢淄青的割据状态结束,国内的交通畅达,而新罗人被贩卖为奴的现象变得更加严重,以至于有人认为“遍中国以新罗人为奴婢”。在李正己割据家族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出现如此严重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更从侧面反映出贩卖新罗奴的事情非李正己家族操办。
薛平一上任就提出解决新罗奴的问题,说明此问题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朝廷同意了薛平的上奏,是因为贩卖新罗人的情况对唐罗两国的宗藩关系产生了不利影响,所以对于贩卖新罗人为奴隶的行为进行禁断惩治。
薛平上奏两年之后,在唐的新罗人就出现了另一种情况。长庆三年(823)正月,新罗国使金柱弼进状称:
“先蒙恩敕,禁卖良口,使任从所适。有老弱者栖栖无家,多寄傍海村乡,愿归无路。伏乞牒诸道傍海州县,每有船次,便赐任归,不合州县制约。”敕旨:禁卖新罗。寻有正敕,所言:“如有漂寄,因合任归。宜委所在州县,切加勘合责审。是本国百姓情愿归者,方得放回。”
上述资料说明,新罗人被掠卖为奴婢的情况被遏制了,但是已经留住唐境的新罗人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安置,所以新罗国使对唐朝政府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请求。然而金柱弼进状中“有老弱者栖栖无家,多寄傍海村乡,愿归无路”一语又让人产生了疑问:其所说的“老弱者”是怎么来的?因为几年前劫掠新罗人为奴婢的海贼,断不可能找那些“老弱者”来贩卖,而且即使有老弱者被买卖,也肯定不受青睐。
其实,这些老弱者的入居唐土以及先前出现新罗人被掠卖做奴婢的事情,都和新罗国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息息相关。
新罗宪德王六年(814)“夏五月,国西大水,发使抚问经水州郡人民。”
七年(815)“夏五月,下雪……秋八月……西边州郡大饥,盗贼蜂起,出军讨平之。”
八年(816)“年荒民饥,抵浙东求食者一百七十人。”
九年(817)“夏五月,不雨,遍祈山川,至秋七月乃雨。冬十月,人多饥死。教州郡发仓谷存恤。”
十一年(819)“草贼遍起,命郓州郡都督太守捕捉之。”
十二年(820)“春夏旱;冬饥。”
十三年(821)“春,民饥,卖子孙自活。”
十四年(822)“二月,雪五尺,树木枯。”
十五年(823)“春正月五日,西原京有虫从天而堕;九日,有白黑赤三种虫冒雪能行,见阳而止……秋七月,雪。”
新罗兴德王二年(827)“夏五月,降霜;秋八月,太白昼见,京都大旱。”
三年(828)“三月,雪深三尺。”
七年(832)“春夏,旱、赤地……秋七月乃雨;八月,饥荒,盗贼遍起。”
八年(833)“春,国内大饥……冬十月,桃李再华,民多疫死。”
注:以上资料均引自《三国史记》卷10《新罗本纪第十》、卷11《新罗本纪第十一》。
从公元814年西部地区开始,新罗一连数年出现了水灾、旱灾、雪灾、霜灾等连续异常的气候,自然灾害引发了庄稼的绝产,进而导致普遍性的饥荒。饥民为了生存被迫抢掠,但新罗政府的镇压迫使饥民不得不到他国另寻生计,所以发生了新罗饥民集体逃荒到唐朝浙东“求食”的现象;连续的灾害和饥荒最终导致在公元816年十月份出现了“人多饥死”的悲惨情景。在这种状况下,待在家乡无异于等死,因此,再次出现像公元816年新罗人集体到唐朝求食的情况应当是必然的,而且来唐的人数应该更多。
这些因饥荒入唐的新罗人唯一的目的就是生存糊口。小农经济下的唐朝农民家庭生活并不算富足,是无法接纳他们的。日本僧人圆仁入唐求法时,在化缘吃饭问题上屡屡受到主人家的冷遇而出怨言,这里面其实不仅仅是圆仁所认为的主人有没有道心的事儿,许多贫困家庭连自己糊口都成问题,要接待路过的僧人怎么能不成负担呢,要让僧人吃好满意又如何办得到呢?笔者认为,面对来化缘讨饭的僧人,有的穷人家不愿接待,口出怨言,甚至向僧人索钱也是可以理解的,化缘的僧人如果单单考虑自己的饱暖而不顾主人家的饥寒,那也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了。而这些所谓的“没有道心”的人家要达到雇佣奴婢的程度,就相差甚远了。所以,那些入唐的新罗饥民如果要生存糊口,就只能在家境比较宽裕的人家中做工,也就是“为奴婢”。
新罗人由于饥荒所迫来到唐朝做奴婢谋生糊口实属无奈之举,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们绝大多数当是出于自愿。至于出现如薛平所说的“海贼掠卖新罗人口于缘海郡县”的事情,很可能是新罗饥荒影响引发了社会动荡,投机海盗乘机掳掠贩卖饥民的结果。这在乱世中并不是难以理解的事情。大饥荒是出现这些严重社会问题的直接诱因。直到薛平上奏禁断卖新罗人为奴婢的当年(821)春天,新罗还是“民饥,卖子孙自活”。在这种情况下,唐朝和新罗可以禁断海盗掠卖人口,但不可能制止饥民自愿典身为奴,因此在公元823年金柱弼进状请求唐朝政府赐归新罗在唐的老弱者时,唐天子敕令新罗“百姓情愿归者,方得放回”,即征得新罗侨民的同意之后才允许其归国,这是考虑到新罗国内仍然持续饥馑这一严峻事实的。
综观唐朝史籍记载,新罗人入唐为奴的情况只是出现在上述所说的时段内。史载自张保皋镇守新罗清海镇,到“大和(827-835)后,海上无鬻新罗人者”。贩卖新罗奴的现象消失,张保皋镇守清海镇对遏制贩卖奴隶的海盗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绝不是张保皋一人的功劳,它是新罗政府和唐朝政府联合整治的结果。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新罗连续的饥荒年代逐渐过去,新罗百姓的生活逐渐安定下来,新罗社会局势也日趋稳定,海盗们不再有以前那样多的时机掠人贩卖了。
除了大和年间及之前的那段时间内新罗人有被掠卖或者逃荒入唐为奴的现象外,其他时期也曾有新罗政府偶尔向唐朝进贡奴婢的情况。此外再无任何迹象显示唐人以新罗人为奴,也没有关于新罗奴在唐受到歧视和虐待的记载。
根据前引谢弗先生的观点,高丽人也有被掠卖为奴的现象,但正如笔者上文指出的,入唐为奴的高丽人多数由战俘转化而来,而且高丽在公元668年即已灭亡,在灭亡之前,高丽和唐朝之间的关系紧张,即使有贩卖高丽人口的现象,也必然受两国紧张关系的影响和制约,不会形成较大规模。综上所述,谢弗先生所认为“高丽、新罗的奴隶贸易养活了一大批黄海水域的海盗”的观点,在时间范围内当指在元和年间及之前的一段时间,在奴隶的来源国方面当仅限于新罗。笔者未发现史书中有关海盗贩卖高丽奴隶的记载,当然,新罗吞并了原高丽部分旧地,因此称转为新罗子民的高丽民众为高丽人也是可以理解的。
中国古代社会是自给自足为主的农业社会,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所以,奴婢(包括外来奴婢在内)一般被用于家庭事务方面,即作为家庭奴隶。“家庭奴隶从事各种各样的家务劳动,从夫人的婢女干的活计到猎场看守人的工作都属于家庭奴隶的劳动范围。”然而,在外国奴婢之间,却也有不同的待遇差别。新罗奴与昆仑奴在唐朝所受到的不同待遇就是典型说明。